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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是对违反保证金制度或者持仓限额制度的客户持仓进行强行性对冲的风险管理行为。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通知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客户的知情权,期货公司应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出现穿仓时可不等待客户做出交易选择。在期货公司通知后又出现涨停现象后再次达到强行平仓标准,期货公司不需要再次通知即可在客户未追加保证金或者未自行平仓的情形下强行平仓。
关键词:期货交易;强行平仓;过错责任;通知义务
期货强行平仓作为一种被动的期货对冲交易,杠杆交易模式下,极有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巨额合法利益。过错责任规则原则下,是否充分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判断期货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的重要方面,因此对我国期货交易强行平仓制度所涉通知义务的履行研究意义重大。
一、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者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内通过买卖标准化合约进行交易的行为[1]。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合约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可以作“格式合同”理解。
二、强行平仓制度与归责原则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是对违反保证金制度或持仓限额制度的客户持仓进行强行性对冲的风险管理行为,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2]期货强行平仓制度在期货交易中发挥着维护期货市场稳定、预防交易风险扩大的重要作用。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但是期货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在过错责任认定过程中,期货公司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判断期货公司有无过错的重要方面。
三、期货强行平仓中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
(一)通知义务的来源
(1)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期货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当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穿仓发生的扩大损失,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可与客户约定盘中强行平仓风险率标准。但强行平仓涉及到客户的切身利益,故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客户的法定义务,且该项义务不得通过合同约定预先排除,否则该条款无效。
(2)客户知情权。在期货合同关系中,客户对其情况享有知情权。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有义务及时通知客户,让客户充分了解自身账户的风险状况,客户应做出投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账户风险。如果客户不采取有效措施,在风险持续扩大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可以强平。
(二)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法律只规定了强行平仓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在审判实践中优先考虑有效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则由法官自由裁量。期货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应当分情况讨论:
(1)当保证金水平介于约定保证金与法定保证金之间时,期货公司须先履行通知义务再进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为降低自身交易风险往往与客户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保证金水平,此种情况下客观存在足够的时间让客户选择继续参与期货交易的方式。
(2)当保证金低于法定标准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持仓价格持续朝着不利于投资者的方向变化导致穿仓时,如果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期货公司应当立即平仓不必等待客户作出交易选择,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穿仓是一种市场极端情况,期货公司及时平仓而避免了客户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如果期货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济合同时约定了通知方式,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约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受合同约束。期货公司在履行通知义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否则构成违约。期货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视为已经通知,若客户未及时查看通知信息造成损失时期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合同未约定通知方式则期货公司负有证明对方已经知晓的义务,否则视为通知义务履行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期货价格变动与通知义务
实践中,期货公司通知后又出现涨停现象后再次达到强行平仓标准期货公司不需要重新履行通知义务[3],理由如下:
(1)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期货公司已经发出保证金不足的通知,客户已经了解自身账户的风险状况,客户对己头寸变动情况负有关注义务。随着相关持仓品种的价格波动,作为有一定投資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应当能够对自身账户的风险变化情况有所预期,并且根据其对相关品种的走势判断,自主做出是否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交易决策。
(2)期货公司发出通知后,要求期货公司随着相关交易品种价格的波动或者客户账户风险率的变化不断向客户发出通知告知其账户风险情况,客观上不利于期货公司进行盘中风险控制。
(3)期货公司客户较多,要求期货公司随时关注每个账户的风险状况并随时通知恐将难以操作,在通知后都需要给予客户合理时间进行平仓,在期货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加大期货公司的风险。
因此,期货公司在向客户发出保证金不足的通知之后涨停再跌停强行平仓导致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即使通知后出现涨停,由于期货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要求期货公司重新通知单方面增加了期货公司的责任,既无合理性,又无必要性。
四、结语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是一种风险管理行为,可以有效避免客户损失进一步扩大。若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无过错,则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客户的知情权,义务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出现穿仓等市场极端状况时可不等待客户做出交易选择。在期货公司通知后又出现涨停现象后再次达到强行平仓标准,期货公司不需要再次通知即可在客户未追加保证金或者未自行平仓的情形下强行平仓。
参考文献:
[1]巫文勇.《期货与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
[2]杨振海.《期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2.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6)沪民终392号.
关键词:期货交易;强行平仓;过错责任;通知义务
期货强行平仓作为一种被动的期货对冲交易,杠杆交易模式下,极有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巨额合法利益。过错责任规则原则下,是否充分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判断期货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的重要方面,因此对我国期货交易强行平仓制度所涉通知义务的履行研究意义重大。
一、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者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内通过买卖标准化合约进行交易的行为[1]。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合约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可以作“格式合同”理解。
二、强行平仓制度与归责原则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是对违反保证金制度或持仓限额制度的客户持仓进行强行性对冲的风险管理行为,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2]期货强行平仓制度在期货交易中发挥着维护期货市场稳定、预防交易风险扩大的重要作用。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但是期货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在过错责任认定过程中,期货公司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判断期货公司有无过错的重要方面。
三、期货强行平仓中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
(一)通知义务的来源
(1)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期货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当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穿仓发生的扩大损失,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可与客户约定盘中强行平仓风险率标准。但强行平仓涉及到客户的切身利益,故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客户的法定义务,且该项义务不得通过合同约定预先排除,否则该条款无效。
(2)客户知情权。在期货合同关系中,客户对其情况享有知情权。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有义务及时通知客户,让客户充分了解自身账户的风险状况,客户应做出投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账户风险。如果客户不采取有效措施,在风险持续扩大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可以强平。
(二)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法律只规定了强行平仓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在审判实践中优先考虑有效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则由法官自由裁量。期货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应当分情况讨论:
(1)当保证金水平介于约定保证金与法定保证金之间时,期货公司须先履行通知义务再进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为降低自身交易风险往往与客户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保证金水平,此种情况下客观存在足够的时间让客户选择继续参与期货交易的方式。
(2)当保证金低于法定标准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持仓价格持续朝着不利于投资者的方向变化导致穿仓时,如果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期货公司应当立即平仓不必等待客户作出交易选择,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穿仓是一种市场极端情况,期货公司及时平仓而避免了客户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如果期货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济合同时约定了通知方式,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约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受合同约束。期货公司在履行通知义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否则构成违约。期货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视为已经通知,若客户未及时查看通知信息造成损失时期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合同未约定通知方式则期货公司负有证明对方已经知晓的义务,否则视为通知义务履行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期货价格变动与通知义务
实践中,期货公司通知后又出现涨停现象后再次达到强行平仓标准期货公司不需要重新履行通知义务[3],理由如下:
(1)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期货公司已经发出保证金不足的通知,客户已经了解自身账户的风险状况,客户对己头寸变动情况负有关注义务。随着相关持仓品种的价格波动,作为有一定投資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应当能够对自身账户的风险变化情况有所预期,并且根据其对相关品种的走势判断,自主做出是否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交易决策。
(2)期货公司发出通知后,要求期货公司随着相关交易品种价格的波动或者客户账户风险率的变化不断向客户发出通知告知其账户风险情况,客观上不利于期货公司进行盘中风险控制。
(3)期货公司客户较多,要求期货公司随时关注每个账户的风险状况并随时通知恐将难以操作,在通知后都需要给予客户合理时间进行平仓,在期货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加大期货公司的风险。
因此,期货公司在向客户发出保证金不足的通知之后涨停再跌停强行平仓导致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即使通知后出现涨停,由于期货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要求期货公司重新通知单方面增加了期货公司的责任,既无合理性,又无必要性。
四、结语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是一种风险管理行为,可以有效避免客户损失进一步扩大。若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无过错,则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客户的知情权,义务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出现穿仓等市场极端状况时可不等待客户做出交易选择。在期货公司通知后又出现涨停现象后再次达到强行平仓标准,期货公司不需要再次通知即可在客户未追加保证金或者未自行平仓的情形下强行平仓。
参考文献:
[1]巫文勇.《期货与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
[2]杨振海.《期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2.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6)沪民终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