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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办法》明确,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个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新家电销售价格10%的家电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