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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国有企业改革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国有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问题,通俗讲就是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问题。另一个层面是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资产规模问题,国有企业资产比重问题。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公有制有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如何寻求并实现国有企业资产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比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从90%到70%,年均下降0.4%
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仍然偏高
我国专家学者普遍估计,我国国有企业占用了全社会70%的资源,即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比重约为70%左右,创造了大约30%的GDP。来自各种不同角度的数据分析表明,70%的国有资产比重和30%的GDP 比重,接近实际情况。
考虑到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时候,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比重约为90%左右(另外10%的比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经过了38年时间,到了现在,这一比重仍然高达70%,年均下降0.4个百分点稍多。可以肯定地讲,这个下降速度过于缓慢了。
在目前国有企业资产比重高达70%的情况下,有人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声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发生动摇,确实是言过其实了。按照外国资本、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划分,仅就数量而言,在国有企业资产下降到33.3%之前,谈不上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按照私人资本(含外国资本和国内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划分,在国有企业资产下降到51%之前,谈不上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国有企业控制国民经济关键领域、重要行业的情况下,上述比重还可以进一步降低。
形势发展到了今天,已经非常明确,就全国范围而言,国有企业资产比重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国民经济全局的健康持续发展。国有企业资产比重过大,即使我们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无法发挥预期中的有效作用,国家整体经济生活仍将处于缺乏活力的低效率状态,并且造成国有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惊人浪费。国有资产比重过小,可能危及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违背社会公众意愿,引发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后果。
通常所说解决国有企业问题,实质就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就是降低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比重,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国有企业资产的合理比重。应当排除干扰,坚定不移继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实现国有企业资产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比重。为此,有的国有企业需要继续保持国有独资,有的需要转为国有控股,有的需要转为国有参股,有的则需要改制为民营。
关键要确定国有企业资产的合理比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国家在客观上都需要若干数量的非国有企业资产,同时也需要若干数量的国有企业资产,关于这一点没有争议。从这个角度讲,动辄声称所谓“私有化”或“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无论是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一方,还是反对“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一方,这种提法和表述都是不科学的,不准确的。
应当说明的是,以往的国有企业相关研究活动局限于粗略谈论国有经济规模,混淆国有企业资产和国有企业增加值两个不同概念,过于含混笼统,不能清晰、确切地说明问题,反而容易引起误解。例如,部分学者常常声称我国国有经济已经降到了30%左右,忧心忡忡。实际上,准确地讲,是我国国有企业创造的增加值降到了占GDP 的 30%左右,而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总资产的比重仍然高达70%左右,没有值得忧虑的理由。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降低国有企业资产比重,而不是降低国有经济比重或国有经济增加值比重。
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和国有企业增加值比重相比,国有企业资产比重更有决定性意义。问题的关键不是确定合理的国有企业增加值的比重,而是确定合理的国有企业资产的比重,不是降低国有企业增加值的比重,而是降低国有企业资产的比重。如果国有企业增加值比重很低,而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很高,说明国有企业资产利用率很低,闲置率很高,恰恰说明应当尽快加以改变。我们现在面临的正是这个问题。
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和国有企业资产比重相比,关键是确定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不应该为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即国有企业资产的绝对数量做出一个规定,例如不应该规定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数量必须达到或者不能超过某一限额。单纯强调或规定国有企业资产绝对数量没有意义也不可行,因为全社会的企业资产数量是持续不断增加的。如果为国有企业资产数量做出一个规定,当时看起来可能比较合理,甚至很高,但是,随着全社会企业资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年年增加,国有企业资产数量可能很快就会变得很低,甚至偏低。
如果我们为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做出一个规定,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了。所谓比重,就是随着总量的增长而增长的数额,随着总量的浮动而浮动的数额。当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比重的规定,也只能是一个总体上的规定,不可能连一个百分点的上下浮动也不允许。从这个意义上讲,准确地讲,我们应当为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比重规定一个合理区间,或者叫做“浮动走廊”“比重走廊”。一般来说,作为实现国有企业资产合理比重的第一阶段,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预期目标,在若干年内(不设时间表),在全国范围内,将国有企业资产比重降低到50%左右,可以成为一个设想。
不能把每一个国企都变成
“混合所有制企业”
衡量国有企业资产比重是否合理,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考察。不能从一个省、一个市的范围内考察,也不能从某一个行业的角度考察。一个地区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不能代表一个国家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一个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不能代表所有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有的行业或地区,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可能只有百分之十几,有的行业或地区可能高达百分之几十,都有各自的依据和合理性,相互之间没有可比性,更不应该攀比。一个地区或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的合理比重,只能是根据本地区或行业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根据国家经济建设以及政治、军事需要,统筹考虑,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确定。
应当特别强调,我们寻求的是全国范围内的总体比重合理,不是局部比重合理。国有企业资产比重,行业和行业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可以也应当有很大差别。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一个问题,就是重大概念混乱,上上下下盲目热衷于“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大有把全国每一个国有企业都变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架势。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区。我们应当追求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混合所有制”。这个目标应当说已经基本实现。在我国,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正在并将继续共同发展,共同存在。现在的问题是,全国范围内的国有、民营即私有企业各自占有的比重没有达到合理的水平。
应当特别强调指出,我们决不能致力于把全国的每一个国有企业都变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如果真有这样的设想甚至方案,就太荒唐了。应当明白,我们要的是“混合经济”,而不是“混合企业”。就全国范围而言,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思路应该是:有的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民营企业,有的转为国有控股企业,有的转为国有参股企业,有的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地位。我们应当具体地、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论证、确认:或者保持国有独资,或者整体改制,或者转为国有控股,或者转为国有参股。
(作者系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从90%到70%,年均下降0.4%
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仍然偏高
我国专家学者普遍估计,我国国有企业占用了全社会70%的资源,即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比重约为70%左右,创造了大约30%的GDP。来自各种不同角度的数据分析表明,70%的国有资产比重和30%的GDP 比重,接近实际情况。
考虑到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时候,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比重约为90%左右(另外10%的比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经过了38年时间,到了现在,这一比重仍然高达70%,年均下降0.4个百分点稍多。可以肯定地讲,这个下降速度过于缓慢了。
在目前国有企业资产比重高达70%的情况下,有人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声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发生动摇,确实是言过其实了。按照外国资本、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划分,仅就数量而言,在国有企业资产下降到33.3%之前,谈不上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按照私人资本(含外国资本和国内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划分,在国有企业资产下降到51%之前,谈不上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国有企业控制国民经济关键领域、重要行业的情况下,上述比重还可以进一步降低。
形势发展到了今天,已经非常明确,就全国范围而言,国有企业资产比重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国民经济全局的健康持续发展。国有企业资产比重过大,即使我们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无法发挥预期中的有效作用,国家整体经济生活仍将处于缺乏活力的低效率状态,并且造成国有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惊人浪费。国有资产比重过小,可能危及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违背社会公众意愿,引发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后果。
通常所说解决国有企业问题,实质就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就是降低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比重,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国有企业资产的合理比重。应当排除干扰,坚定不移继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实现国有企业资产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比重。为此,有的国有企业需要继续保持国有独资,有的需要转为国有控股,有的需要转为国有参股,有的则需要改制为民营。
关键要确定国有企业资产的合理比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国家在客观上都需要若干数量的非国有企业资产,同时也需要若干数量的国有企业资产,关于这一点没有争议。从这个角度讲,动辄声称所谓“私有化”或“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无论是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一方,还是反对“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一方,这种提法和表述都是不科学的,不准确的。
应当说明的是,以往的国有企业相关研究活动局限于粗略谈论国有经济规模,混淆国有企业资产和国有企业增加值两个不同概念,过于含混笼统,不能清晰、确切地说明问题,反而容易引起误解。例如,部分学者常常声称我国国有经济已经降到了30%左右,忧心忡忡。实际上,准确地讲,是我国国有企业创造的增加值降到了占GDP 的 30%左右,而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总资产的比重仍然高达70%左右,没有值得忧虑的理由。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降低国有企业资产比重,而不是降低国有经济比重或国有经济增加值比重。
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和国有企业增加值比重相比,国有企业资产比重更有决定性意义。问题的关键不是确定合理的国有企业增加值的比重,而是确定合理的国有企业资产的比重,不是降低国有企业增加值的比重,而是降低国有企业资产的比重。如果国有企业增加值比重很低,而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很高,说明国有企业资产利用率很低,闲置率很高,恰恰说明应当尽快加以改变。我们现在面临的正是这个问题。
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和国有企业资产比重相比,关键是确定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不应该为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即国有企业资产的绝对数量做出一个规定,例如不应该规定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数量必须达到或者不能超过某一限额。单纯强调或规定国有企业资产绝对数量没有意义也不可行,因为全社会的企业资产数量是持续不断增加的。如果为国有企业资产数量做出一个规定,当时看起来可能比较合理,甚至很高,但是,随着全社会企业资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年年增加,国有企业资产数量可能很快就会变得很低,甚至偏低。
如果我们为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做出一个规定,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了。所谓比重,就是随着总量的增长而增长的数额,随着总量的浮动而浮动的数额。当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比重的规定,也只能是一个总体上的规定,不可能连一个百分点的上下浮动也不允许。从这个意义上讲,准确地讲,我们应当为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比重规定一个合理区间,或者叫做“浮动走廊”“比重走廊”。一般来说,作为实现国有企业资产合理比重的第一阶段,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预期目标,在若干年内(不设时间表),在全国范围内,将国有企业资产比重降低到50%左右,可以成为一个设想。
不能把每一个国企都变成
“混合所有制企业”
衡量国有企业资产比重是否合理,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考察。不能从一个省、一个市的范围内考察,也不能从某一个行业的角度考察。一个地区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不能代表一个国家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一个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不能代表所有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有的行业或地区,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可能只有百分之十几,有的行业或地区可能高达百分之几十,都有各自的依据和合理性,相互之间没有可比性,更不应该攀比。一个地区或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的合理比重,只能是根据本地区或行业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根据国家经济建设以及政治、军事需要,统筹考虑,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确定。
应当特别强调,我们寻求的是全国范围内的总体比重合理,不是局部比重合理。国有企业资产比重,行业和行业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可以也应当有很大差别。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一个问题,就是重大概念混乱,上上下下盲目热衷于“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大有把全国每一个国有企业都变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架势。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区。我们应当追求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混合所有制”。这个目标应当说已经基本实现。在我国,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正在并将继续共同发展,共同存在。现在的问题是,全国范围内的国有、民营即私有企业各自占有的比重没有达到合理的水平。
应当特别强调指出,我们决不能致力于把全国的每一个国有企业都变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如果真有这样的设想甚至方案,就太荒唐了。应当明白,我们要的是“混合经济”,而不是“混合企业”。就全国范围而言,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思路应该是:有的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民营企业,有的转为国有控股企业,有的转为国有参股企业,有的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地位。我们应当具体地、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论证、确认:或者保持国有独资,或者整体改制,或者转为国有控股,或者转为国有参股。
(作者系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