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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实施后,陆商入台投资并未出现预期的增长,反而呈现出萧条下滑景象,凸显该协议在投资准入待遇条款与减少投资准入限制的例外条款设置上的缺陷。故必须优化该协议的制度设计,在投资准入方面实行“准入前居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明晰“负面不符措施清单”条款的内容;界定“重大安全利益”条款的适用边界;限定投资准入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实现有效促进两岸投资自由化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