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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风险无处不在,风险社会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特征。面对当今社会中的种种风险,社会中各种主体所发挥的作用也在逐步改变,在经济法的视角下对风险社会中各主体进行分析,明确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积极的防范与应对,对各自的责任进行分担,强化公民的风险意识,明确政府与企业的领导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风险社会;责任价值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the risk is everywhere ,and the risk society has become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times.In the face of all sorts of risks in today’s society,play the role of various social subjects are gradually changing,in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law on thr subject of social risk analysis,to clarify its responsibilities so as to when the risk prevention and coping actively,on the responsibility sharing,strengthen citizen the risk consciousness,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clear the government and the enterprise leadership responsibility .
Key words:Economic law, The risk society, Responsibility value
社會发展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面临着风险,特别是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风险更是随处可见,目前而言大的风险有气候变暖、空气污染、恐怖主义等,小的风险有交通、食品、投资理财等方面,在这个风险频发的环境下,人们的价值观也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现今的社会已经是一个风险社会,社会的责任价值需要根据当今时代的条件和经济的发展随之变化,在经济学的视角下对风险社会的责任价值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风险社会的定义
不同的学者对于风险社会的定义不同,例如贝克将现代性所具有的特征称为风险社会,而吉登斯通过对现代性进行分析从而引进时空特性,在他看来现代性与前现代性相比最为明显的区别是现代性会随着社会发展步伐变快、范围会逐渐扩大并且具有空前的深刻性。这是两种常见的释义。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理解方式,第一种是从现实主义进行理解,它的代表是劳的“新风险”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风险社会之所以出现是由于一些新型的风险出现,比如种族歧视和贫富分化等,以及一些其他的突发的事件所引发的社会灾难。第二种是从文化意义方面进行理解,这种观念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代表人们对风险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比如凡·普里特维茨提出的“灾难悖论”,拉什的“风险文化”,此外还有一种理论是从制度主义的角度进行理解的,这种理论认为早期的现代性主要解决传统社会中所产生的一些风险并且在解决这些风险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正是这些风险的相互累积出现了目前所说的风险社会。
综合来讲,风险社会指的是在当今全球化发展进程中,人类的活动给社会带来一些全球性的风险,在这个发展阶段中,这些风险会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严重威胁。
二、风险社会中经济法的价值内涵
1、社会为本位、风险理性的经济风险控制秩序
在风险社会条件下,对于经济法来说,它的秩序价值的重点依旧放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并且将社会作为本位。经济法主要是对经济领域进行总体规划和调控更加着重于控制奉献社会中的经济秩序,在这里经济秩序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整体结构进行规划也就是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出发维护社会的总体经济结构。这种风险控制秩序可以正确的处理个体与社会经济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营造出一种开放、互动的风险调控秩序。
这种理性的经济风险控制秩序对个体所承担的经济风险进行适当的关注,主张个体拥有对风险进行回避的权利赋予个体经济一定的自由度同时也规定不得对他人和公众的权力进行损害并且不能危害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将自己的风险进行转嫁。
2、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可以控制市场与政府失灵的风险
在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国家推行的一些措施往往不能直接促进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不能促进市场的优化配置,实际上,适当的市场竞争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经济法通过进行宏观调控从而对市场失灵的风险进行控制,对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进行惩罚,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实行后,国家通过将经济调节的职能进行制度化改良,从而有效降低因市场失灵带来的市场经济风险。但是在有效控制市场失灵带来的经济风险后,国家又面临着政府失灵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增加了市场经济风险的不确定性。政府失灵的出现是在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条件下由于一些人的错误指导和决策造成的。政府失灵的风险并不说明国家对市场的控制较少,实际上这些风险往往是由于对市场进行调控的愿景造成的。金融海啸之后,由于知识的种类较繁杂并且在面对新的知识和信息时人们往往变得无所适从,因此无法在海量的信息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因此必须加强人们对风险的认识能力,提高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警觉性才能有效对经济风险进行控制从而实现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
3、风险社会中公平价值逐渐向风险进行转化
工业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对商品进行分配,现如今,在风险社会中经济法所代表的公平价值则从利益方面向风险方面进行转化。世界各国的经济相互融合发展成为一体,只要其中一个国家出现问题,全球的经济都会受到影响。风险社会中,经济的风险已经跨越了国界、跨越了种族,在金融风暴面前,任何国家、任何企业都不能独善其身,上到亿万资产家,下到贫穷的打工者都面临同样的风险。因此,在经济风险到来之际,公平价值已不再是对利益进行分配而是对风险进行承担并且进行相应的义务分配。 三、经济法视角下风险社会的责任价值担当问题分析
在经济法视角下,风险社会的到来,使得社会面临着社会风险的担当问题,那么如何对风险进行分配,每个组织应该承担多少,是风险社会考虑的重点问题。
1、政府组织要对官僚制的责任模式进行改革
无论在任何时代,政府都是国际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是最为权威的机构,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政府要发挥领导作用充分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为其他的组织、单位做表率。
长期以来,官僚制是政府组织的主要形态,它指的是在法和理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管理模式,上级管理下级,按照严格的规章制度对事物进行管理和分配。它具有等级化、规则化、专业化、集权化的特点。首先,等级化是政府机关之间按照权力大小进行等级的划分,在每个层级中,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其次,规则化指的是政府机构人员在处理相关事务时,不被个人情感所影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办理。第三,专业化是由于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中所拥有的权利是不同的,办理的事务也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岗位需要不同专业的人才,这些人员凭借专业能力从而获得相应的工作岗位。第四是集权化,在官僚制的体系中政府部门之间通过对各自的劳动进行分工并且运用权力进行指挥协调。这种官僚制的责任模式在风险社会中逐渐显出一些不适并且缺乏灵活性,因而在处理事务时出现种种困难往往使得公务人员对事情的处理越来越杂。因此,政府要对官僚制的责任模式进行改革。
2、强化公民的风险责任意识
在当今社会中,风险是无处不在的。但是在风险来临时,人们经常不能将风险置于恰当的位置。在风险来临时常常变的焦虑、无所适从,特别是现代社会,人们面临各种各样的压力,这些压力一些来自于工作还有一些来自于家庭,这些压力的双重作用,常常使人们缺乏安全感,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整个社会系统所面临的风险并且公民常常缺乏风险意识,生活的安逸往往使得人们缺乏忧患意识,无法对风险做出预防。这些对于整个社会的风险防范是非常不利的,因而,整个社会要积极参与,强化公民的风险责任意识。
3、企业社会责任要积极分担
企业是具备理性决策的主体,对于企业来说利润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实现企业的赢利,才有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发展,常常违背道德规范,无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制造出一些不合格的产品以次充好。例如,印度農药储罐泄漏、三鹿毒奶粉问题等,在这些事情发生后,企业的领导者首先想到的不是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对责任进行推卸,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对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推脱,不愿主动承担,这些打偶会大大损害企业的形象。因此,在风险社会中,企业要加强风险意识的培训并且在风险事件发生后每个部门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共同分担而不是将一些无关紧要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理就可以。
风险是不确定的,但是风险的发生确是与人们的选择密切相关的。在风险社会中,要明确各个组织,各个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相应的责任划分,在风险发生后,要共同承担明确责任制。
政府是国家的权利机构和决策机构,要发挥带头作用进行积极引导主动承担起相应的风险责任并且要未雨绸缪,积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其次,社会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包括个人和企业,因此要培育各种相应的社会力量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在市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制度培训,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积极应对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个体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公民的风险责任意识,在安逸的条件下对风险进行防范,在风险发生时,作出积极应对,做到临危不乱。
在经济法视角下,明确风险社会中的责任主体,并且对各个主体的责任进行划分,共同承担,从而对风险进行防范和调控。
参考文献:
[1]欧阳恩钱. 风险社会的经济法适应[J]. 法学评论,2012,06:101-105.
[2]漆丹,周战超. 风险社会视阈下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调节的反思[J]. 经济法论丛,2012,02:14-25.
[3]彭飞荣. 系统论视角下的风险与法律互动[D].湖南大学,2011.
[4]王清刚,罗素婧. 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风险、公司价值的相关性研究[J]. 会计论坛,2013,01:54-65.
[5]张明楷.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J]. 法商研究,2011,05:83-94.
作者简介:肖清波(1984-),男,江西省武宁人,硕士,现就职于江西服装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
【关键词】经济法;风险社会;责任价值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the risk is everywhere ,and the risk society has become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times.In the face of all sorts of risks in today’s society,play the role of various social subjects are gradually changing,in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law on thr subject of social risk analysis,to clarify its responsibilities so as to when the risk prevention and coping actively,on the responsibility sharing,strengthen citizen the risk consciousness,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clear the government and the enterprise leadership responsibility .
Key words:Economic law, The risk society, Responsibility value
社會发展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面临着风险,特别是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风险更是随处可见,目前而言大的风险有气候变暖、空气污染、恐怖主义等,小的风险有交通、食品、投资理财等方面,在这个风险频发的环境下,人们的价值观也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现今的社会已经是一个风险社会,社会的责任价值需要根据当今时代的条件和经济的发展随之变化,在经济学的视角下对风险社会的责任价值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风险社会的定义
不同的学者对于风险社会的定义不同,例如贝克将现代性所具有的特征称为风险社会,而吉登斯通过对现代性进行分析从而引进时空特性,在他看来现代性与前现代性相比最为明显的区别是现代性会随着社会发展步伐变快、范围会逐渐扩大并且具有空前的深刻性。这是两种常见的释义。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理解方式,第一种是从现实主义进行理解,它的代表是劳的“新风险”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风险社会之所以出现是由于一些新型的风险出现,比如种族歧视和贫富分化等,以及一些其他的突发的事件所引发的社会灾难。第二种是从文化意义方面进行理解,这种观念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代表人们对风险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比如凡·普里特维茨提出的“灾难悖论”,拉什的“风险文化”,此外还有一种理论是从制度主义的角度进行理解的,这种理论认为早期的现代性主要解决传统社会中所产生的一些风险并且在解决这些风险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正是这些风险的相互累积出现了目前所说的风险社会。
综合来讲,风险社会指的是在当今全球化发展进程中,人类的活动给社会带来一些全球性的风险,在这个发展阶段中,这些风险会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严重威胁。
二、风险社会中经济法的价值内涵
1、社会为本位、风险理性的经济风险控制秩序
在风险社会条件下,对于经济法来说,它的秩序价值的重点依旧放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并且将社会作为本位。经济法主要是对经济领域进行总体规划和调控更加着重于控制奉献社会中的经济秩序,在这里经济秩序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整体结构进行规划也就是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出发维护社会的总体经济结构。这种风险控制秩序可以正确的处理个体与社会经济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营造出一种开放、互动的风险调控秩序。
这种理性的经济风险控制秩序对个体所承担的经济风险进行适当的关注,主张个体拥有对风险进行回避的权利赋予个体经济一定的自由度同时也规定不得对他人和公众的权力进行损害并且不能危害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将自己的风险进行转嫁。
2、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可以控制市场与政府失灵的风险
在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国家推行的一些措施往往不能直接促进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不能促进市场的优化配置,实际上,适当的市场竞争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经济法通过进行宏观调控从而对市场失灵的风险进行控制,对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进行惩罚,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实行后,国家通过将经济调节的职能进行制度化改良,从而有效降低因市场失灵带来的市场经济风险。但是在有效控制市场失灵带来的经济风险后,国家又面临着政府失灵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增加了市场经济风险的不确定性。政府失灵的出现是在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条件下由于一些人的错误指导和决策造成的。政府失灵的风险并不说明国家对市场的控制较少,实际上这些风险往往是由于对市场进行调控的愿景造成的。金融海啸之后,由于知识的种类较繁杂并且在面对新的知识和信息时人们往往变得无所适从,因此无法在海量的信息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因此必须加强人们对风险的认识能力,提高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警觉性才能有效对经济风险进行控制从而实现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
3、风险社会中公平价值逐渐向风险进行转化
工业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对商品进行分配,现如今,在风险社会中经济法所代表的公平价值则从利益方面向风险方面进行转化。世界各国的经济相互融合发展成为一体,只要其中一个国家出现问题,全球的经济都会受到影响。风险社会中,经济的风险已经跨越了国界、跨越了种族,在金融风暴面前,任何国家、任何企业都不能独善其身,上到亿万资产家,下到贫穷的打工者都面临同样的风险。因此,在经济风险到来之际,公平价值已不再是对利益进行分配而是对风险进行承担并且进行相应的义务分配。 三、经济法视角下风险社会的责任价值担当问题分析
在经济法视角下,风险社会的到来,使得社会面临着社会风险的担当问题,那么如何对风险进行分配,每个组织应该承担多少,是风险社会考虑的重点问题。
1、政府组织要对官僚制的责任模式进行改革
无论在任何时代,政府都是国际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是最为权威的机构,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政府要发挥领导作用充分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为其他的组织、单位做表率。
长期以来,官僚制是政府组织的主要形态,它指的是在法和理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管理模式,上级管理下级,按照严格的规章制度对事物进行管理和分配。它具有等级化、规则化、专业化、集权化的特点。首先,等级化是政府机关之间按照权力大小进行等级的划分,在每个层级中,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其次,规则化指的是政府机构人员在处理相关事务时,不被个人情感所影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办理。第三,专业化是由于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中所拥有的权利是不同的,办理的事务也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岗位需要不同专业的人才,这些人员凭借专业能力从而获得相应的工作岗位。第四是集权化,在官僚制的体系中政府部门之间通过对各自的劳动进行分工并且运用权力进行指挥协调。这种官僚制的责任模式在风险社会中逐渐显出一些不适并且缺乏灵活性,因而在处理事务时出现种种困难往往使得公务人员对事情的处理越来越杂。因此,政府要对官僚制的责任模式进行改革。
2、强化公民的风险责任意识
在当今社会中,风险是无处不在的。但是在风险来临时,人们经常不能将风险置于恰当的位置。在风险来临时常常变的焦虑、无所适从,特别是现代社会,人们面临各种各样的压力,这些压力一些来自于工作还有一些来自于家庭,这些压力的双重作用,常常使人们缺乏安全感,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整个社会系统所面临的风险并且公民常常缺乏风险意识,生活的安逸往往使得人们缺乏忧患意识,无法对风险做出预防。这些对于整个社会的风险防范是非常不利的,因而,整个社会要积极参与,强化公民的风险责任意识。
3、企业社会责任要积极分担
企业是具备理性决策的主体,对于企业来说利润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实现企业的赢利,才有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发展,常常违背道德规范,无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制造出一些不合格的产品以次充好。例如,印度農药储罐泄漏、三鹿毒奶粉问题等,在这些事情发生后,企业的领导者首先想到的不是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对责任进行推卸,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对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推脱,不愿主动承担,这些打偶会大大损害企业的形象。因此,在风险社会中,企业要加强风险意识的培训并且在风险事件发生后每个部门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共同分担而不是将一些无关紧要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理就可以。
风险是不确定的,但是风险的发生确是与人们的选择密切相关的。在风险社会中,要明确各个组织,各个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相应的责任划分,在风险发生后,要共同承担明确责任制。
政府是国家的权利机构和决策机构,要发挥带头作用进行积极引导主动承担起相应的风险责任并且要未雨绸缪,积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其次,社会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包括个人和企业,因此要培育各种相应的社会力量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在市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制度培训,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积极应对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个体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公民的风险责任意识,在安逸的条件下对风险进行防范,在风险发生时,作出积极应对,做到临危不乱。
在经济法视角下,明确风险社会中的责任主体,并且对各个主体的责任进行划分,共同承担,从而对风险进行防范和调控。
参考文献:
[1]欧阳恩钱. 风险社会的经济法适应[J]. 法学评论,2012,06:101-105.
[2]漆丹,周战超. 风险社会视阈下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调节的反思[J]. 经济法论丛,2012,02:14-25.
[3]彭飞荣. 系统论视角下的风险与法律互动[D].湖南大学,2011.
[4]王清刚,罗素婧. 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风险、公司价值的相关性研究[J]. 会计论坛,2013,01:54-65.
[5]张明楷.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J]. 法商研究,2011,05:83-94.
作者简介:肖清波(1984-),男,江西省武宁人,硕士,现就职于江西服装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