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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后,我国所有设区的市将依法享有地方立法权。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和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设区的市要发挥地方性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须大力提高立法质量。笔者以为,当前由于地方性立法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经验不足、人才匮乏等原因,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应当通过推行精细化立法、实行严格的立法程序控制、委托第三方立法、立足地方实际进行立法创新等途径和方法,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