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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在婚姻法历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完善。但作为一项新确立的制度,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一些瑕疵。本文是从无效婚姻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针对婚姻无效制度的时间效力,当事人方面的效力,宣告机关以及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界限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