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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为通过阐释《监察法》之规定,以理顺监、公、检、法之间的规范关系。从《监察法》第4条可知:鉴于监察机关的职权独立与不受干涉,监、公、检、法之间首先形成分工负责的基础架构,进而形成互相配合的运作模式,由此需要达致互相制约的理想状态。在四机关之间规范关系的三维框架中,分工负责的基础架构是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前提,互相配合的运作模式是分工负责与互相制约的实现条件,而互相制约的理想状态是分工负责与互相配合的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