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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清晨WTO多哈回合达成了新的框架协议。消息传来,甚感欣慰:WTO又启动了新的前进步伐!
新框架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农业协定》的补贴规则,尤其是所谓“蓝色箱”(blue box)将作重要修改与限制,大大抑制美欧对农业大肆补贴的扭曲贸易又很不公平的行为。这将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而且为伸张国际正义,完善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理,前进了重要一步。正如巴西外长塞尔索·阿莫林先生所指出:这是“社会正义与贸易罕见的结合”!从国际法原理上说,WTO多边贸易体制恰恰应该是国际经济原理与国际社会正义完善结合的产物。任何只强调国际经济原则而忽略或轻视国际正义的规则,必然会陷入片面性,是行不通的。何况农业部门的贸易自由化,更有它复杂的社会纠葛和现实敏感的政治障碍等特殊情况。
什么叫“蓝色箱”?
要理解多哈新框架协定对“蓝色箱”的限制,先需从“蓝色箱”这个称呼说起。
在WTO体制中规定“补贴”问题的两个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通称SCM协定)与《农业协定》中,为厘清“补贴”这个含义复杂的概念,分别进行管理和规范,把政府补贴按交通灯的颜色,分成红色箱(禁止)、绿色箱(放行)与黄色箱(待具体鉴别)等三类,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则。但红、绿、黄三箱只是人们为了方便起的形象化称呼,正式条文中是没有这种措词的。不过,这次的多哈新框架协议倒是在正式文件中用了“blue box”与“Green box”作为分段小标题。这些都是容易理解的,唯独《农业协定》里却出现了“蓝色箱”这种不伦不类的称呼,为什么?当初,人们用蓝色想要表示的意思是:蓝色较深,用该色罩住使人不容易看清楚分入该箱的东西究属何种货色。说白了,是给这类障人眼目,把本来有害的东西冒充无害,以求蒙混过关的另类起的雅号。
就蓝箱规则而言,被置入《农业协定》第6条关于“国内支持承诺”(即黄箱)规定的最末一款(第5款)。该条前三款规定了削减“AMS”(国内综合支持量)的承诺,第4、5款规定的是允许不作削减的两种特殊情形,即:第4款的允许“微量支持”(de minimis),即发达国家不超过年度支持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第5款规定了“直接支付”(direct payments)。应该说,这个“直接支付”就是那层试图掩盖或迷惑真相的“蓝色”。请看该款条文:5、(a)按限制生产中的直接支付,不属国内支持削减承诺的范围,只要:
(1)该支付是根据固定的面积和产量的;或者,
(2)该支付是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低于85%来给予的;或者
(3)对牲畜是按固定头数给予支付的。
(b)对符合上述标准的直接支付,免除其削减承诺,并应表现为一个成员方在计算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时,排除该直接支付。
不熟悉《农业协定》的人,或许根本看不懂此款规定讲的是什么东西;即便有些法律常识的人也很难闹懂在这个“直接支付”的含糊措词笼罩下的层层烟雾。这大概正是“蓝色”所起的障人耳目的效应。
其实揭穿这层“蓝色”,该第5款的规则就会清楚地展示在人们面前。我们知道,整个GATT,或者说,WTO对整个货物贸易的规则,都是以约束产品(product)为基准作出规定的,是直接对“[货]物”的,不是对“人”的。《农业协定》(也可以译作《农产品协定》)亦是如此,对由政府支付的补贴都是按给农产品来对待或计算的。而农产品的“生产人”(producers)仅是经其产品的间接受益者。唯独上述第6条第5款不同,它一反常态,使用了“直接支付”这个弯弯绕措词,实际指“直接支付”给生产人的补贴。当然,这款中未明文出现的“生产人”这个法律概念,可以指农民、农场主、农业法人……。去掉“蓝色”,把该款的潜台词“生产人”揭示出来,第5款的面目就清晰了,才容易理解为什么(a)项中的“(1)该[直接]支付是按[生产人]的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3)对牲畜是按固定头数给予[生产人]支付”的。将该款规则置于《农业协定》整体规则背景下,就显示出:除对农产品的红箱、黄箱的政府补贴予以限制外,还另行允许对农场主或[个体生产的]农民进行补贴,这种对“人”的补贴不属削减承诺的范围。那么,哪些国家有如此大财政力量承担起这种补贴呢?只有像美国与欧盟这样的超级发达大国才有。所以,该第6条第5款实际上是为这些大户开的一个畅通无阻的“后门”,《农业协定》并未对这种对人“直接支付”的数额,作任何限制。
蓝色箱的来历
《农业协定》神不知鬼不觉地出现蓝色箱,当然有其背景或来历。
这要从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说起。在为把游离于GATT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农产品贸易纳入GATT的谈判中,遇到的最大对立面是欧共体的“差价税”制度。欧共体一直坚持“这个共同农业政策不容更改”的立场。但这时恰巧发生了一个著名的案件——“油籽案”(oil-seeds case),又称“大豆案”。其主要案情如下:在1960-1961年的GATT狄龙回合关税减让谈判中,欧共体为换取美国不将它谷物(粮食)的关税列进约束税率(bindings),承诺给予美国输欧而欧洲那时尚不种植的大豆(主要油籽)以零关税待遇。后来,在欧共体差价税保护下,欧洲农民也大量种植大豆,且产量日增。但欧产大豆却竞争不过美国大豆,零关税成了欧洲农业生产的拌脚石。为了保护欧产油料作物,欧共体决策者们灵机一动,计上心来,把原定对大豆的价格补贴,改变成对榨油商的补贴,即凡用欧产大豆榨油者均给以“收入补贴”(income-subsides)。这样使从美国进口的大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进口数额连连下挫。乌拉圭回合进程中的1990年,美国指控欧共体违反国民待遇,扭曲了进口与欧产油籽之间的竞争关系。GATT专家组判处美国胜诉。欧共体毕竟理屈,未在GATT理事会上阻挠对该案裁决的通过。但从1991年起,欧共体作了调整,把给榨油商的补贴改换成按种植面积直接给农民或生产人(producer)的收入补贴。美国对此反对,提交该案专家组作第二次裁决,虽仍胜诉,但在GATT理事会中由于欧共体反对,该裁决未获通过,终成僵局。
此时,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项议题均获重要成果,唯独农产品达不成协议。在此千钧一发之际,如若欧共体在农产品问题上坚持原有主场,整个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均将付诸东流。在众目睽睽之下,难逃“历史罪人”的指责。在经过欧美双方多次外交谈判后,最终于1992年11月在美国华盛顿的布莱尔庄院(Blair House)达成秘密交易。据透露,此项交易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油籽案中欧共体为逃避直接对欧产大豆补贴的违法性,另辟蹊径,变换成对生产人补贴为启示,拟出了人们称之为蓝色箱的东西。这实际上是一种避开《农业协定》整体约束的“金蝉脱壳”之计。乌拉圭回合作为一揽子协议已临最后关头,大多数谈判方为顾整体利益大局,被迫作出不情愿的妥协。这也使得本已脆弱的《农业协定》又大打折扣。
事实证明,这种蓝色箱政策或规则,主要保护的是美国与欧盟两个超级大鳄的利益,而且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为代价的,不仅是一种高度扭曲贸易的方式,也是违反国际正义和公平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利用这种规则的是美国与欧盟两家。蓝色箱几乎成了它们“合法的”特权。现任美国总统布什上台不久,就公然宣布要增加给本国农场主的补贴,每年补贴190亿美元。2002年5月美国的新《农业法》把原来的各种“差价补贴”(deficiency payments)均改换成符合蓝色箱规则的对农场主补贴。
物极必反,深受其害的发展中国家,压在心头的愤怒终于在多哈回合中爆发出来,坚持要把农产品贸易的谈判放在首位,不惜坎昆破裂,矢志不移地要谈出突破性成果来。
多哈新框架的有关规定
今年8月1日凌晨达成的多哈新框架协议共分从a到h的八段内容。将修改《农业协定》置于首位,并在其关于农业谈判的《附件A》中,在小标题“blue box”项下写了第13、14、15共三段协议内容,全文如下:
“蓝色箱
13、各成员方承认,蓝色箱的作用是推进农业改革。有鉴于此,对第6条第5款将予重新考虑,以使各成员方得采取下列措施:
◆ 按限产计划作直接支付,只要:
——该支付是基于固定而不变的面积与产量;或
——该支付是按固定不变的基期生产水平给予;或
——按固定不变的头数对牲畜的支付
或者,
◆ 直接支付不与生产挂勾,只要
——该支付是基于固定而不变的基数与产量;或
——按固定而不变的头数对牲畜的支付;或
——该支付按固定不变的基期生产水平给予。
14、将对上述标准连同追加的标准进行谈判。任何这类标准将保证“蓝色箱”支付对贸易扭曲要比综合支持量(AMS)措施为轻,即应理解为:
任何新标准都需考虑到WTO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 协议的任何新标准将不会招致对正进行的改革具有违背常理的效力。
15、“蓝色箱”支持将不超过一个成员方在一个历史时期中农业生产的平均总值的5%。该历史时期经谈判确定。这个上限将适用于任何实际存在或可能有的“蓝色箱”使用者,从执行期开始算起。一个成员方若置入蓝色箱的扭曲贸易的支持所占百分比特别大,则将根据议定基础提供某些灵活性,以保证不要求该成员方不作全然不成比例的削减。”
据我的理解,对上述三段稍作释意。
第一,对《农业协定》第6条第5款的将予重新考虑(will be reviewed)。原规定是指“按限产计划下的直接支付”,现在提供了另一个选项,即:或者,“不与生产挂勾的直接支付”(Direct payments that do not reguired production)这些第6条第5款原有的标准,以及提议的各种“追加的标准”,都需进行谈判。谈判应遵循的指导原则是,未来谈成的“任何这类标准”,必须在对贸易扭曲程度上要比原来作为“国内支持(补贴)”的综合支持量(AMS)要轻要小。如何体现这个原则呢?
第14段说:任何谈定的新标准“需考虑WTO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里显然指出,使用蓝色箱规则,不是任何成员方的一种特权,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对应的义务。这正是现有蓝色箱规则缺陷的要害之处。
第14段还说,任何谈定的新标准“将不会招致对正进行的改革具有违背常理的效力(perverse effect)”这些都是对未来新标准谈判设定的软性限制,需体现在新规则中的。
第二,第15段则为蓝色箱设定了一个硬指标,即任何蓝色箱不得超过该国农业生产年度总值的5%。我们注意到,这个5%是和《农业办定》第6条第4款关于微量支持(de minimis)的不得超过农业生产相关年度农业生产总值的5%,完全相同的。这暗示着,蓝色箱属于微量补贴一类,不属大量补贴之列,更不是无底洞。
这个年度农业生产总值按哪个年度呢?第13段使用的是“基期生产水平”;第15段使用的是“during an historical period”(在一个历史时期)。《农业协议》原规定的基期为1986-1990年,新框架协议第15段,未对这个“历史时期”作出规定,要通过多哈谈判来拟定。
当然,这个5%硬指标也还允许“在谈判协议的基础上,规定一定的灵活性”。
第三,不难看出,这个框架还有不少待多哈回合继续谈判才能决定的变数,但蓝色补贴硬指标不得超过5%的上限则是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主要标志。
与工业产品不同,农业产品贸易有着除经济理论以外的颇为错综复杂的各种因素的缠绕,其中既有历史的、社会的、乃至文化的因素,也有具有高度敏感现实政治性的因素,加上各成员方有地域与天然资源不同,国土面积与人口差别,有纯出口国与纯进口国的不同特性与利害冲突,要想在较短历史时期把这些矛盾调整到位,找出贸易自由化的通途,几乎是不可能的。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定》把本来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农产品贸易纳入WTO框架;几经周折的多哈回合将要取得的突破,这已经是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其切身利益和国际正义取得的很可贵成就了。
(赵维田: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公法教授,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第一副会长。详见本期P11专家委员会“本期特别介绍”)
新框架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农业协定》的补贴规则,尤其是所谓“蓝色箱”(blue box)将作重要修改与限制,大大抑制美欧对农业大肆补贴的扭曲贸易又很不公平的行为。这将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而且为伸张国际正义,完善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理,前进了重要一步。正如巴西外长塞尔索·阿莫林先生所指出:这是“社会正义与贸易罕见的结合”!从国际法原理上说,WTO多边贸易体制恰恰应该是国际经济原理与国际社会正义完善结合的产物。任何只强调国际经济原则而忽略或轻视国际正义的规则,必然会陷入片面性,是行不通的。何况农业部门的贸易自由化,更有它复杂的社会纠葛和现实敏感的政治障碍等特殊情况。
什么叫“蓝色箱”?
要理解多哈新框架协定对“蓝色箱”的限制,先需从“蓝色箱”这个称呼说起。
在WTO体制中规定“补贴”问题的两个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通称SCM协定)与《农业协定》中,为厘清“补贴”这个含义复杂的概念,分别进行管理和规范,把政府补贴按交通灯的颜色,分成红色箱(禁止)、绿色箱(放行)与黄色箱(待具体鉴别)等三类,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则。但红、绿、黄三箱只是人们为了方便起的形象化称呼,正式条文中是没有这种措词的。不过,这次的多哈新框架协议倒是在正式文件中用了“blue box”与“Green box”作为分段小标题。这些都是容易理解的,唯独《农业协定》里却出现了“蓝色箱”这种不伦不类的称呼,为什么?当初,人们用蓝色想要表示的意思是:蓝色较深,用该色罩住使人不容易看清楚分入该箱的东西究属何种货色。说白了,是给这类障人眼目,把本来有害的东西冒充无害,以求蒙混过关的另类起的雅号。
就蓝箱规则而言,被置入《农业协定》第6条关于“国内支持承诺”(即黄箱)规定的最末一款(第5款)。该条前三款规定了削减“AMS”(国内综合支持量)的承诺,第4、5款规定的是允许不作削减的两种特殊情形,即:第4款的允许“微量支持”(de minimis),即发达国家不超过年度支持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第5款规定了“直接支付”(direct payments)。应该说,这个“直接支付”就是那层试图掩盖或迷惑真相的“蓝色”。请看该款条文:5、(a)按限制生产中的直接支付,不属国内支持削减承诺的范围,只要:
(1)该支付是根据固定的面积和产量的;或者,
(2)该支付是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低于85%来给予的;或者
(3)对牲畜是按固定头数给予支付的。
(b)对符合上述标准的直接支付,免除其削减承诺,并应表现为一个成员方在计算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时,排除该直接支付。
不熟悉《农业协定》的人,或许根本看不懂此款规定讲的是什么东西;即便有些法律常识的人也很难闹懂在这个“直接支付”的含糊措词笼罩下的层层烟雾。这大概正是“蓝色”所起的障人耳目的效应。
其实揭穿这层“蓝色”,该第5款的规则就会清楚地展示在人们面前。我们知道,整个GATT,或者说,WTO对整个货物贸易的规则,都是以约束产品(product)为基准作出规定的,是直接对“[货]物”的,不是对“人”的。《农业协定》(也可以译作《农产品协定》)亦是如此,对由政府支付的补贴都是按给农产品来对待或计算的。而农产品的“生产人”(producers)仅是经其产品的间接受益者。唯独上述第6条第5款不同,它一反常态,使用了“直接支付”这个弯弯绕措词,实际指“直接支付”给生产人的补贴。当然,这款中未明文出现的“生产人”这个法律概念,可以指农民、农场主、农业法人……。去掉“蓝色”,把该款的潜台词“生产人”揭示出来,第5款的面目就清晰了,才容易理解为什么(a)项中的“(1)该[直接]支付是按[生产人]的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3)对牲畜是按固定头数给予[生产人]支付”的。将该款规则置于《农业协定》整体规则背景下,就显示出:除对农产品的红箱、黄箱的政府补贴予以限制外,还另行允许对农场主或[个体生产的]农民进行补贴,这种对“人”的补贴不属削减承诺的范围。那么,哪些国家有如此大财政力量承担起这种补贴呢?只有像美国与欧盟这样的超级发达大国才有。所以,该第6条第5款实际上是为这些大户开的一个畅通无阻的“后门”,《农业协定》并未对这种对人“直接支付”的数额,作任何限制。
蓝色箱的来历
《农业协定》神不知鬼不觉地出现蓝色箱,当然有其背景或来历。
这要从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说起。在为把游离于GATT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农产品贸易纳入GATT的谈判中,遇到的最大对立面是欧共体的“差价税”制度。欧共体一直坚持“这个共同农业政策不容更改”的立场。但这时恰巧发生了一个著名的案件——“油籽案”(oil-seeds case),又称“大豆案”。其主要案情如下:在1960-1961年的GATT狄龙回合关税减让谈判中,欧共体为换取美国不将它谷物(粮食)的关税列进约束税率(bindings),承诺给予美国输欧而欧洲那时尚不种植的大豆(主要油籽)以零关税待遇。后来,在欧共体差价税保护下,欧洲农民也大量种植大豆,且产量日增。但欧产大豆却竞争不过美国大豆,零关税成了欧洲农业生产的拌脚石。为了保护欧产油料作物,欧共体决策者们灵机一动,计上心来,把原定对大豆的价格补贴,改变成对榨油商的补贴,即凡用欧产大豆榨油者均给以“收入补贴”(income-subsides)。这样使从美国进口的大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进口数额连连下挫。乌拉圭回合进程中的1990年,美国指控欧共体违反国民待遇,扭曲了进口与欧产油籽之间的竞争关系。GATT专家组判处美国胜诉。欧共体毕竟理屈,未在GATT理事会上阻挠对该案裁决的通过。但从1991年起,欧共体作了调整,把给榨油商的补贴改换成按种植面积直接给农民或生产人(producer)的收入补贴。美国对此反对,提交该案专家组作第二次裁决,虽仍胜诉,但在GATT理事会中由于欧共体反对,该裁决未获通过,终成僵局。
此时,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项议题均获重要成果,唯独农产品达不成协议。在此千钧一发之际,如若欧共体在农产品问题上坚持原有主场,整个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均将付诸东流。在众目睽睽之下,难逃“历史罪人”的指责。在经过欧美双方多次外交谈判后,最终于1992年11月在美国华盛顿的布莱尔庄院(Blair House)达成秘密交易。据透露,此项交易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油籽案中欧共体为逃避直接对欧产大豆补贴的违法性,另辟蹊径,变换成对生产人补贴为启示,拟出了人们称之为蓝色箱的东西。这实际上是一种避开《农业协定》整体约束的“金蝉脱壳”之计。乌拉圭回合作为一揽子协议已临最后关头,大多数谈判方为顾整体利益大局,被迫作出不情愿的妥协。这也使得本已脆弱的《农业协定》又大打折扣。
事实证明,这种蓝色箱政策或规则,主要保护的是美国与欧盟两个超级大鳄的利益,而且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为代价的,不仅是一种高度扭曲贸易的方式,也是违反国际正义和公平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利用这种规则的是美国与欧盟两家。蓝色箱几乎成了它们“合法的”特权。现任美国总统布什上台不久,就公然宣布要增加给本国农场主的补贴,每年补贴190亿美元。2002年5月美国的新《农业法》把原来的各种“差价补贴”(deficiency payments)均改换成符合蓝色箱规则的对农场主补贴。
物极必反,深受其害的发展中国家,压在心头的愤怒终于在多哈回合中爆发出来,坚持要把农产品贸易的谈判放在首位,不惜坎昆破裂,矢志不移地要谈出突破性成果来。
多哈新框架的有关规定
今年8月1日凌晨达成的多哈新框架协议共分从a到h的八段内容。将修改《农业协定》置于首位,并在其关于农业谈判的《附件A》中,在小标题“blue box”项下写了第13、14、15共三段协议内容,全文如下:
“蓝色箱
13、各成员方承认,蓝色箱的作用是推进农业改革。有鉴于此,对第6条第5款将予重新考虑,以使各成员方得采取下列措施:
◆ 按限产计划作直接支付,只要:
——该支付是基于固定而不变的面积与产量;或
——该支付是按固定不变的基期生产水平给予;或
——按固定不变的头数对牲畜的支付
或者,
◆ 直接支付不与生产挂勾,只要
——该支付是基于固定而不变的基数与产量;或
——按固定而不变的头数对牲畜的支付;或
——该支付按固定不变的基期生产水平给予。
14、将对上述标准连同追加的标准进行谈判。任何这类标准将保证“蓝色箱”支付对贸易扭曲要比综合支持量(AMS)措施为轻,即应理解为:
任何新标准都需考虑到WTO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 协议的任何新标准将不会招致对正进行的改革具有违背常理的效力。
15、“蓝色箱”支持将不超过一个成员方在一个历史时期中农业生产的平均总值的5%。该历史时期经谈判确定。这个上限将适用于任何实际存在或可能有的“蓝色箱”使用者,从执行期开始算起。一个成员方若置入蓝色箱的扭曲贸易的支持所占百分比特别大,则将根据议定基础提供某些灵活性,以保证不要求该成员方不作全然不成比例的削减。”
据我的理解,对上述三段稍作释意。
第一,对《农业协定》第6条第5款的将予重新考虑(will be reviewed)。原规定是指“按限产计划下的直接支付”,现在提供了另一个选项,即:或者,“不与生产挂勾的直接支付”(Direct payments that do not reguired production)这些第6条第5款原有的标准,以及提议的各种“追加的标准”,都需进行谈判。谈判应遵循的指导原则是,未来谈成的“任何这类标准”,必须在对贸易扭曲程度上要比原来作为“国内支持(补贴)”的综合支持量(AMS)要轻要小。如何体现这个原则呢?
第14段说:任何谈定的新标准“需考虑WTO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里显然指出,使用蓝色箱规则,不是任何成员方的一种特权,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对应的义务。这正是现有蓝色箱规则缺陷的要害之处。
第14段还说,任何谈定的新标准“将不会招致对正进行的改革具有违背常理的效力(perverse effect)”这些都是对未来新标准谈判设定的软性限制,需体现在新规则中的。
第二,第15段则为蓝色箱设定了一个硬指标,即任何蓝色箱不得超过该国农业生产年度总值的5%。我们注意到,这个5%是和《农业办定》第6条第4款关于微量支持(de minimis)的不得超过农业生产相关年度农业生产总值的5%,完全相同的。这暗示着,蓝色箱属于微量补贴一类,不属大量补贴之列,更不是无底洞。
这个年度农业生产总值按哪个年度呢?第13段使用的是“基期生产水平”;第15段使用的是“during an historical period”(在一个历史时期)。《农业协议》原规定的基期为1986-1990年,新框架协议第15段,未对这个“历史时期”作出规定,要通过多哈谈判来拟定。
当然,这个5%硬指标也还允许“在谈判协议的基础上,规定一定的灵活性”。
第三,不难看出,这个框架还有不少待多哈回合继续谈判才能决定的变数,但蓝色补贴硬指标不得超过5%的上限则是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主要标志。
与工业产品不同,农业产品贸易有着除经济理论以外的颇为错综复杂的各种因素的缠绕,其中既有历史的、社会的、乃至文化的因素,也有具有高度敏感现实政治性的因素,加上各成员方有地域与天然资源不同,国土面积与人口差别,有纯出口国与纯进口国的不同特性与利害冲突,要想在较短历史时期把这些矛盾调整到位,找出贸易自由化的通途,几乎是不可能的。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定》把本来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农产品贸易纳入WTO框架;几经周折的多哈回合将要取得的突破,这已经是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其切身利益和国际正义取得的很可贵成就了。
(赵维田: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公法教授,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第一副会长。详见本期P11专家委员会“本期特别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