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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利润是企业的经营利得,是企业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经营目标。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有着“纳税挡板”的作用,会影响企业的当期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关键词:折旧方法;成本费用;抵税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
一、不同折旧方法的抵税效应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类: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直线法是指按照时间或完成的工作量平均计提折旧的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也称递减费用法,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计提折旧较多而在后期计提折旧较少,从而相对加速折旧的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属于加速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其递减的速度逐年加快,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目的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寿命内加快得到补偿。不同的折旧方法对抵税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值为14000元,预计净残值为5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适用企业的所得税税率25%,折现率6%。
1.按平均年限法
该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4000-500)/3=4500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4000-500)/3=4500元,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4000-500)/3=4500元,3年共计提折旧13500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3375元,抵税折现金额为4500*25%/(1+6%)+4500*25%/(1+6%)^2+4500*25%/(1+6%)^3=3007.14元。
2.按双倍余额递减法
该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4000*2/3=9333.33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4000-9333.33-500)/2=2083.335元,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4000-9333.33-500)/2=2083.335元,3年共计提折旧13500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3375元,抵税折现金额为9333.33*25%/(1+6%)+2083.335*25%/(1+6%)^2+2083.335*25%/(1+6%)^3=3102.10元。
3.按年数总和法
该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4000-500)*3/(1+2+3)=6750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4000-500)*2/(1+2+3)=4500元,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4000-500)*1/(1+2+3)=2250元,3年共计提折旧13500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3375元,抵税折现金额为6750*25%/(1+6%)+4500*25%/(1+6%)^2+2250*25%/(1+6%)^3=3065.51元。
通过上述三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实证比较,在企业盈利且有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情况下,从实现固定资产折旧抵税现值最大化角度考虑,应当优先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此优选方案为年数总和法,最应抛弃的方案是平均年限法。
二、企业利用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这类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计税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有权灵活选择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这三种折旧方法,以实现抵税效应最大化。
2.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与现行重置成本往往相差甚大,此时若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减少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折旧金额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相对的投资收益。
3.税法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在不低于最低折旧年限的范围内授予企业确定折旧年限的自主权,作为会计估计,企业合理预计资产使用寿命,认为因素占主导地位,可操纵性很强。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节约税金;未享有税收优惠的,采用加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对企业有利。
综上所述,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对折旧抵税效果是不同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的因素,做到全面规划、多方案设计,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
[1]戴德明:财务会计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第五版.
[2]李易青: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管理荟萃,2009(4).
[3]崔海燕: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1(8).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3.
关键词:折旧方法;成本费用;抵税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
一、不同折旧方法的抵税效应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类: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直线法是指按照时间或完成的工作量平均计提折旧的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也称递减费用法,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计提折旧较多而在后期计提折旧较少,从而相对加速折旧的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属于加速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其递减的速度逐年加快,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目的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寿命内加快得到补偿。不同的折旧方法对抵税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值为14000元,预计净残值为5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适用企业的所得税税率25%,折现率6%。
1.按平均年限法
该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4000-500)/3=4500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4000-500)/3=4500元,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4000-500)/3=4500元,3年共计提折旧13500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3375元,抵税折现金额为4500*25%/(1+6%)+4500*25%/(1+6%)^2+4500*25%/(1+6%)^3=3007.14元。
2.按双倍余额递减法
该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4000*2/3=9333.33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4000-9333.33-500)/2=2083.335元,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4000-9333.33-500)/2=2083.335元,3年共计提折旧13500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3375元,抵税折现金额为9333.33*25%/(1+6%)+2083.335*25%/(1+6%)^2+2083.335*25%/(1+6%)^3=3102.10元。
3.按年数总和法
该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4000-500)*3/(1+2+3)=6750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4000-500)*2/(1+2+3)=4500元,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4000-500)*1/(1+2+3)=2250元,3年共计提折旧13500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3375元,抵税折现金额为6750*25%/(1+6%)+4500*25%/(1+6%)^2+2250*25%/(1+6%)^3=3065.51元。
通过上述三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实证比较,在企业盈利且有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情况下,从实现固定资产折旧抵税现值最大化角度考虑,应当优先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此优选方案为年数总和法,最应抛弃的方案是平均年限法。
二、企业利用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这类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计税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有权灵活选择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这三种折旧方法,以实现抵税效应最大化。
2.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与现行重置成本往往相差甚大,此时若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减少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折旧金额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相对的投资收益。
3.税法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在不低于最低折旧年限的范围内授予企业确定折旧年限的自主权,作为会计估计,企业合理预计资产使用寿命,认为因素占主导地位,可操纵性很强。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节约税金;未享有税收优惠的,采用加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对企业有利。
综上所述,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对折旧抵税效果是不同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的因素,做到全面规划、多方案设计,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
[1]戴德明:财务会计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第五版.
[2]李易青: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管理荟萃,2009(4).
[3]崔海燕: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1(8).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