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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系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媒体披露,温家宝总理1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多年期盼、多年等待的增值税转型,在经过多次“转型试点”后,终于一步到位了。但遗憾的是,作为一个主要税种,目前依然是“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已经实施15年,但愿不会超过20年,否则,应该重新界定“暂行”的含义。
一、承认企业是增值税税负的承担者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政府看重它,是因为它在国家税收收入中占比最大(世界公认其对政府的贡献率在25%左右,我国增值税占同期税收收入最高曾达48%,最低也没有低于30%),举足轻重,每一点(步)改革都须谨慎。对纳税人来说,增值税是企业不可小觑的现金流。有人却认为“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如果真是这样,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就不会如此关注“增值税转型”了;政府通过增值税转型鼓励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也就不会实现。因此,应该正确认识增值税、理解增值税。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不可能无条件地转嫁其增值税税负,在财务报表中增值税不表现为支出(费用)项目也并非毋庸置疑。只有在承认企业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其负税人的前提下(即承认企业是增值税税负的实际承担者),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减负”的说法才能成立,增值税转型才具实际意义。但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却表现为“增值税与企业净利润的计算无关”,在利润表中不显,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声,实在值得我们去思考。
二、认识消费型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特点
消费型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和同期购建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增值税。其特点是准许扣除当期购建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进项税额),消费型增值税对所有外购项目,即非本企业新创造的价值都实行完全的购进扣税;因此,它最能体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最理想的增值税类型。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是:
1.税基较窄,要保证财政收入必须选择较高的税率或调整其他税种。
2.所有消费品都负担税收,投资品(生产资料)不负税,可以抑制消费、刺激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当把增值税设计成对资本货物给予完全抵税时,则在资本与劳动力、投资与消费间的选择是中性的。用这样的增值税来取代销售税,选择资本比选择劳动有利、选择投资比选择消费有利。
3.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较小。由于投资品允许抵扣税金,在经济繁荣时,投资迅速增加,抵扣税额随之增加,税收不能快速增长,而企业和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较快,起不到抑制增长过快的作用;但在经济衰退时,投资会迅速减少,抵扣税额随之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幅度小,而企业和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能较快地增加,从而无法刺激经济回升。
三、关注消费型增值税实施的预期效应
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不仅允许从当期销售收入中扣除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价值,而且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即生产资料的价值全部允许扣除而不负担增值税,增值税由消费资料负担,其课税基数只包括全部消费资料的价值。从企业看,消费型增值税计税时以不含税销售额、采购价格和不含税的固定资产价款乘以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于购买时一次性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其利润形成是:不含税收入-不含税变动成本-不含税固定资产折旧额。从微观利润角度来看,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更有效用,税负更趋公平。
消费型增值税的净现金流包含按当期所购固定资产全额计算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所形成的现金流。从微观净现金流的角度分析,消费型增值税对现金流量表预计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既符合市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要求,又为企业积累了投资资金,促进企业的发展,可以最终实现刺激国家宏观经济增长的目标。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逐步显现的背景下,全面推进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推动企业成为市场的长期投资主体。
密切关注从明年起实施的消费型增值税——关注其实施效果,关注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关注其实施的后续传导作用。
希望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在实施中逐步完善,在逐步完善中尽快正式立法,构建比较成熟、比较合理的税收立法与税收执法体制。
媒体披露,温家宝总理1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多年期盼、多年等待的增值税转型,在经过多次“转型试点”后,终于一步到位了。但遗憾的是,作为一个主要税种,目前依然是“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已经实施15年,但愿不会超过20年,否则,应该重新界定“暂行”的含义。
一、承认企业是增值税税负的承担者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政府看重它,是因为它在国家税收收入中占比最大(世界公认其对政府的贡献率在25%左右,我国增值税占同期税收收入最高曾达48%,最低也没有低于30%),举足轻重,每一点(步)改革都须谨慎。对纳税人来说,增值税是企业不可小觑的现金流。有人却认为“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如果真是这样,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就不会如此关注“增值税转型”了;政府通过增值税转型鼓励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也就不会实现。因此,应该正确认识增值税、理解增值税。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不可能无条件地转嫁其增值税税负,在财务报表中增值税不表现为支出(费用)项目也并非毋庸置疑。只有在承认企业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其负税人的前提下(即承认企业是增值税税负的实际承担者),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减负”的说法才能成立,增值税转型才具实际意义。但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却表现为“增值税与企业净利润的计算无关”,在利润表中不显,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声,实在值得我们去思考。
二、认识消费型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特点
消费型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和同期购建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增值税。其特点是准许扣除当期购建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进项税额),消费型增值税对所有外购项目,即非本企业新创造的价值都实行完全的购进扣税;因此,它最能体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最理想的增值税类型。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是:
1.税基较窄,要保证财政收入必须选择较高的税率或调整其他税种。
2.所有消费品都负担税收,投资品(生产资料)不负税,可以抑制消费、刺激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当把增值税设计成对资本货物给予完全抵税时,则在资本与劳动力、投资与消费间的选择是中性的。用这样的增值税来取代销售税,选择资本比选择劳动有利、选择投资比选择消费有利。
3.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较小。由于投资品允许抵扣税金,在经济繁荣时,投资迅速增加,抵扣税额随之增加,税收不能快速增长,而企业和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较快,起不到抑制增长过快的作用;但在经济衰退时,投资会迅速减少,抵扣税额随之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幅度小,而企业和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能较快地增加,从而无法刺激经济回升。
三、关注消费型增值税实施的预期效应
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不仅允许从当期销售收入中扣除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价值,而且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即生产资料的价值全部允许扣除而不负担增值税,增值税由消费资料负担,其课税基数只包括全部消费资料的价值。从企业看,消费型增值税计税时以不含税销售额、采购价格和不含税的固定资产价款乘以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于购买时一次性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其利润形成是:不含税收入-不含税变动成本-不含税固定资产折旧额。从微观利润角度来看,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更有效用,税负更趋公平。
消费型增值税的净现金流包含按当期所购固定资产全额计算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所形成的现金流。从微观净现金流的角度分析,消费型增值税对现金流量表预计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既符合市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要求,又为企业积累了投资资金,促进企业的发展,可以最终实现刺激国家宏观经济增长的目标。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逐步显现的背景下,全面推进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推动企业成为市场的长期投资主体。
密切关注从明年起实施的消费型增值税——关注其实施效果,关注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关注其实施的后续传导作用。
希望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在实施中逐步完善,在逐步完善中尽快正式立法,构建比较成熟、比较合理的税收立法与税收执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