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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会计科目设置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