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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联合制订了《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对外公告实施。有关单证统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