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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已然将“诱惑侦查”纳入立法规制之中。其实,诱惑侦查在我国刑事侦查活动中早已大量运用,并且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然而诱惑侦查一旦运用不当,就会侵犯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警察圈套”。侦查程序的高度封闭性、立法规定的空白、裁判者难以作出无罪判决或终止诉讼程序的判决三方面的原因使得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警察圈套抗辩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