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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通讯员 吴仁鹏)2016年6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进一步补充完善。
《通知》明确,将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调整为“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农民工或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取消“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作为农民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通知》明确,担保机构要完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体系,反担保人范围要严格按照《办法》执行,各市、县及经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缩小反担保人范围,即具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规模以上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享有地方财政人员经费预算的村“两委”干部和公职人员等四类人员都属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人范围。
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2015年6月,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广西农民工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等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通知》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减少审批手续,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增加农民工受益人数,有利于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全区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当中。
据悉,《通知》实施后,承担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主要业务的邮储银行广西分行已与11个设区市、46个县(市)签订了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预计全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量将会大幅增长。
《通知》明确,将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调整为“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农民工或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取消“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作为农民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通知》明确,担保机构要完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体系,反担保人范围要严格按照《办法》执行,各市、县及经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缩小反担保人范围,即具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规模以上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享有地方财政人员经费预算的村“两委”干部和公职人员等四类人员都属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人范围。
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2015年6月,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广西农民工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等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通知》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减少审批手续,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增加农民工受益人数,有利于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全区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当中。
据悉,《通知》实施后,承担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主要业务的邮储银行广西分行已与11个设区市、46个县(市)签订了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预计全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量将会大幅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