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行着手”的含义——“实行行为起点”与“未遂犯成立要件”,分别立足于行为科学与规范刑法学立场,在同一界域使用具有不兼容性,规范刑法学领域的着手认定应该体现司法回溯性思维,遵循三段论推理模式。作为所谓特殊犯罪类型着手问题的复行为犯、不作为犯、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实质上都混淆了三段论下作为大前提的规范的实行行为的确定和作为小前提的具体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作为“未遂犯处罚界限”的着手理论,承担着未遂犯与预备犯、不能犯区别以及结果提前实现情况下既遂抑或未遂判断的功能,但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