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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诉讼证据规则是司法会计鉴定质量评估的重要标准,司法会计鉴定必须接受诉讼证据规则的约束。目前司法会计鉴定适用的证据规则内容过于粗疏,导致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中随意扩大待证事实范围、把言词笔录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依据、自行免除鉴定检材的论证责任、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等问题普遍存在,易与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发生冲突。应立法完善与司法会计鉴定有关的诉讼证据规则,确立鉴定事项不当的鉴定意见排除规则、鉴定检材合法有效规则、鉴定意见论证规则以及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