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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海事业发达的中国,航运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海事海商合同,规范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在许多的船舶买卖、建造、修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船舶救助、打捞等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提供了服务之后,却无法收取相应的船款、修理费、运费及打捞费等,严重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