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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题一直是全国两会讨论中的热门话题,今年两会也不例外。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发起的《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议案》得到32名代表联署,于3月9日提交大会议案组。
该议案呼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收回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解释权。不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法律实施条例和细则,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回应称,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具体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
收回涉税立法权
两会召开之前,国务院紧锣密鼓地发布了房地产调控新“国五条”及其细则,其中20%的房产转让税激起社会千层浪。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于法无据,属于越权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崇泉在参加分组讨论时表示,征收房产增值部分20%个税不应该这么轻易出台,全国人大是时候收回涉税立法权了。
1984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1985年又通过了一个暂行规定,授权进一步扩大。崇泉说,目前的18种税,实际上只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其余15种税都是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以及通过试点推出实施的。
赵冬苓称,《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58条规定,“立法权归人大所有”。然而,因为1984年、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两次授权,导致中国目前存在的18种税种中,15种税收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
赵冬苓谈到为何要发起这一议案时说,新一代领导集体一再强调依法治国,因此做任何事要符合法律,征税的程序是不是合法,其实是这个议案的中心内容。这个权力是人大的,就让它回归人大。
不过,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认为,这一新规没有越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这个税目和税率都是存在的,所谓“新规”不过是适用了《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而已。换句话说,国务院并非在立法,而是在执法。
根据《立法法》,税收立法权并不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人大拥有专属的税收立法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去立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授权立法。
收税不能“一刀切”
朱光耀认为,未来改革的方向,应该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限制授权立法的范围和内容,并规范授权立法的程序,税收授权立法只能限于个别的个案。问题在于,假设未来我们所有的税收立法,都由人大收回立法权的话,他们可能会面临工作量很大的问题。因此,人大和政府应该进一步协调。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指出,收税的权力应该由全国人大决定,但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差距较大,收税若“一刀切”,这么多行业和这么多地区,往往是无效、不切合实际的。比较合理的方案是全国人大统一的划一个粗线条授权给国务院,由国务院再授权给各个地方政府试点,经过试点上升为国务院条例,再提交给全国人大上升成法律,而不是自上而下拍脑袋“一刀切”。
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
税收被视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面对收入差距的加大,应如何进一步运用税收手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表示,税收在整个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凸显。
迟福林认为,要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实施大规模的国家减税计划。一方面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等方式,减轻中等收入人群的税负;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减税,通过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带动更多人就业,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未来7年,尤其要有效控制财政收入过快增长,有效控制行政成本过快增加,使城乡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比重明显提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宁远喜提议,政府在进一步向社会、企业及个人让利方面,要加大改革力度。宁远喜代表说,希望从中央和地方两个政府层面都进行大幅减税,让社会的财富留存于普通人家庭和个人手中。
民建中央提案建议,税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放在增值税改革,一是降低增值税税率,将基本税率由17%降至15%,将低税率由13%降至11%;二是继续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将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纳入抵扣范围,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
全国政协委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称,从结构上来看,流转税等间接税种比重过高,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过低;而从功能上来看,现行税制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运行的功能较为脆弱。
专家指出,全世界的经验证明:过度的收税会导致市场分配的不公平。国家多收税后再分配确实可以照顾一些弱势群体,但是从中央拿钱层层往下分,管理层积极性不高,而且每个环节会流失。因此,政府不能以“关注民生”的名义收很多税。
事实上,减税已经成为世界税制改革的主流趋势了。上世纪80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不约而同地兴起了减税运动,一个目的就是刺激经济增长:减税意味着企业成本下降,盈利空间扩大,其中一部分转化为价格优势,增强竞争力;另外一部分则成为资本所得,有利于扩大再生产。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因减税而经济增长水平下降的,反过来,一些国家因减税而经济发展更快,税收增加更多。
增值税是减税对象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建议,2013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应以实施结构性减税为重心。这是因为减税主要通过民间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非政府直接投资的增加实施经济扩张。这样做,一方面有助于实现稳增长目标;另一方面有助于将更多的投资决策权交给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避免粗放型扩张,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对于推进结构调整的作用。
他认为,财政赤字应该更多地运用于支撑结构性减税。但是,存在现实操作的难度,原因在于现实中扩支的积极性很高,减税的积极性却往往相对较小。另外,预算安排上也存在问题,未能把财政赤字结构化。
高培勇建议,在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从而建设一个融间接税和直接税、企业法人纳税与居民个人纳税为一体的大致均衡的税收体系格局。
高培勇认为,在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下,可归入间接税或称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有三个: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收入所占份额较大的间接税是增值税,且最适宜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增值税系当前中国第一大税种,它的任何变动都会显著影响税收收入全局,其减税效果最大。因此,以减少增值税为主,显然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正确选择。因此,“营改增”成为积极财政政策的主战场。2013年,推进全国性“营改增”扩围,同时,将上海“1+6方案”(一个交通运输业+6个销售服务业)进行产业扩围,比如形成“1+8”或“2+9”等,预计2013年的结构性减税业绩将远远高于去年。应当抓住当前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甚至在全国一次推开。
该议案呼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收回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解释权。不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法律实施条例和细则,以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回应称,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具体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
收回涉税立法权
两会召开之前,国务院紧锣密鼓地发布了房地产调控新“国五条”及其细则,其中20%的房产转让税激起社会千层浪。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于法无据,属于越权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崇泉在参加分组讨论时表示,征收房产增值部分20%个税不应该这么轻易出台,全国人大是时候收回涉税立法权了。
1984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1985年又通过了一个暂行规定,授权进一步扩大。崇泉说,目前的18种税,实际上只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其余15种税都是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以及通过试点推出实施的。
赵冬苓称,《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58条规定,“立法权归人大所有”。然而,因为1984年、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两次授权,导致中国目前存在的18种税种中,15种税收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
赵冬苓谈到为何要发起这一议案时说,新一代领导集体一再强调依法治国,因此做任何事要符合法律,征税的程序是不是合法,其实是这个议案的中心内容。这个权力是人大的,就让它回归人大。
不过,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认为,这一新规没有越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这个税目和税率都是存在的,所谓“新规”不过是适用了《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而已。换句话说,国务院并非在立法,而是在执法。
根据《立法法》,税收立法权并不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人大拥有专属的税收立法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去立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授权立法。
收税不能“一刀切”
朱光耀认为,未来改革的方向,应该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限制授权立法的范围和内容,并规范授权立法的程序,税收授权立法只能限于个别的个案。问题在于,假设未来我们所有的税收立法,都由人大收回立法权的话,他们可能会面临工作量很大的问题。因此,人大和政府应该进一步协调。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指出,收税的权力应该由全国人大决定,但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差距较大,收税若“一刀切”,这么多行业和这么多地区,往往是无效、不切合实际的。比较合理的方案是全国人大统一的划一个粗线条授权给国务院,由国务院再授权给各个地方政府试点,经过试点上升为国务院条例,再提交给全国人大上升成法律,而不是自上而下拍脑袋“一刀切”。
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
税收被视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面对收入差距的加大,应如何进一步运用税收手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表示,税收在整个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凸显。
迟福林认为,要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实施大规模的国家减税计划。一方面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等方式,减轻中等收入人群的税负;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减税,通过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带动更多人就业,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未来7年,尤其要有效控制财政收入过快增长,有效控制行政成本过快增加,使城乡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比重明显提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宁远喜提议,政府在进一步向社会、企业及个人让利方面,要加大改革力度。宁远喜代表说,希望从中央和地方两个政府层面都进行大幅减税,让社会的财富留存于普通人家庭和个人手中。
民建中央提案建议,税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放在增值税改革,一是降低增值税税率,将基本税率由17%降至15%,将低税率由13%降至11%;二是继续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将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纳入抵扣范围,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
全国政协委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称,从结构上来看,流转税等间接税种比重过高,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过低;而从功能上来看,现行税制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运行的功能较为脆弱。
专家指出,全世界的经验证明:过度的收税会导致市场分配的不公平。国家多收税后再分配确实可以照顾一些弱势群体,但是从中央拿钱层层往下分,管理层积极性不高,而且每个环节会流失。因此,政府不能以“关注民生”的名义收很多税。
事实上,减税已经成为世界税制改革的主流趋势了。上世纪80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不约而同地兴起了减税运动,一个目的就是刺激经济增长:减税意味着企业成本下降,盈利空间扩大,其中一部分转化为价格优势,增强竞争力;另外一部分则成为资本所得,有利于扩大再生产。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因减税而经济增长水平下降的,反过来,一些国家因减税而经济发展更快,税收增加更多。
增值税是减税对象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建议,2013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应以实施结构性减税为重心。这是因为减税主要通过民间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非政府直接投资的增加实施经济扩张。这样做,一方面有助于实现稳增长目标;另一方面有助于将更多的投资决策权交给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避免粗放型扩张,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对于推进结构调整的作用。
他认为,财政赤字应该更多地运用于支撑结构性减税。但是,存在现实操作的难度,原因在于现实中扩支的积极性很高,减税的积极性却往往相对较小。另外,预算安排上也存在问题,未能把财政赤字结构化。
高培勇建议,在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从而建设一个融间接税和直接税、企业法人纳税与居民个人纳税为一体的大致均衡的税收体系格局。
高培勇认为,在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下,可归入间接税或称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有三个: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收入所占份额较大的间接税是增值税,且最适宜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增值税系当前中国第一大税种,它的任何变动都会显著影响税收收入全局,其减税效果最大。因此,以减少增值税为主,显然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正确选择。因此,“营改增”成为积极财政政策的主战场。2013年,推进全国性“营改增”扩围,同时,将上海“1+6方案”(一个交通运输业+6个销售服务业)进行产业扩围,比如形成“1+8”或“2+9”等,预计2013年的结构性减税业绩将远远高于去年。应当抓住当前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甚至在全国一次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