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1]46号《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为:(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