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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独立创设的适应“三权分置”发展模式要求的新的用益物权类型,其主体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适度扩展到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农业公司等主体;耕作权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设定而取得,采登记对抗主义,而其处分则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耕作权的内容包括对农地的耕作等基本权利及其抵押、入股等处分的权利,还必须承受必要的义务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