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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殊用品生产是民族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对民族地区的商品流通和民族用品生产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本文通过现阶段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 少数民族; 民族贸易; 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017-01
1 民族贸易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民族贸易政策,是在几十年的实践中被证明了的,有利于民族经济发展和巩固民族团结的,但是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
1.1 优惠政策效果减弱
首先,民贸优惠贷款额明显减少。一是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改革力度加大,在民族地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撤点缩线改革,在民族贸易县市中只有农行普遍设有分支机构,其他商业银行只有在部分县市设立分支机构,这造成了民贸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资金链的大断裂,出现了贷款十分困难的现象。二是2003年以后大部分企业进行了改制,由于改制后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信用评级低等原因,难以再获得银行贷款。
其次,民贸企业利息补贴减少。随着民族贸易优惠贷款的不断萎缩,企业获得的利差补贴也相应减少。一方面优惠利率贷款政策中所规定的“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下,四大商业银行对整个民族地区的贷款数额大幅减少,而对举步维艰的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更是拒之门外,这样极大地减少了民族贸易生产经营企业的贷款额,于是就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利息补贴额。另一方面银行实行商业运作、效益优先的原则,因而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市场化贷款的各承贷行对贷款采取了有差别的灵活的利率浮动,再加上近年来,随着央行的不断加息(今年9月开始减息),贷款基准利率上升较快,贴息比例没有得以相应提高,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不断加重。
再次,享受优惠政策的民贸企业减少。一方面由于民族贸易企业地处经济落后地区,长期以来经营业务单一,再加上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用品趋于市场化,固有的民族特需用品逐渐减少,以及民族贸易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经营观念落后和资本积累和投入不足,民族企业大量转产、倒闭民族贸易网点大幅萎缩。另一方面由于财政、税务、银行对原民贸企业和民族定点企业改革改制后产生出的民营经济主体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资格的认可存在分歧,这也导致享受优惠政策的民贸企业大量减少。
1.2 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执行不一
虽然对民族政策已有正式的文件,但各个民族地方在执行上还是也差别,对多项政策执行的口径不一。根据财税[2006] 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这一新规定是在财税[2001] 6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基础上延伸的,而财税[2001] 69号文对民族贸易企业的界定为: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以及县以下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这两份文件的区别:一是“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先征后返50%”改为免征增值税;二是执行时间由2005年底止延长至2008年底止。对于享受税收优惠对象并没有重新作出界定,还是“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而根据桂国税函[2007] 237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象为“除石油、烟草公司以外的所有从事商贸经营的商贸企业”。而云南省是对民族贸易县的所有民贸企业(不分县级以上和以下企业、不分国有、集体和个体私营企业。
2 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的建议
2.1 改变贴息方式
建议由人民银行间接补贴改为直接补贴给企业。经办银行可与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企业签订一般贷款合同,执行基准利率。人民银行根据企业出示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按规定直接将贴息支付给企业。贷款到期后,在企业未出示新的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停止贴息。这样一方面可以縮短企业获得贴息的时间,有利于企业及时组织生产,另一方面在企业贷款逾期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只须将其视为一般逾期贷款管理。
2.2 适当调整优惠利率贷款政策
一是取消“优惠贷款利率不准上浮”的规定,允许利率适当上浮,优惠利率贷款经办行根据企业资产质量、资金运营状况以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自行决定贷款优惠利率浮动水平,提高经办行的贷款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落实优惠利率贷款政策,达到企业与银行互惠互利,从而支持民族经济发展的目的。二是鉴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特殊性,适当的调整优惠利率贷款的期限,对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也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同时不断扩大少数民族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
2.3 加大政策的落实力度
首先,落实优惠政策要考虑具体政策的衔接,对于会产生误解的地方一定要明确的做出解释,对于在落实政策中会出现疑惑的地方也要详细的做出说明;其次,地方政府有关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准确解读民贸政策及其运作程序,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相关的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等都了解国家新的政策及操作过程,这样才能真正用好用足国家的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再次,各级政府应加大督察和协调力度,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各商业银行执行民族优惠政策的监管力度,财政、税务、商业银行等政策执行单位应增强服务意识和双赢意识,增加执行政策的透明度。
2.4 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
由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诸多优惠政策都要银行的积极参与才能顺利完成,而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都差强人意,因此在此呼吁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意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利率贷款的各承贷行,应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信贷政策应适当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倾斜,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1] 龙小兰. 谈民族地区政策的深化与广西经济增长[J] .商业时代,2008,(24).
[2] 广西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J] .计划与市场探索,1999,(07).
[3] 丁建军,张海燕.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与民族贸易发展[J] .统计与决策,2008,(20).
[4]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解析云南省民委经济发展处.
【关键词】 少数民族; 民族贸易; 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017-01
1 民族贸易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民族贸易政策,是在几十年的实践中被证明了的,有利于民族经济发展和巩固民族团结的,但是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
1.1 优惠政策效果减弱
首先,民贸优惠贷款额明显减少。一是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改革力度加大,在民族地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撤点缩线改革,在民族贸易县市中只有农行普遍设有分支机构,其他商业银行只有在部分县市设立分支机构,这造成了民贸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资金链的大断裂,出现了贷款十分困难的现象。二是2003年以后大部分企业进行了改制,由于改制后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信用评级低等原因,难以再获得银行贷款。
其次,民贸企业利息补贴减少。随着民族贸易优惠贷款的不断萎缩,企业获得的利差补贴也相应减少。一方面优惠利率贷款政策中所规定的“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下,四大商业银行对整个民族地区的贷款数额大幅减少,而对举步维艰的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更是拒之门外,这样极大地减少了民族贸易生产经营企业的贷款额,于是就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利息补贴额。另一方面银行实行商业运作、效益优先的原则,因而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市场化贷款的各承贷行对贷款采取了有差别的灵活的利率浮动,再加上近年来,随着央行的不断加息(今年9月开始减息),贷款基准利率上升较快,贴息比例没有得以相应提高,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不断加重。
再次,享受优惠政策的民贸企业减少。一方面由于民族贸易企业地处经济落后地区,长期以来经营业务单一,再加上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用品趋于市场化,固有的民族特需用品逐渐减少,以及民族贸易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经营观念落后和资本积累和投入不足,民族企业大量转产、倒闭民族贸易网点大幅萎缩。另一方面由于财政、税务、银行对原民贸企业和民族定点企业改革改制后产生出的民营经济主体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资格的认可存在分歧,这也导致享受优惠政策的民贸企业大量减少。
1.2 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执行不一
虽然对民族政策已有正式的文件,但各个民族地方在执行上还是也差别,对多项政策执行的口径不一。根据财税[2006] 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这一新规定是在财税[2001] 6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基础上延伸的,而财税[2001] 69号文对民族贸易企业的界定为: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以及县以下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这两份文件的区别:一是“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先征后返50%”改为免征增值税;二是执行时间由2005年底止延长至2008年底止。对于享受税收优惠对象并没有重新作出界定,还是“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而根据桂国税函[2007] 237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象为“除石油、烟草公司以外的所有从事商贸经营的商贸企业”。而云南省是对民族贸易县的所有民贸企业(不分县级以上和以下企业、不分国有、集体和个体私营企业。
2 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的建议
2.1 改变贴息方式
建议由人民银行间接补贴改为直接补贴给企业。经办银行可与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企业签订一般贷款合同,执行基准利率。人民银行根据企业出示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按规定直接将贴息支付给企业。贷款到期后,在企业未出示新的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停止贴息。这样一方面可以縮短企业获得贴息的时间,有利于企业及时组织生产,另一方面在企业贷款逾期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只须将其视为一般逾期贷款管理。
2.2 适当调整优惠利率贷款政策
一是取消“优惠贷款利率不准上浮”的规定,允许利率适当上浮,优惠利率贷款经办行根据企业资产质量、资金运营状况以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自行决定贷款优惠利率浮动水平,提高经办行的贷款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落实优惠利率贷款政策,达到企业与银行互惠互利,从而支持民族经济发展的目的。二是鉴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特殊性,适当的调整优惠利率贷款的期限,对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也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同时不断扩大少数民族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
2.3 加大政策的落实力度
首先,落实优惠政策要考虑具体政策的衔接,对于会产生误解的地方一定要明确的做出解释,对于在落实政策中会出现疑惑的地方也要详细的做出说明;其次,地方政府有关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准确解读民贸政策及其运作程序,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相关的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等都了解国家新的政策及操作过程,这样才能真正用好用足国家的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再次,各级政府应加大督察和协调力度,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各商业银行执行民族优惠政策的监管力度,财政、税务、商业银行等政策执行单位应增强服务意识和双赢意识,增加执行政策的透明度。
2.4 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
由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诸多优惠政策都要银行的积极参与才能顺利完成,而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都差强人意,因此在此呼吁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意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利率贷款的各承贷行,应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信贷政策应适当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倾斜,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1] 龙小兰. 谈民族地区政策的深化与广西经济增长[J] .商业时代,2008,(24).
[2] 广西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J] .计划与市场探索,1999,(07).
[3] 丁建军,张海燕.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与民族贸易发展[J] .统计与决策,2008,(20).
[4]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解析云南省民委经济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