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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WTO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一种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说是在全球经济化的背景下为经济贸易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从政治解决方式的谈判磋商,再到法律手段的 专家组,上诉机构,仲裁程序。可以说是比较全面的规定了各种解决争端的手段。但在实践中,不难发现,法律手段中的仲裁程序的使用明显少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而仲裁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在其本身具有的高效性,便捷性的特性上,在国际争端解决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DSU为WTO所设计的仲裁程序中,在实践中运用量却远远不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因此本文试图对WTO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