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保障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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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失去生命,人的一切将不复存在。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一个人行使其他任何权利的前提。本文从国家责任的内涵开始,对备受瞩目的王家岭矿难与智利圣何塞矿难进行穿插比较,从而阐明国家承担生命权保障责任的必要性,并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构建生命权保障的国家责任体系。
  关键词 生命权 国家责任 王家岭矿难 智利圣何塞矿难
  作者简介:李斐琼,山西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96-02
  国家责任广义上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生命权保障的国家责任,既包含国际责任,也包含国内责任。本文中所指的国家责任主要是国内责任。近年来,我国各地矿难频发,故而矿难中生命权保障的国家责任应当引起重视。2010年发生在大洋两端的王家嶺矿难与智利圣何塞矿难,为生命权保障国家责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一、国家承担生命权保障责任的必要性
  (一)国家的职能所在
  根据“社会契约论”与“人民主权论”的内容,公民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就应当为公民提供保护。不保障公民生命财产权益的国家,无法称之为真正的国家。
  同时,根据“公共服务论”的要求,政府的目的在于服务,而不是掌舵。公共行政人员所承担的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就是帮助公民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并努力满足公众的公共利益要求。行政人员不应该试图控制继而主导社会的发展方向。并且,政府应当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公共利益不是个人私利的集合,而是所有公民对社会共享价值的天然权利。所以,政府所要做的不仅指回应“顾客”的需求,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应当在公民之间以及自身和公民之间建立合作和信任关系。与此同时,政府应当重视人的价值,而不是仅关注生产力。
  另外,国家作为公权力的集合体,具有与一切侵犯公民生命权的力量相抗衡的能力,只有国家才能给予公民生命权最充分的保障。因此,国家必须承担生命权保障的责任。
  (二)实现平等,保障自由的要求
  对生命权的保障是实现人人平等,保障公民自由的基础。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富人和有权者往往占据较多较好的社会资源,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使平等的方向朝着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利者倾斜。”
  因而,国家保障生命权时应当更加注重对弱者、意外受难者的关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平等,保障公民自由。
  (三)矿难危害严重的要求
  我国是一个矿难频发的国家,矿难年年“荣登”我国十大灾难的榜首。我国百万吨煤死亡率4%,是南非的30倍;是美国的100倍,05年最高时达150倍。从1999年到2009年,矿难使54160人丧失生命,尚有瞒报、谎报,实际数量更多。为了遏制矿难危害,10年间我们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是矿难死亡率只升不降。这就要求国家从更高层面承担对生命权保障的责任。
  (四)保障人权的要求
  保障人权是每个国家的职责所在。这也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①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也体现了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生命权是基本人权的重中之重,保障生命权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因此国家必须承担保障生命权的责任。
  (五)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矿难是社会中不和谐的因素,如果国家不加以重视,不承担责任,任其发展,将严重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六)树立大国形象,提升国际地位的要求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东方巨龙已经可以一个世界大国的形象屹立于亚洲之巅。但一次次矿难夺走矿工的生命,使大国形象蒙上了污点。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建立生命权保障的国家责任体系迫在眉睫。
  二、生命权保障的国家责任构建
  (一)宏观构建
  1.转变观念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众多的廉价劳动力是过去中国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带血的GDP备受争议。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综合他在经济学基础理论、经验研究以及道德——政治哲学领域多年来的卓越成果,写出一部里程碑式的著作(这部著作使他获得了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自由看待发展》,该书“分析了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阐明在实践中富有成效的解决途径——在强调市场机制、全球化对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做出基础性重大贡献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在人的生存、保健、教育等领域承担责任,更需要人作为发展的主体在全面的社会交往和变革中发挥主动作用”。阿马蒂亚·森的研究成果,对长期困扰我国的“先发展经济后保障人权”的模式提出了有力的质疑。
  2.生命权入宪
  生命权作为人最重要的权利及人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宪法学界的上官丕亮先生的研究已经颇为翔实,故此不多赘述。
  笔者的态度是,我国应尽快通过修改宪法的途径将生命权写入宪法,并且至少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人人享有生命权、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任何公民不得被任意剥夺生命、死刑只能由法律规定用于惩罚故意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
  3.在法律中贯彻宪法对生命权保障的精神
  单由宪法保障生命权显然是不够的,尤其在我国特殊国情之下,完善相关法律对生命权的保障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关于生命权的保障相关的法律看似很多,但实际上可操作性较差,赔偿额相对较低,不同案件的间赔偿的悬殊较大。
  矿主的疏于管理以及违法经营固然是矿难发生的重要原因,但是大多数矿难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关系密切,其中监管不作为是很重要的一种。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职责,但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在行政许可之后,对相关煤矿企业疏于监督和管理。鉴于此,笔者建议确立矿难中行政违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制度,合理设置矿主赔偿与国家赔偿的比例,建立完善的矿难工伤事故保险机制,从而完善矿难中的国家赔偿程序,充分保护受难矿工的合法权益。   4.体系完善
  完善宪法与法律对于生命权保障的体系,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高枕无忧。宪法权利的保障需要我国加快推进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步伐,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从而促进国家更好地承担生命权保障的责任。
  通过比较王家岭矿难救援与智利矿难救援的差异,我们发现,智利矿难救援过程中,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云集圣何塞铜金矿场,救援活动的每个步骤都在第一时间传往大洋彼岸;同时,遇难的33名矿工的名单及时向世界公布,矿工家属可以在救援现场安营扎寨,整个救援活动透明度极高。公开、透明,有利于社会舆论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更好地保障遇难矿工的生命权,督促国家承担生命权保障的责任。因此,更加完善的言论自由的保障体系,有助于将公民的宪法权利落到实处。
  (二)微观构建
  1.岗前培训
  智利圣何塞矿难发生后,33名矿工自发组织起来,积极与地面救援人员取得联系。一名经验丰富的老矿工担任了领导者的角色,一名矿工成了井下的临时医生;被困矿工们形成“三班倒”工作制,帮助清理井下的碎石;有31年丰富采矿经验的矿工组织大家绘制一份周围地形的详细地图,这为后来的地面救援成功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被困的矿工能在避难所中有经验地划分出生活区、活动区和娱乐区,并且进行有序的生活,体现了自救意识和本领,这是平时培训教育的结果。王家岭矿难救援过程中,矿工们自发组织自救,赢得了宝贵的生存时间。如果平时不注重培训,事发时手足无措,即便是井上全力救援,也不可能取得成功。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我国一些小的矿井仍然缺乏相关培训,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排查力度,保证各类企业和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提高矿工的培训率和培训水平,从而切实保障矿工安全。
  2.地下避难所
  智利圣何塞矿难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莫过于矿井下的“紧急避难所”。对此,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称:“井下紧急避难所在此次救援中的作用非常显著。险情发生之后工人进入避难所,这里除为被困矿工提供食品、水和空气流通等条件外,还可以提供温度调节、排泄物处置等多方面保障,是矿工生存的重要保证,也为救援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我国目前正在强制推行避险系统和避险设备的安装与建立,根据国务院23号文件,煤矿、非煤矿山要在3年之内建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等。逾期未安装的,将面临相应惩处。”
  我国一些矿难伤亡人数众多,缺乏完善的地下紧急避险系统是重要原因之一。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正在计划强制推行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这对于生命权的保障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
  3.矿主方责任
  目前我国矿山企业的组织形式从下往上分别是班组、队或段、矿、公司。在最基层的班组一级,基本全部被發包出去,有些到矿一级也都被承包,更有甚者是层层转包。生产调度和一线工人之间没有直接的组织联系,维系他们的只是经济利益。虽然目前各个层级、各个岗位也都存在,但生命保障系统无法有效地运行起来。这就要求我们明晰责任的承担者,而明晰责任承担者的责任应当由国家来承担。
  在明晰的过程中,确定煤矿法定经营模式,明确责任的承担比例,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矿难成本,使得矿主方真正地重视矿工生命,提高保障力度。
  另外,智利圣何塞矿难救援结束后,智利政府将圣何塞铜金矿永久关闭,这种惩罚方法我们也可以借鉴,这样一来就不必考虑具体的责任承担者如何明晰,而是将所有涉嫌的责任人利益一齐剥夺,惩罚力度之强,事故成本之高,让后继者不敢以身犯险。
  4.地方政府责任
  矿难背后,部分地方官员凭借手中权力给矿主撑起“保护伞”。这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官员同矿主结成利益共同体,譬如有股份,或因金钱美色等把柄而被矿主控制;二是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等狭隘意识,基于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考虑,纵容放任矿主违法生产。
  5.完善矿难预警系统
  矿难预警系统是个整体性的系统,我们可以仿效地震灾害预警系统进行建立,从源头上预防矿难的发生。鉴于此项内容专业性较强,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6.加强监督
  加强矿工岗前自救培训、建设地下避难所、明晰矿主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完善矿难预警系统等,都只是初步的改良,加强第三方监管,提高违章作业成本,才是治本良策。
  一方面,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只要能充分发挥工会对煤矿主方的监督作用,对煤矿主方的安全设施及安全应急措施提出质疑和改良要求,矿工的生命权保障就能从最基础的层面上得到改善。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智利矿难发生后,媒体大量报道,救援受到有效社会监督,迫使矿方“不惜血本”救援;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隐性的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形成,使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企,难以银行融资和定向投标。
  另外,完善矿工及其家属获取救济的机制。矿工作为生命权的享有者,必须获得可以越过工会直接获取社会救济及司法救济的权利。
  注释:
  ①我国政府1997年签署,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7条,1988年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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