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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重混创作在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著作权问题。相应的措施可对重混创作行为进行规制。首先,可以借鉴美国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对非营利性重混作品进行规制;其次,在重混音乐、视频领域等特定网络空间内引入默示许可机制;最后,对于其他不适合通过合理使用及默示许可进行规制的重混作品,可以用创意共享许可协议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