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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人口具有14亿之多,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和增长率长期以来居高不下,垃圾的年产总量也在世界高产国家行列。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政策,可以深入分析,从中找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中的不足之处而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存在法律体制漏洞、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通过本研究,积极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为建设和谐的生态文明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生活垃圾; 分类; 环保; 法律制度
引言
为更好建设美丽中国,维护代际公平效益,我们应积极采取垃圾分类措施。虽然目前垃圾强制分类已在国内各地区推行,但其中遇到不少问题,导致还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垃圾分类。因此,研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介绍城市生活垃圾的定义、分类和特征,分析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规定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制度完善,主要包括健全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完善主体责任机制,明确垃圾分类中的各主体权利和义务,完善垃圾分类治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内容。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定义和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是随着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而出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生活消费、商业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其中的有机物可以进行二次利用,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就是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质,其再次利用的价值,可降解程度,以及处理方式等,在居民区等垃圾产生的源头,对垃圾的种类进行细的划分,并且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的整个过程中,都实行严格的分类[1]。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特征
1、分散性
城市生活垃圾常常被分散在各处,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够被回收,城市生活垃圾的这一特性,在某些程度上增加了其处理的经济成本,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经济问题,这些经济问题又反过来影响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效率。
2、复杂性
城市生活垃圾不仅种类多种多样且复杂,会隨着季 节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其构成复杂多样。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人类需求的逐步扩大,对于生产生活中所需要的物品日益增多,这就导致了为了生产这些物品而使用的材料复杂化,从而导致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复杂化[2] 。
3、危害的隐秘性
人们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认识还停留在将垃圾运走脱离了自己的视线,就解决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问题上,正是对于垃圾处理方式的不知晓以及垃圾成分的不清楚,导致了人们的错觉。但是有一些垃圾当中的有害成分会随着被填埋而危害到土地资源。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政策体系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政策体系
垃圾分类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为了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顺利开展,除了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外,还必须要依靠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制力保障。目前,我国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搭建,相关的法规政策、新文件也不断出台,为垃圾分类处理活动保驾护航。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普及进程相较于发达国家仍然比较缓慢,对于垃圾分类处理的一些环节,新规定也没有落实下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我们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并没有认识到垃圾分类的必要性。在法律研究方面,并没有单独的对垃圾分类进行研究的体系[3]。除此之外,散落在各个部门法或者规范条例中的条款,普遍存在界定不明确、缺乏强制力等问题,在实际生活中难以依照其进行执行。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环评制度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由此可见在环评中思想不够广泛,现行法律中的环评制度存在局限性。目前我国的环评报告书的内容比较单一,可能对环境有所影响的项目进行分析预测,而没有在其出现问题后设置应急方案,这就导致了若干项目按计划进行过程中出现难以为继时,只能搁置项目的现象发
生。这样就会造成项目实施者的经济损害,以及环境损害的双重损害。而且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环评报告预估的影响不足考虑不全面,这容易造成很多城市垃圾治理的项目中的环评只是一种流于形式的东西,而没有让环评制度发挥真正的作用[4]。
3.垃圾分类意识薄弱
目前,对于垃圾分类的重点和关注点,主要在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措施,人们对于垃圾分类的意识并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被迫进行垃圾分类。在实际生活中,更是出现了为了逃避垃圾分类而从实行垃圾分类的地方辞职的现象。长期以来,大家都持有“各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理念,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只顾个人利益,而没有看到环境的代际效应,更没有为下一代利益考虑的长远眼光。而且对于一些大型环境问题,例如沙尘暴、雾霾等现象,人们往往会觉得自己的力量微不足道,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扭转这些巨大的气候问题。虽然近几年政府一直在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加大垃圾分类的引导,但是由于居民的惰性和惯性,仍然习惯了垃圾混放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对垃圾后续的分类处理造成了极大的麻烦,同时给资源的回收利用造成了阻碍。虽然有时我们可以看见一些居民将瓶瓶罐罐和纸张分类收集,但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在意识里就有对垃圾进行分类的观念,而是基于经济因素的考量,将废品分类之后再卖给废品回收者[5]。
三、垃圾“四分学”垃圾分类,变废为宝
为了脱离“垃圾围城”的困境,北上广深等大城市纷纷出台了各项政策,通过垃圾分类的标准化,实现“变废为宝”,减轻城市环境压力。2017 年 3 月,我国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国 46 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20 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 35%以上。垃圾分类收集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改善生存环境质量,具有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的良好效益。
垃圾分类,对号入座,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
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进入资源回收系统循环利用。
厨余垃圾:以菜叶、果皮、剩饭剩菜为主,一般采用集中堆肥的方式进行处理,转化为有机肥料。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参考文献:
[1]杨解君.面向低碳未来的中国环境法治研究[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78-79.
[2]石佑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0-21.
[3]]彭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治理[J].理论界,2014(4):90-93.
[4]李洁.循环经济视野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思考[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31-34.
[5]汪丹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政策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03:164-167.
通讯作者 盛大淮 山东协和学院
山东协和学院 山东济南 250200
关键词:生活垃圾; 分类; 环保; 法律制度
引言
为更好建设美丽中国,维护代际公平效益,我们应积极采取垃圾分类措施。虽然目前垃圾强制分类已在国内各地区推行,但其中遇到不少问题,导致还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垃圾分类。因此,研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介绍城市生活垃圾的定义、分类和特征,分析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规定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制度完善,主要包括健全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完善主体责任机制,明确垃圾分类中的各主体权利和义务,完善垃圾分类治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内容。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定义和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是随着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而出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生活消费、商业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其中的有机物可以进行二次利用,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就是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质,其再次利用的价值,可降解程度,以及处理方式等,在居民区等垃圾产生的源头,对垃圾的种类进行细的划分,并且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的整个过程中,都实行严格的分类[1]。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特征
1、分散性
城市生活垃圾常常被分散在各处,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够被回收,城市生活垃圾的这一特性,在某些程度上增加了其处理的经济成本,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经济问题,这些经济问题又反过来影响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效率。
2、复杂性
城市生活垃圾不仅种类多种多样且复杂,会隨着季 节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其构成复杂多样。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人类需求的逐步扩大,对于生产生活中所需要的物品日益增多,这就导致了为了生产这些物品而使用的材料复杂化,从而导致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复杂化[2] 。
3、危害的隐秘性
人们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认识还停留在将垃圾运走脱离了自己的视线,就解决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问题上,正是对于垃圾处理方式的不知晓以及垃圾成分的不清楚,导致了人们的错觉。但是有一些垃圾当中的有害成分会随着被填埋而危害到土地资源。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政策体系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政策体系
垃圾分类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为了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顺利开展,除了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外,还必须要依靠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制力保障。目前,我国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搭建,相关的法规政策、新文件也不断出台,为垃圾分类处理活动保驾护航。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普及进程相较于发达国家仍然比较缓慢,对于垃圾分类处理的一些环节,新规定也没有落实下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我们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并没有认识到垃圾分类的必要性。在法律研究方面,并没有单独的对垃圾分类进行研究的体系[3]。除此之外,散落在各个部门法或者规范条例中的条款,普遍存在界定不明确、缺乏强制力等问题,在实际生活中难以依照其进行执行。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环评制度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由此可见在环评中思想不够广泛,现行法律中的环评制度存在局限性。目前我国的环评报告书的内容比较单一,可能对环境有所影响的项目进行分析预测,而没有在其出现问题后设置应急方案,这就导致了若干项目按计划进行过程中出现难以为继时,只能搁置项目的现象发
生。这样就会造成项目实施者的经济损害,以及环境损害的双重损害。而且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环评报告预估的影响不足考虑不全面,这容易造成很多城市垃圾治理的项目中的环评只是一种流于形式的东西,而没有让环评制度发挥真正的作用[4]。
3.垃圾分类意识薄弱
目前,对于垃圾分类的重点和关注点,主要在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措施,人们对于垃圾分类的意识并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被迫进行垃圾分类。在实际生活中,更是出现了为了逃避垃圾分类而从实行垃圾分类的地方辞职的现象。长期以来,大家都持有“各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理念,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只顾个人利益,而没有看到环境的代际效应,更没有为下一代利益考虑的长远眼光。而且对于一些大型环境问题,例如沙尘暴、雾霾等现象,人们往往会觉得自己的力量微不足道,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扭转这些巨大的气候问题。虽然近几年政府一直在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加大垃圾分类的引导,但是由于居民的惰性和惯性,仍然习惯了垃圾混放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对垃圾后续的分类处理造成了极大的麻烦,同时给资源的回收利用造成了阻碍。虽然有时我们可以看见一些居民将瓶瓶罐罐和纸张分类收集,但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在意识里就有对垃圾进行分类的观念,而是基于经济因素的考量,将废品分类之后再卖给废品回收者[5]。
三、垃圾“四分学”垃圾分类,变废为宝
为了脱离“垃圾围城”的困境,北上广深等大城市纷纷出台了各项政策,通过垃圾分类的标准化,实现“变废为宝”,减轻城市环境压力。2017 年 3 月,我国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国 46 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20 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 35%以上。垃圾分类收集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改善生存环境质量,具有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的良好效益。
垃圾分类,对号入座,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
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进入资源回收系统循环利用。
厨余垃圾:以菜叶、果皮、剩饭剩菜为主,一般采用集中堆肥的方式进行处理,转化为有机肥料。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参考文献:
[1]杨解君.面向低碳未来的中国环境法治研究[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78-79.
[2]石佑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0-21.
[3]]彭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治理[J].理论界,2014(4):90-93.
[4]李洁.循环经济视野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思考[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31-34.
[5]汪丹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政策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03:164-167.
通讯作者 盛大淮 山东协和学院
山东协和学院 山东济南 25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