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危机特点及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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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以大学校园危机现象为研究对象,深入到浙江省永康市的朱明村、四路村、桥下村三个村落,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对校园危机的内涵、特征进行了探讨,得出校园危机隐蔽性、危害性、突发性、传播性、双刃性的特点。并对成因、类型、管理现状进行了论述。结合调查数据,根据调查结果,为如何处理校园危机,加强危机管理,以构建和谐校园提出了四点建议。
  关键词 校园危机 大学生 危机管理
  作者简介:方伟康,西南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99-02
  一、导言
  (一)研究背景
  从当前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看,校园危机事件问题突出、影响大且发生频率高,突发公共事件主要集中在招生与就业、群体性行动、心理疾患、校园安全与事故、师德与学风等方面。由于农村大学生在大学生群体中有其特性,从他们的视角出发,可以从中得出一些不一样的结论。因此在本文中,笔者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包括:目前我国高校校园危机的发展特点是什么?农村大学生眼中大学校园对于校园危机的防治管理如何?怎么样更好解决校园危机问题?
  (二)文献回顾
  对于校园危机,国内研究者们还给出了其他的称呼,如“校园突发事件”、“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等。以吴建勋为主的一批学者则使用了“校园突发事件”这一说法。(吴建勋,2005)李永贤等认为,校园危机是发生在校内或与学校的成员有关,是已经爆发或潜伏尚未发作,对学校声誉、运作或部分学校成员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李永贤,2006)中山大学谭昆智在《构建高校危机管理体制》中谈到高校要建立危机管理的核心决策机构、预警机制;其次是制定完善的危机管理规则;最后是要把“以法治校”作为学校管理的基点。一套运行良好的危机管理体系,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也是确保校园的稳定基础。笔者综合上述观点后认为,一些发生在校外并会对师生心理产生影响的事件也应该纳入到校园危机事件的范畴,这在之前很少有学者考虑到。
  二、调查方法
  (一)调查对象
  在调查中,笔者采用偶遇抽样的方法进行了问卷调查,同时随机抽取个案作深度访谈。本次调查以浙江省永康市大学生为目标总体。为使调查结果更具代表性,我们在调查中采用立意抽样的方法选取了朱明村、四路村、桥下村三个村落。这三个村落各有其特点,朱明村是永康市相对比较大的村落,常住人口有三万多人。四路村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村落,常住人口有一万多。桥下村虽然人口不足一万,经济也并不发达,但相对其他两个村落,它的大学生比例非常高,文体工作做得很好。因此根据各村情况,我们在朱明村发放问卷75份,在四路村发放50份,在桥下村发放25份。此次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50份,其中有效问卷140份。有效率达93.3%。
  (二)数据收集与分析
  在数据收集上,笔者结合偶遇抽样和深度访谈方法收集数据,向朱明村村长胡良齐、村支书周立全等村干部了解了农村大学生的基本情况。在数据分析上,基本采用了Epidata数据录入软件和SPSS中文17.0分析数据软件进行分析。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在被调查者中,女性大学生要比男性大学生多,大部分以团员为主,年龄集中在19-21岁,少数名族人数的比例所占比重很小。
  三、结果与分析
  (一)校园危机特点分析
  近年来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2003年的“非典”事件给学校管理者敲响了警钟,校园危机事件越来越成为影响校园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以前的学校环境则相对稳定、封闭,很少有风险。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学校教育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一方面促进了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校园危机事件的爆发次数急剧的增加。
  对于校园危机的概念,笔者比较倾向于我国台湾学者唐玺惠的观点,他认为:学校(校园)危机是在学校教育场所(包括校内、外)中出现了非寻常事件,已危害或可能危及全校校誉或师生身心健康之巨,必须紧急应变处理。若谨慎处理得宜,可能对全校师生造成正面影响;若延迟应变或处理失当,对学校师生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根据这一定义,笔者归纳出校园危机事件以下几点特点:(1)隐蔽性:从校园危机事件的产生和发生、发展的过程和影响来看,主要呈现的特点首先是隐蔽性,大多数校园危机事件在全面爆发前都会有一个较长的潜伏期。这一时期的危机因素并不明显,不容易被察觉。如果置之不理,则会使其不断积累,最终导致危机的爆发。如果及时干预,就能以最少的损失处理好校园危机事件。(2)危害性:经过调查统计分析,得出:各种类型的校园危机事件在大学中都时有发生,有85.7%和85.0%的学生表示他们曾经遇到过学生违规事件和校园安全维护事件。除此之外,发现身边的同学发生意外事件的比例也比较高,占74.3%。还有一些性质十分恶劣的事件也也少部分被调查者遇到过,比如毒品侵蚀、学生暴力、外来势力进入学校等。以上的这些事件发生必定会对学校师生造成一定影响,它具有危害性。(3)突发性:校园危机总是突然爆发的。如果事前没有相应的预案,往往是防不胜防,使管理者措手不及。它常表现为某一突发事件,该事件成为危机爆发的导火索。(4)传播性:由于高校是信息集中地,某些高校还是地方上的网关,所以一旦危机爆发,网络上就会很快出现相关的信息,并发布到社会的各个组织中。(5)双刃性:“危机”从字面上来看,“危”即“危机”,“机”可为“机会”。凡事都有两面性。所以,如果高校的決策者能把握时机,抓住机会,运筹帷幄,就很可能会在危机中实现整个体制上的革新,化“危”为“机”。
  (二)校园危机管理状况分析
  所谓危机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对危机进行管理,罗伯特.希斯认为危机管理包含对危机事前、事中、事后所有方面的管理。
  1.危机发生前的管理:(1)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和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迅速调动校内一切有利于化解参与者情绪的资源,做好化解情绪、控制事态发展的工作。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学生觉得大学缺少预防机制。这类人占到被调查者总人数的77.9%。   除此之外,建立危机应急处理小组在校园危机事件的预防阶段也是十分重要的。在调查中,29.3%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所在大学有危机处理小组。而70.7%的人却觉得没有或者不知道。(2)防范预案:由于校园危机事件具有突发性和危害性等特征,不易被察觉、破坏性大。因此高校应该在危机发生前制定危机应对的预案。当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启动预案。有些学校会在平时组织学生进行预防演习,提高学生在遇到危机事件时的自救能力。在被调查者中,有50人知道自己学校会组织学生进行演习,其人数占总数的35.7%,而剩下的64.3%则表示不知道或不了解。不过在个案访谈中笔者了解到,少数学校还是有过对于火灾等危机事件的预防演习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大一大二的学生中。
  2.危机发生时的管理。在危机发生时,由于其危害已经造成,所以笔者认为校方和学生组织应把将危害将为最小,将危机尽快结束作为行动的主要目标,所以对校园危机的管理则是:(1)信息交流与沟通:目前,高校突发事件在沟通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难点,主要表现在:首先是突发事件成因复杂,沟通难度大。其次,沟通对象的多样化,让高校疲于应对。再次,突发事件的影响多面化,使校方难以表明立场。除此之外,时间紧迫,也使校方难以选择恰当的沟通策略。最后,与媒体关系生疏,让高校很难选择合适的沟通渠道。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68.6%的被调查者表示学校并没有对外发布事件通告。笔者认为,及时的通告是必要的,这样可以让不明真相的群众了解事件过程,监督学校处理事件,减少猜测和不满。(2)预案有效实施:高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学校必须调动一切资源,及时启动预案机制,依靠建全的长效应急机制,果断进行处置。将影响或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危机发生后的管理。在危机发生后,我们仍应加强对内对外的信息交流,及时发布正式消息。除此之外,还要对危机进行总结,完善之前的体制不足。因此,我们的工作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外公布危机信息:信息的发布在危机事件发生事,事件发生后都是必不可少的。危机事件发生时的信息公布主要是对事件的进程进行报导,而事件发生后的信息公布主要集中在处理结果、反思和总结上。并就整体事件给出一个官方的观点。但是,在校园危机事件发生后,大部分人表示他们所在的学校没有对整体事件进行过报告。(2)对内师生心理建设:在校园危机事件中,教师、学生是直接受害者。因此,对师生心理抚慰显得尤为重要。在调查中,我们得到有54.3%的人表示他们所在的学校会对与校园危机事件有密切联系的师生进行安置和辅导。但笔者认为安置和辅导的普及率还应该再提高。(3)对危机的总结:高校危机管理评价应涉及其危机管理体系的整个体系,重新审视高校危机管理的整个过程。具体来说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的评价、决策机制的评价、沟通机制的评价、预警机制的评价和现场危机处理情况的评价五个方面。
  四、结语和讨论
  校园危机具有突发性、隐蔽性、传播性、双刃性、危害性等特点,所以,一旦发生校园危机或发现潜在危险,学校就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和解决。笔者通过对一些高校校园危机管理的分析,再结合问卷调查的结果,向校方提出以下四点建议:首先,建立危机管理的核心机构和决策机制。其次,推动教育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分权化。再次,及时传递事件信息,促进交流与沟通。最后,建立健全心理干预机制。只有不断加强各方面建设,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校园危机事件。
  参考文献:
  [1]吴建勋.论高校突发事件的预警管理.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李永贤.高校危机管理与和谐校园建设.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7).
  [3]潘东良.学校危机的类型、特点及管理策略.教育科学研究.2004.
  [4]唐玺惠.校园安全与危机管理.教育与管理.2006(2).
  [5]杨佳,陈小林.新时期我国高校危机的特征分析及危机管理策略.电子科技大学學报(社科版).2007(1).
  [6]颜丙峰,宋晓慧.危机管理:解决高校管理困境的组织创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
  [7]杨新起.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对策思考.社会主义研究.2006(5).
  [8]吴建勋.论高校突发事件的沟通管理.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2).
  [9]王瑜,张涛.中国高校危机管理机制研究.教育科学.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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