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商会经济纠纷调理权产生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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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作为清末新兴的社会团体,商会拥有传统社团组织所不具备的一些权能,其中,对经济纠纷的调理是这些权能中最有特色的一项。商会权能的产生与晚清特殊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在内外交困的危局下,晚清中央权力日渐式微,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清末地方社会力量的日趋壮大,旧有绅士权力也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发展延伸,晚清商会最终拥有了调理经济纠纷的特权。
  关键词 晚清商会,经济纠纷调理权,社会环境,绅士权力
  中图分类号 K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08)14—0068—04
  
  清代末期,中国出现了为数众多而性质不一的社会团体,其中的商会不仅分布最为广泛,且拥有的成员人数最多,其活动范围之广和社会影响之大,也远非一般社会团体所能及。
  在清末社会动荡不安的特殊历史时期,时代赋予了商会新的特点。商会成立伊始,其职责大体都是“聚商情、厚商力、开商智”,但随着晚清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商会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已“层层楔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些新型商会与地方政府机构密切合作,“在范围广泛的行政、半行政和非行政事务方面起了制度化的权威”(即社会整合)的作用。在商会的这些权能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受理商事案件、调理经济纠纷。
  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分析清末商会经济纠纷调理权产生的原因。
  
  一、中央权力衰落逐渐下移
  
  大体上来看,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王权从秦始皇建立第一个封建王朝开始,一直到清代中期都呈不断加强的趋势,但到19世纪中期,极端的中央集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中央集权的削弱,汉族官僚、地方督抚势力增强。
  中央权力的日趋衰微与各种国内外因素有关,但最主要的原因则是在外部列强入侵的背景下,各地人民起义的打击及地方军事势力的兴起。中央权力的衰落对中国社会产生了一系列显性或隐性的影响,商会的经济纠纷调理权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
  1796年,白莲教起义的爆发标志着一个曾在14世纪后期领导反元起义的秘密会社的再度兴起。“尽管在明清时期受到毫不放松的迫害,这个会社还是幸存了下来”,到了18世纪中叶后再度进入活跃阶段。实际上,这个耗费了许多时间和资财才被镇压下去的人民起义,只不过是一长串国内动乱的开始,这些动乱以太平天国运动为代表在19世纪中叶的多次大起义中达到了高潮。
  太平天国运动虽然未能阻止中国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沉沦,清朝也在经历了一度动荡之后,在汉族地主实力派和西方列强扶持下,重建了封建秩序,地主在官府支持下夺回他们失去的权力和财产,但太平天国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是深刻的,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中国社会。
  我们不能把近代中国政治的变化从根本上归因于西方的影响,因为“所有历史的发展都是有因果制约和确切规律性的”,“每一种社会运动都按照一种内部决定方向的运动原则进行的”。如果把这种变化看成是西方影响的产物,那只是一种表层的推理。中国政治变化的结构与趋向,主要由中国社会自身的逻辑所决定。从19世纪中叶开始,西方的影响虽然削弱了清朝的王权,但清政府权威的真正危机来自农民的造反运动与内部阶层的分离倾向。
  19世纪中叶后,内外危机交织出现的局面迫使软弱腐朽的清政府不得不求助于日益强大的地方军队和地方政治势力,其代价是中央政府权力的不断削弱和地方实力的日益扩张。这一现象成了咸丰朝及以后中国政局的主要特征,一直到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由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实际上是由各个权力环节连接在一起的成套体系,包括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立法制度、军事制度、选官制度、地方制度等,所以,“如果其中一个环节有所改动或变化,都会相应影响到其他环节”。在19世纪后期的内外双重危机面前,尽管清政府的反应是迟钝缓慢的,但也被迫进行一些政策调整,从而使清政府的政治体制自觉或不自觉地发生了一些变化。
  就当时的形势而言,清政府的选择只有两个:一是通过扩大官僚政治体系,增强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强化国家对社会的驾驭;另一种选择是部分地开放地方政权,比如让一些市民组织参与管理社区,让商会拥有更大的活动范围和权力等等,其目的是吸收各种新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的重构和整合。对于清朝统治者来说,前者虽是上策,但已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实现,况且在“庚子事件”中,统治阶级中的顽固派因以极端排外的心理和行为对抗洋人,所以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后被作为“祸首”惩办,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这实际上加剧了清朝中央集权的削弱。随着这批守旧官僚势力的解体,“一批由地方实力派、汉族地主、驻外使臣及满族亲贵组成的开明官僚势力就此得势”,成为清末政局中一支重要的政治势力。他们出于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和地位的需要,要求朝廷迅速调整政策,对传统体制进行部分改革。晚清商会地位的加强和权力的增加与这一要求的提出是分不开的,因为商会中有很多在地方上有经济实力的改革派官僚。
  这样看来,清政府只能选择后一种方式,虽然并不情愿,但迫于形势又不得不这样做。不过,从客观作用来说,选择这样的方式有积极的效果。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资产阶级逐渐渗入地方政权中,使地方权力结构和政权性质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即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地主阶级一统天下的格局”。有些地区,地方势力领导的组织,如团练等,开始作为县以下官方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承担着保甲或里甲的职能。一些组织还夺取了征税等特权。晚清商会调理权的获得可以说是中央政府权力下放过程中权力流逸的结果。
  
  二、旧有绅士权力的延伸和发展
  
  专制权力的高度集中,中央集中于皇帝一人,地方集中于各级政府的主官,势必导致权力的流逸和再分流。这种难以约束的专制权力的分流,又必然“导致走向专制权力高度集中之反面目标”。作为封建时代重要社会阶层的绅士便成为这种权力流逸的直接受益者。
  在中国传统社会,绅士一般指居官或有职位的人,也可指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文人。封建时代的绅士是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对于地方社会拥有绝对的权威,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究其特权产生的根本原因,正如上文所指,是封建政权在基层社区的实施过程中被绅士所分割,从而形成了并无法定的依据但却为社会所认可的“绅权”。虽然这种权威没有存在的合法性,也没有得到封建政权的正式认定,但正是绅士这种在传统社会的作用和地位,形成了与代表皇权的地方政权的平衡制约关系。绅士在地方上的权力及其活动范围,随着他自身力量的增减和代表皇权的地方政权力量的强弱而有所不同,因此,“这种权力和活动范围具有不可测度性的特征”。当政权发生危机时,官吏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削弱,有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却增多,这时绅士所作事情的范围就扩大。太 平天国时期著名巡抚胡林翼曾说:“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因此,在清末政局动荡、经济诉讼案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商事调理权被移交给代表工商绅士利益的商会,是可以想象的。
  严格地说,以绅士为代表的地方势力一般不掌握司法权,但他们被视为可与地方官平起平坐,因而具有较高的身份。广东巡抚曾发布告示说:“士为齐民之首,乡民之望。汝等知晓,汝为民之绅衿、耆老,从今往后,尽心竭力,抖擞精神,以领吾民,补吾之不足”。以这样高的身份,绅士在乡土社会里就是当然的法律仲裁者。据说有一贡生在调解纠纷时十分公正明断,十多年来他所在的庄上无一诉讼案件。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作为地方官知县的司法权。
  随着19世纪后期经济的发展,中国近代史上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绅商阶层诞生了。总体上来分析,近代绅商的来源有两条途径。一是一般商人通过捐纳报效的方式来获得一官半职,成为所谓的绅商。他们捐官的目的是抬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以便在事业上得以顺利发展。二是地方官吏在处理地方政务的同时也跻身于近代工商业领域,从事工业或商业经营活动。这样的官吏一身而二任,从而也形成了绅商阶层。当然,通过两种途径产生的绅商都具有一定的特权,同样都是晚清商会经济纠纷调理权产生的社会基础。
  从绅商阶层产生的途径可以看出,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绅商成为各地商会的倡设者和组织者。另外,资料和研究表明,在晚清商会组织中,带有行政职衔的绅商在领导成员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因此,绅商又是各地商会组织的实际把持者。就绅商在商会中的地位和人数看,称商会为绅商团体,似乎并不为过。所以,在清末政局动荡、经济诉讼案日益增多的特殊历史时期,地方官吏手中的经济纠纷调理权便被部分地移交给了商会。从这个意义上讲,旧有“绅权”是近代绅商机构——商会拥有经济纠纷调理权的重要历史原因。
  总而言之,清末商会已具有类似旧有绅士的一些特权,并在某些方面,尤其是经济司法方面又有所发展。1908年,农工商部札文明确指出:商会不受一般地方衙门的统辖控制,地方官对商会无“直接管理之权”,只有“提倡保护之责”。故商会的地位已非同一般,能够与某些地方衙门相抗衡。
  
  三、时代发展的产物和资产阶级的要求
  
  在传统社会走向近代社会的剧变中,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重大变动。就近代情形看,西方列强在中国的侵略活动具有极大的消极影响,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影响却有助于变化的发生。无论如何,它们打破了中国的传统观念,有利于引进新的思想、新的价值观念和新的体制。在司法方面,虽然中国的司法完整性遭到破坏,但中国封建社会“政刑不分”的“大一统”司法体制也同时被打破,司法制度的民主成分开始萌芽。
  社会状况的变化引起了人们传统义利观的变化,而义利观的变化又导致了人们对待工商业态度的变化。甲午战争后,随着近代“商务”的发展和传统社会结构的变动,商人的主体意识也逐渐觉醒,他们已意识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买办商人盛宣怀在当时便曾公开呈请清政府设立“商务衙门”,认为“国家筹饷之多寡,皆视一国商务之盛衰为断。考之各国,皆有商务衙门,与户部相为表里”。
  商人们获得了应有的社会地位后,就可以挺直腰板从事商务和其他社会活动,这种局面使商会逐步具备了解决经济纠纷的社会力量和心理准备。
  甲午战争后,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进入“黄金时期”,资产阶级队伍迅速壮大,局面的变化促使工商业者进一步在政治上提出要求。他们谋求改变旧的社会制度,尤其要在政治上以改革法律制度为中心,实现民主政治。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与资本主义的主观要求,上至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下到地方当权者虽然对这种民主的呼声极力予以压制和束缚,但也无奈地让出部分权力。商会组织便成为这部分权力的当然载体。
  当然,晚清帝国在总体上已丧失直接控制中国社会运行的能力,相反,鉴于实施一系列俗世统治的需要,国家反而“依赖各种各样的外在于官僚体制的社团组织”。随着清末十年新型商会的兴起,这种趋势达到了顶峰。商会的活动范围绝非局限于商部所界定的商务之内,而是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在苏州,商会即通过市民公社这一下属社会基层组织,一定程度地控制了市政建设和管理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形成了一个官府之外的特殊的民间市政权力网络”,其权力范围包括清洁街道、添置路灯、消防救火、慈善事业、学校教育甚至金融税务和调理纠纷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以推翻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相号召,屡次在沿海和长江流域地区举行武装起义,对清朝腐朽统治形成巨大威胁。资产阶级革命力量的不断增长,迫使清政府调解和缓和与资产阶级立宪派的原有矛盾,试图以改良方式阻止革命形势的发展。因此,在清王朝20世纪初的革新中,封建统治者对资产阶级立宪派由敌视转为拉拢,对立宪派参与近代化的活动也表现出比较“开明”的态度。清政府对立宪派态度的变化,成为商会组织获得经济纠纷调理权的又一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 王公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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