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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美国法律载有授予审判式听证广泛权利的条款。然而听证在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方面代价都很昂贵,且有时对现有的信息质量或对最后裁决的可接受性只能作出微薄的贡献。因此,行政机关常常受到激发去开拓程序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听证或缩小将在正式场合给予考虑的问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