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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刑法的进化过程看,市民刑法、社会刑法和政治刑法不仅是刑法的基本组成类型,同时也是法律秩序、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与刑法相互作用的产物。市民刑法虽然对限制国家权利不正当扩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市民刑法却陷入到正义的困境中,对不同主体的社会正义要求给予充分的满足。社会刑法在承认弱者和强者的社会划分基础上,对社会弱者给予更多的帮助和人文关怀,对社会强者的自由要有更严格的法律限定。社会刑法需要与市民刑法形成良好的共生秩序,以此形成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相互融合的发展方式。政治刑法对身份有明显的区分,其重点是保护权贵的利益,所以在规定罪刑时有明显的平民与权贵之分。市民刑法、社会刑法以及政治刑法是我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的主要构成。
关键词: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探索讨论
一、前言
我国当代刑法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是对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的研究和探索,现阶段我国刑法学界对这项课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确定我国刑法现代化的走向,主要是由刑事法制向刑事法治转变。其次是以我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准则,提高我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品质。最后是对我国刑法现代化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进行及时的解决。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界因为缺乏从刑法进化论的角度研究刑法的类型,所以无法看清我国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的真实面貌。阻碍了我国刑法向现代化方向的发展,制约了刑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因此要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我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使我国刑法可以更好的为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服务。
二、我国刑法现代未来图景探讨
1.从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转变
政治刑法是建立在身份、地位差异基础上的一种国权主义刑法,政治刑法的出发点是为权贵服务,维护政治国家的利益,在我国的传统社会体制中,政治刑法主要是帮助统治者进行政治统治,是一种典型的建立在身份划分基础上的刑法类型。政治刑法类型除依赖文化背景之外,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对其有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社会政治文明程度较弱,而社会秩序又比较混乱时,国家会采用政治刑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当社会政治文明程度较高,社会秩序稳定时,政治刑法也就不再适应整体社会的发展形势,如果国家继续采用政治刑法势必会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1]。
市民刑法主要是以自由、平等为基础,强调形式上的合理性、确定性及可预测性。市民刑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个人、社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促使人类社会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其宗旨是保证人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保证人民的财产和尊严不受到损害。所以市民刑法要求限制司法权,司法权不能超越立法权,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的适用中不得以身份和地位进行区分,实现权贵与平民的平等对待。市民刑法以一般性、抽象性的规则体系去解决刑法的生命力问题,避免刑法回到政治刑法的道路上,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
立足于社会契约理论,以限制国家权力为宗旨。市民刑法在价值单一的社会结构组成中可以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秩序,但是在价值多元化、犯罪复杂化的社会中,特别是雇佣社会和风险社会中,市民刑法无法适应这种社会结构,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所以必须慎重思考我国刑法现代化的新方向。
2.从反思市民刑法中萌生出社会刑法
市民刑法在复杂多元化的社会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例如,市民刑法不能很好的体现刑法的目的,不能将国情民意真正的发映出来,对社会秩序无法合理有效的维持。而市民刑法的过度强调平等和法条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民刑法的真正作用和意义无法实现,使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有机的统一,造成市民刑法的认同危机出现。因此法学界对市民刑法局限性进行反思,由此萌生了对社会刑法的向往。社会刑法主要是以基本社会分层或者社会风险为基础,针对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犯罪进行不同的罪刑规范的配置,社会刑法不仅考虑到法律意义上的正义,也考虑到社会意义上的正义,不但保证社会弱者的权益,同时对社会强者进行一定的限制[2]。随着社会安全和社会风险问题的不断出现,社会刑法要进行积极的干预,以此控制社会风险。我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是: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共同发展,以社会刑法的优点弥补市民刑法的不足。
3.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的融合
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态中,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使命。我国刑法现阶段面临着两个基本模式的转换需求,首先是确立市民刑法的主流地位,完成由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其次是将社会刑法作为市民刑法的补充形态,弥补市民刑法的局限性。市民刑法和社会刑法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刑法,都具有合法合理性,市民刑法主要是坚持刑法的平等性,社会刑法主要坚持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殊性,采用区别对待犯罪和刑罚的模式,坚持量刑不同的原则。虽然市民刑法维护了刑法的权威性,提高了民众的刑法规范意识,但这种规范意识的建立是短暂的,不能长久存在。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在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规划中,将这些影响因素融入其中,从社会正义出发,给予社会弱者更多的刑法保护,以刑法控制社会风险[3]。当意识到市民刑法具有某些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时,要提出新的刑法类型进行补充,使市民刑法和社会刑法可以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三、结束语
政治刑法、市民刑法和社会刑法作为独特的刑法类型,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与政治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之间关系进化的结果。我国法学界在论证刑法发展的未来图景时,通常将市民刑法作为理想的未来图景,而忽略了社会刑法的问题。政治刑法是刑法的最初形态,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种基于皇权或教会权威的政治秩序,以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法发展的主流形态,市民刑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种基于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的法律秩序,保障民众的权利;社会刑法作为刑法发展的补充形态,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基于社会秩序保障需要的功能性反应,实现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伊新宇.论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制约[D].黑龙江大学.2011,3(14):34-109
[2]龙国华.刑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2(15)56-123
[3]李欢.刑法作为义务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5(17)78-145
作者简介:
张颖(1978~),女,汉族,甘肃兰州人,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经济法学。
关键词: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探索讨论
一、前言
我国当代刑法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是对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的研究和探索,现阶段我国刑法学界对这项课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确定我国刑法现代化的走向,主要是由刑事法制向刑事法治转变。其次是以我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准则,提高我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品质。最后是对我国刑法现代化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进行及时的解决。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界因为缺乏从刑法进化论的角度研究刑法的类型,所以无法看清我国刑法现代化未来图景的真实面貌。阻碍了我国刑法向现代化方向的发展,制约了刑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因此要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我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使我国刑法可以更好的为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服务。
二、我国刑法现代未来图景探讨
1.从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转变
政治刑法是建立在身份、地位差异基础上的一种国权主义刑法,政治刑法的出发点是为权贵服务,维护政治国家的利益,在我国的传统社会体制中,政治刑法主要是帮助统治者进行政治统治,是一种典型的建立在身份划分基础上的刑法类型。政治刑法类型除依赖文化背景之外,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对其有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社会政治文明程度较弱,而社会秩序又比较混乱时,国家会采用政治刑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当社会政治文明程度较高,社会秩序稳定时,政治刑法也就不再适应整体社会的发展形势,如果国家继续采用政治刑法势必会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1]。
市民刑法主要是以自由、平等为基础,强调形式上的合理性、确定性及可预测性。市民刑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个人、社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促使人类社会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其宗旨是保证人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保证人民的财产和尊严不受到损害。所以市民刑法要求限制司法权,司法权不能超越立法权,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的适用中不得以身份和地位进行区分,实现权贵与平民的平等对待。市民刑法以一般性、抽象性的规则体系去解决刑法的生命力问题,避免刑法回到政治刑法的道路上,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
立足于社会契约理论,以限制国家权力为宗旨。市民刑法在价值单一的社会结构组成中可以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秩序,但是在价值多元化、犯罪复杂化的社会中,特别是雇佣社会和风险社会中,市民刑法无法适应这种社会结构,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所以必须慎重思考我国刑法现代化的新方向。
2.从反思市民刑法中萌生出社会刑法
市民刑法在复杂多元化的社会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例如,市民刑法不能很好的体现刑法的目的,不能将国情民意真正的发映出来,对社会秩序无法合理有效的维持。而市民刑法的过度强调平等和法条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民刑法的真正作用和意义无法实现,使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有机的统一,造成市民刑法的认同危机出现。因此法学界对市民刑法局限性进行反思,由此萌生了对社会刑法的向往。社会刑法主要是以基本社会分层或者社会风险为基础,针对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犯罪进行不同的罪刑规范的配置,社会刑法不仅考虑到法律意义上的正义,也考虑到社会意义上的正义,不但保证社会弱者的权益,同时对社会强者进行一定的限制[2]。随着社会安全和社会风险问题的不断出现,社会刑法要进行积极的干预,以此控制社会风险。我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是: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共同发展,以社会刑法的优点弥补市民刑法的不足。
3.市民刑法与社会刑法的融合
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态中,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使命。我国刑法现阶段面临着两个基本模式的转换需求,首先是确立市民刑法的主流地位,完成由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其次是将社会刑法作为市民刑法的补充形态,弥补市民刑法的局限性。市民刑法和社会刑法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刑法,都具有合法合理性,市民刑法主要是坚持刑法的平等性,社会刑法主要坚持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殊性,采用区别对待犯罪和刑罚的模式,坚持量刑不同的原则。虽然市民刑法维护了刑法的权威性,提高了民众的刑法规范意识,但这种规范意识的建立是短暂的,不能长久存在。所以这就需要我们在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规划中,将这些影响因素融入其中,从社会正义出发,给予社会弱者更多的刑法保护,以刑法控制社会风险[3]。当意识到市民刑法具有某些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时,要提出新的刑法类型进行补充,使市民刑法和社会刑法可以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三、结束语
政治刑法、市民刑法和社会刑法作为独特的刑法类型,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与政治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之间关系进化的结果。我国法学界在论证刑法发展的未来图景时,通常将市民刑法作为理想的未来图景,而忽略了社会刑法的问题。政治刑法是刑法的最初形态,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种基于皇权或教会权威的政治秩序,以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法发展的主流形态,市民刑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种基于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的法律秩序,保障民众的权利;社会刑法作为刑法发展的补充形态,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基于社会秩序保障需要的功能性反应,实现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伊新宇.论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制约[D].黑龙江大学.2011,3(14):34-109
[2]龙国华.刑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2(15)56-123
[3]李欢.刑法作为义务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5(17)78-145
作者简介:
张颖(1978~),女,汉族,甘肃兰州人,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