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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在日常工作中的司法实践,回顾了在立案监督工作中所取得的一些经验成果,总结了新形势下立案监督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立案监督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立案监督机制拓宽渠道完善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进行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
一、立案监督工作的经验总结
近年来,我院侦查监督科立足职能,强化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7年度至2009年度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6件25人。其中2007年办理9件16人,2008年办理5件7人,2009年办理2件2人。2010年截至到5月10日,侦查监督科已办理立案监督案件3件13人。案件涉及盗窃、滥伐林木、盗伐林木、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个类型。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增强检察机关主动性,变“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
我院侦查监督科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增强了检察机关的主动性,将监督延伸到受理提请逮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了解发案、立案情况。对立案机关的立案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实行同步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通过及时介入、帮助确立侦查方向等手段,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变单一的“结果监督”为全程、动态的“过程监督”,促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质量的提高。同时还积极探索完善了介入侦查的工作制度。在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下,与侦查机关建立了更为密切的关系,适时介入重大有影响案件的侦查工作。
(二)开辟立案监督案源线索,拓宽立案监督渠道。
案源缺乏是立案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的一个瓶颈,为解决这一难题我院侦查监督科多管齐下,采取多种方式拓宽立案监督渠道。一是建立了信息联络员制度,在刑事案件多发地区的村部、社区设立刑事立案监督信息联络员为人民检察院提供刑事立案监督线索。二是加强宣传,普及立案监督及相关法律常识,让人民群众学会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使表达社情民意的渠道保持畅通。
(三)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机制。
在查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环境资源以及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往往存在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罚多、追究刑事责任少的问题。网上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及时掌握了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以及侦查机关受理移送后的处理情况,畅通了信息渠道,整合了资源,形成了合力,对检察机关及时的立案监督提供了重要作用。
二、立案监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积累了大量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经验。但是,随着刑事立案监督的不断深化,我们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也碰到了一些新层次的矛盾和困难。笔者认为总结起来有三大问题:
(一)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多长时间内应当立案并不明确,造成检察机关对应当在案发(或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何时启动监督程序缺乏立法依据。
这一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使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后,能够以正在审查决定是否刑事立案为由,规避监督,致使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检察机关监督了侦查机关确实还在进行立案前审查的案件,干扰了侦查机关的正常工作。
(二)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检察院难以对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所有案件实行监督。
比如,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范围仅限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其他立案活动并不在立案监督范围内,基于这种认识,当检察人员主动前去了解立案情况时,有的公安机关干警并不积极配合,甚至认为检察机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使检察院立案监督难以打开局面。
(三)检察院所掌握的材料有限,对公安机关所说立案或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审查判断把握不大。
公安机关在立案程序上有的存在不破不立的现象,使立案监督出现了一个空白点。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所掌握的材料非常有限。如果公安机关以“嫌疑人在逃”、“另案处理”等理由说明不立案,检察院调查起来就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三、完善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措施
(一)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刑事立案监督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为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侦查机关要及时将刑事案件的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理结果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二是实行立案情况的备案审查制度。由侦查机关将其在立案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报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指定专人进行备案审查,及时发现侦查机关不如实立案的情况。
三是赋予检察机关调卷权。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作出立案、不立案、撤案等决定不当的,或者发现侦查机关在规定期限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可以查阅、调取侦查机关相关案卷材料,侦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保障机制。
要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保障权,一是要建立侦查机关反馈侦查进展情况的制度;二是要建立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制度,可以规定:侦查机关立案后二个月内未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和处分建议权,可以规定:对于侦查人员在立案、侦查工作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作者单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关键词立案监督机制拓宽渠道完善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进行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
一、立案监督工作的经验总结
近年来,我院侦查监督科立足职能,强化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7年度至2009年度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6件25人。其中2007年办理9件16人,2008年办理5件7人,2009年办理2件2人。2010年截至到5月10日,侦查监督科已办理立案监督案件3件13人。案件涉及盗窃、滥伐林木、盗伐林木、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个类型。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增强检察机关主动性,变“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
我院侦查监督科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增强了检察机关的主动性,将监督延伸到受理提请逮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了解发案、立案情况。对立案机关的立案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实行同步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通过及时介入、帮助确立侦查方向等手段,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变单一的“结果监督”为全程、动态的“过程监督”,促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质量的提高。同时还积极探索完善了介入侦查的工作制度。在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下,与侦查机关建立了更为密切的关系,适时介入重大有影响案件的侦查工作。
(二)开辟立案监督案源线索,拓宽立案监督渠道。
案源缺乏是立案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的一个瓶颈,为解决这一难题我院侦查监督科多管齐下,采取多种方式拓宽立案监督渠道。一是建立了信息联络员制度,在刑事案件多发地区的村部、社区设立刑事立案监督信息联络员为人民检察院提供刑事立案监督线索。二是加强宣传,普及立案监督及相关法律常识,让人民群众学会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使表达社情民意的渠道保持畅通。
(三)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机制。
在查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环境资源以及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往往存在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罚多、追究刑事责任少的问题。网上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及时掌握了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以及侦查机关受理移送后的处理情况,畅通了信息渠道,整合了资源,形成了合力,对检察机关及时的立案监督提供了重要作用。
二、立案监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积累了大量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经验。但是,随着刑事立案监督的不断深化,我们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也碰到了一些新层次的矛盾和困难。笔者认为总结起来有三大问题:
(一)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多长时间内应当立案并不明确,造成检察机关对应当在案发(或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后何时启动监督程序缺乏立法依据。
这一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使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后,能够以正在审查决定是否刑事立案为由,规避监督,致使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检察机关监督了侦查机关确实还在进行立案前审查的案件,干扰了侦查机关的正常工作。
(二)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检察院难以对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所有案件实行监督。
比如,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范围仅限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其他立案活动并不在立案监督范围内,基于这种认识,当检察人员主动前去了解立案情况时,有的公安机关干警并不积极配合,甚至认为检察机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使检察院立案监督难以打开局面。
(三)检察院所掌握的材料有限,对公安机关所说立案或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审查判断把握不大。
公安机关在立案程序上有的存在不破不立的现象,使立案监督出现了一个空白点。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所掌握的材料非常有限。如果公安机关以“嫌疑人在逃”、“另案处理”等理由说明不立案,检察院调查起来就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三、完善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措施
(一)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刑事立案监督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为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侦查机关要及时将刑事案件的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理结果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二是实行立案情况的备案审查制度。由侦查机关将其在立案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报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指定专人进行备案审查,及时发现侦查机关不如实立案的情况。
三是赋予检察机关调卷权。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作出立案、不立案、撤案等决定不当的,或者发现侦查机关在规定期限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可以查阅、调取侦查机关相关案卷材料,侦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保障机制。
要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保障权,一是要建立侦查机关反馈侦查进展情况的制度;二是要建立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制度,可以规定:侦查机关立案后二个月内未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和处分建议权,可以规定:对于侦查人员在立案、侦查工作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作者单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