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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贵被免职释放的信号
李庆贵是在河南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任上被免的。他担任这一职务不过7个月。出生于1955年的李庆贵未能从这一“二线”职务上顺利退休。从2006年2月开始,李庆贵担任新乡市委副书记、代市长,一个月后当选新乡市市长,2011年5月起担任新乡市委书记至去年2月份。
2014年年底,李庆贵还在新乡市委书记任内时,河南省委巡视组的反馈就指出了新乡的严重问题:“新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重,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有的领导干部对家属、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资产、资源、资金管理混乱,重点领域腐败问题仍然高发频发,交通、土地、规划、环保等领域腐败案件相对集中,民生领域贪腐问题突出,政法领域腐败问题严重,市公安系统出现‘塌方式’腐败。”此外,“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选人用人导向存在偏差”。
2015年2月2日的新乡市纪委十届五次全会上,李庆贵还高谈落实“两个责任”,并对河南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做出了专门部署。仅隔几天后,新乡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就发文称,“日前,省委决定,李庆贵同志任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不再担任新乡市委书记”。7个月后,他背上了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并被免职。
按照河南省委的通报,李庆贵被处分不是因为他被发现贪腐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是他手下3名厅官出了事,而他“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严重失责失职。2014年4月—2015年1月,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新乡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孟钢,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等3名厅官相继被河南省纪委查处。与新乡原市委书记李庆贵一起被追责的还有新乡市原纪委书记王炳奇,已被免去职务,河南省委决定对其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另行安排工作。
河南省委通报的当天,中央纪委官网就罕见转发。当晚的央视《新闻联播》也以两分钟的时长播出。中央纪委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对此评论:一个地级市的市委原书记、纪委原书记,双双以不光彩的方式“一夜成名”,原因就在于这“是一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自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两个责任”后,执政党高层就不断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更加丰富和具体的论述。2014年1月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就清晰论述了党委主体责任的内容;不久后,王岐山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了“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此外,党委的主体责任在新的《党政领导干部任用选拔条例》和最近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也有所体现。
李庆贵,无疑就是被突出的首个典型。“尽管近两年有一些因‘主体责任’被问责的案例,但如此高调通报追责主体人还是第一次。”在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看来,这将会成为追究“主体责任”的一个里程碑或者转折点。
“主体责任”的界定和追责范围
追究主体责任的确已经不是一件新鲜事。去年2月,中央纪委就首次通报了8起履行“两个责任”不力追责典型案件,从中也可以看出追责的范围和程度。
比如,四川省大竹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明慕因多次组织带领干部职工并偕妻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魏辉才时任副县长分管该局工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林业局纪检组长廖君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纪检组长岗位。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分批派出10人参加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且存在考察费用超预算等问题。该院党委、纪委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院党委书记李惠英、院长景金星、纪委书记李帅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院党委做出深刻检查。
可以看出,与此次李庆贵被免案不同的是,以往被追责的单位行政级别都不高,基本上集中在县或者以下,以及党政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而且“原生”案件并不都是大案要案。各个地方已经持续一年多的追究“两个责任”大体都符合这一特征。
据相关媒体统计,包括湖北、河南、广东在内,目前已有19个省市区相继有官员因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不力被免职。梳理这些案件,除了严重的腐败,下级单位违规接受宴请、发放过节费、有价券卡、外出旅游等,上级也可能被揪出“主体责任”。而且,各地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各地纪检部门问责的标准和结果大不相同。
最终指向科学的权力结构
在过去两年多的追责中,一些地方也开始探索将主体责任具体化。2014年6月,南京市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首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列出了反腐的责任清单,给各级党委布置了10项“主体责任”。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选好管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党内监督、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等。2014年8月,海南省委也出台了《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清单》。
在李永忠看来,将主体责任具体化能起到一定作用,但追究“两个责任”最終还是要指向科学的权力结构。“如果形成不了科学的权力结构,党委主体责任就可能停留在纸上、嘴上、墙上,很难长久落实到行动上。党委的主体责任会因为书记的改变而改变,会因为书记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
(摘自《读报参考》)
李庆贵是在河南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任上被免的。他担任这一职务不过7个月。出生于1955年的李庆贵未能从这一“二线”职务上顺利退休。从2006年2月开始,李庆贵担任新乡市委副书记、代市长,一个月后当选新乡市市长,2011年5月起担任新乡市委书记至去年2月份。
2014年年底,李庆贵还在新乡市委书记任内时,河南省委巡视组的反馈就指出了新乡的严重问题:“新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重,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有的领导干部对家属、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资产、资源、资金管理混乱,重点领域腐败问题仍然高发频发,交通、土地、规划、环保等领域腐败案件相对集中,民生领域贪腐问题突出,政法领域腐败问题严重,市公安系统出现‘塌方式’腐败。”此外,“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选人用人导向存在偏差”。
2015年2月2日的新乡市纪委十届五次全会上,李庆贵还高谈落实“两个责任”,并对河南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做出了专门部署。仅隔几天后,新乡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就发文称,“日前,省委决定,李庆贵同志任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不再担任新乡市委书记”。7个月后,他背上了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并被免职。
按照河南省委的通报,李庆贵被处分不是因为他被发现贪腐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是他手下3名厅官出了事,而他“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严重失责失职。2014年4月—2015年1月,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新乡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孟钢,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等3名厅官相继被河南省纪委查处。与新乡原市委书记李庆贵一起被追责的还有新乡市原纪委书记王炳奇,已被免去职务,河南省委决定对其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另行安排工作。
河南省委通报的当天,中央纪委官网就罕见转发。当晚的央视《新闻联播》也以两分钟的时长播出。中央纪委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对此评论:一个地级市的市委原书记、纪委原书记,双双以不光彩的方式“一夜成名”,原因就在于这“是一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自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两个责任”后,执政党高层就不断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更加丰富和具体的论述。2014年1月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就清晰论述了党委主体责任的内容;不久后,王岐山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了“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此外,党委的主体责任在新的《党政领导干部任用选拔条例》和最近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也有所体现。
李庆贵,无疑就是被突出的首个典型。“尽管近两年有一些因‘主体责任’被问责的案例,但如此高调通报追责主体人还是第一次。”在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看来,这将会成为追究“主体责任”的一个里程碑或者转折点。
“主体责任”的界定和追责范围
追究主体责任的确已经不是一件新鲜事。去年2月,中央纪委就首次通报了8起履行“两个责任”不力追责典型案件,从中也可以看出追责的范围和程度。
比如,四川省大竹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明慕因多次组织带领干部职工并偕妻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魏辉才时任副县长分管该局工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林业局纪检组长廖君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纪检组长岗位。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分批派出10人参加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且存在考察费用超预算等问题。该院党委、纪委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院党委书记李惠英、院长景金星、纪委书记李帅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院党委做出深刻检查。
可以看出,与此次李庆贵被免案不同的是,以往被追责的单位行政级别都不高,基本上集中在县或者以下,以及党政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而且“原生”案件并不都是大案要案。各个地方已经持续一年多的追究“两个责任”大体都符合这一特征。
据相关媒体统计,包括湖北、河南、广东在内,目前已有19个省市区相继有官员因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不力被免职。梳理这些案件,除了严重的腐败,下级单位违规接受宴请、发放过节费、有价券卡、外出旅游等,上级也可能被揪出“主体责任”。而且,各地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各地纪检部门问责的标准和结果大不相同。
最终指向科学的权力结构
在过去两年多的追责中,一些地方也开始探索将主体责任具体化。2014年6月,南京市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首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列出了反腐的责任清单,给各级党委布置了10项“主体责任”。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选好管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党内监督、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等。2014年8月,海南省委也出台了《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清单》。
在李永忠看来,将主体责任具体化能起到一定作用,但追究“两个责任”最終还是要指向科学的权力结构。“如果形成不了科学的权力结构,党委主体责任就可能停留在纸上、嘴上、墙上,很难长久落实到行动上。党委的主体责任会因为书记的改变而改变,会因为书记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
(摘自《读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