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视点:民事再审制度的新发展——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

来源 :法学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hq51668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就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专题性的修改,以期化解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两大顽症:申诉难和执行难。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民事诉讼法发展方向的怎样的思考?以及尚存在哪些问题?为此,本刊邀请若干学者就再审制度作出探讨,希望对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有所启发。
其他文献
人权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这两个源自西语的概念,在汉语法学文献中的使用并不统一,这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宪法引领下的实定法体系内在的系统化和统一性。本文旨在从一般法学理论角度澄清二者之间的区别和关联。本文特别指出,从人权转化为宪法权利要经过四个限缩性过渡——民族国家化、制度化、理性科学化和习俗化。基本权利不仅是人权的制度化,而且它总是包含着以人权为指针,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人权的要求。最后,通过运用这一新的分析框架,本文概括性地分析了现行宪法和法律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论文的研究背景 随着知识产权法的逐步发展,其对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辐射亦逐步增大。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版权法从诞生之日起,对于版权的保护就一直处于扩张之中。无论是在权利保护的期限上,还是在版权法制度本身在全球的应用范围上,
记风雨兼程,人大法学与共和国同行;甲子轮回,逝者如斯,吾辈今日缅怀和憧憬。五零年代,国之初建,百废待兴。吾人奋发,领风气之先:引介苏联法学,涵养学术人才,刊行法学注疏;尽心竭力,鞠躬尽瘁。国家与法权理论、国际法、民法、刑法等学科蹒跚起步,初见端倪。十年浩劫,重创法制。七零年代末以降,吾法律人重拾奋发之气,借开明治理之机,续前辈之学,建开国家法制,涵养邦之栋梁。中国法制建设之实践,在宪制、民事、刑事、经济、社会等领域,皆见吾人之身影;中国法学理论之开创,亦在人大法学之先领。济济多士,克广德心。蕉蕉黄黄,不吴
法律对屠杀问题的回应,始终在两种模式之间徘徊:一种是以国家刑法为给养来源的"刑法上的敌人"模式,另一种是源于国际刑法的"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后者更适合屠杀的定性标准,它暗示了在大量死难者面前,对人性的否定。建立"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需要回应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罪的含义;第二,归责;第三,惩罚的实质。首先,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反人道模式中被保护的"人性"包含着两个相辅相成的要素:每个人的特殊性,以及每个人都平等地归属于人类共同体。其次,在归责问题上,我们不能满足于只制裁处于权
自现代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基于强化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以涵盖各种未保护的知识创作物的理论观念,知识创作物未保护领域的界线就不断遭到突破。但这种理论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们脱离了人类行为的实际模式。任何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和政策必须注重人类行为的具体模式——即调整人类活动的连接点,因而法律和政策没有必要调整所有知识创作物的利用行为,知识产权只能限制某些人类行为。为了避免可能的缺陷,知识产权法的制定者既应当考虑影响知识产权法制定的实际因素,比如制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不均衡现象,也应当考虑其应用和实际的效果。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总要求。从本质上说,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法作为规范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法律,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社会法治建设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应该尽快加以解决,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长期以来,受历史事实、制度、政策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结构模式。这一社会构成事实及城乡之间发展上的巨大差异,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均衡发展和全面发展,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进而严重制约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设想的实现。为了解决这一重大而紧迫的社会课题,党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方针及具体措施。为参与“新农村建设”方略的讨论,本刊组编了与新农村建设有关的四篇法学论文,以飨读者。
一、2006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况 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发表于各类期刊的刑事诉讼法学论文、文章达千余篇,出版的学术著作和教材50多部。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和法典主要有: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刑事-审程序与人权保障》;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1卷)》;樊崇义著:《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程序中律师在场权(试验)》;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5卷)
一、导言 德国刑法是一种有体系的刑法,主要通过以判例为根据,也就是根据过去已经作出判决的真正案件来与其他法律制度加以区别。在刑法的基础中,人们不可以过高地评价这个区别,但也不可以过低地评价这个区别。一方面,德国刑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通过立法和学术,而且是通过司法判决来向前推动的;《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一套多达50卷的汇编,是每个刑法学工作者,同时也是学生们经常使用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的最高法官们不是在自由地创造法律,他们也需要以法律为根据,也需要以在一种所谓的刑法体系中加以总结的一般犯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已经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根据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今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可以预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成为一个持续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意义重大,难度也很大,目前对于如何修改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为此,我们约请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实务界和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撰写了一组论文,谈谈他们个人的观点,期望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够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