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宪法审查原理与技术研究的真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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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已然泛滥的研究领域中转向”,这既是林来梵在其新著《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中的一个标题,亦是他反观中国宪法审查研究现状后所发的感慨。在他看来,综观20多年来我国学界相关的研究成果已有盈阁充栋之观,而唯独未对宪法审查自身的原理及技术进行专注、细致的探究,虽然谈不上完全处于真空状态,但已有的成果却也聊胜于无。
  
  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
  林来梵编著,法律出版社,2009
  
   谁都不曾想到,2003年,一起偶然的“个体受难”最终却促成了中国法治进程中必然的标志性事件。有媒体评论说,由孙志刚“离奇”死亡所引发的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由此带动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也将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1〕在当时,类似的观点、声音层出不穷数不胜数,颇有一时兴起、蔚为风行的景象。而以此为契机的是,学界长期以来对制度改革的急切吁求被激发,同时,有关违宪审查的研究热潮也随之复兴。〔2〕
  然而,远不如“孙志刚之死”所带来的实质性意义(收容制度的废止、市民社会的兴起、违宪审查的开启等),在迄今为止的大多数研究成果中,我们却鲜见能真正落实“具体法治”、指导“宪法实践”的理论建设——它们,要么止步于对各国宪法审查模式的比较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生吞活剥”或“拿来主义”地对中国宪法审查模式的构建,要么在有权机关“不在场”以及宪法判断的应有程序和固有技术均基本处于阙失的语境下热衷于有关宪法性个案的评说、分析。总之,它们的“千篇一律”、“点到为止”最后还是没有走出涉及体制改革的固有困境,同样地,也并没有彻底打开当下中国宪法审查制度反思和重建过程中所遭遇的闷局。
  “从已然泛滥的研究领域中转向”,这既是林来梵在其新著《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中的一个标题,亦是他反观中国宪法审查研究现状后所发的感慨。在他看来,综观20多年来我国学界相关的研究成果已有盈阁充栋之观,而唯独未对宪法审查自身的原理及技术进行专注、细致的探究,虽然谈不上完全处于真空状态,但已有的成果却也聊胜于无。在书中,林来梵仍不失其儒雅幽默、诙谐灵动之本色,他说,虽然我国迄今为止的有关宪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成果不乏“为赋新词强说愁”的境地,也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盛况,但实际上可谓仍处于某种“浅草才能没马蹄”的状态。不难发现,林来梵所写的《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一书有着极为强烈和迫切的问题意识——在已有的近乎泛滥的研究中脱离出来,将考察的焦点集中投入宪法审查的原理和技术中,并作出体系化的研究,以试图填补我国宪法学界有关宏观的模式研究与微观的个案分析之间所留下的巨大空缺。
  事实上,早在8年前林来梵就在其代表作《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3〕一书中提及了“违宪审查制度”,并设专门一节来探讨“违宪审查的方法”,而这在当时来看,无论是立意,还是角度,抑或是见地,都因新锐、深刻而位于宪法学术的前沿。〔4〕尽管如此,但正如该书的副标题所写只是“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那么其中对于“违宪审查”自然也是基于“规范宪法学”立场上的一种尝试性的、起始性的研究,本身尚构不成完整体系,也无法代表林来梵对该议题已然成熟、深入的思考。〔5〕
  到了《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一书,则大为不同了。它的出版堪称林来梵在其学术生涯中的一次相对成熟、完备阶段的“亮相”。仅以“违宪审查”的称谓为例,就集中体现了林来梵深入、系统的思考。他指出,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不同学派,概念名称不尽相同。有叫“违宪审查”的,也有称“宪法审查”的,也有用“合宪性审查”的,更有说“宪法监督”的,大有呈多歧化的状态。〔6〕然而,究竟哪一个用语更加精确、到位呢?要知道,但凡一种法律制度的学理称谓,不仅关乎该制度的法上定性,而且还涉及语用学意义上的可被接受性的问题。如果是早几年,即使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中,林来梵也未曾对是“违宪审查”还是“宪法审查”或者其他有过如此用语上的考究。但是,随着专题研究的不断拓入,在对上述种种称法的再三思量后,林来梵终于在《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中统一了用语。正如他在序言中所写的:“除了个别叙述上的必要情形之外,全书统一改用‘宪法审查’一语。尽管我们也承认,对照其英语的constitutional review这一表述,此称谓或许也可以使用‘宪法性审查’、‘宪法(性)复核’、宪法(性)核查等,但采用‘宪法审查’之谓,无论是从现今世界各国情况的‘最大公约数’来看,还是从我国长期沿用‘宪法监督’这一用语的语用学意义或习惯性效应来看,都是较为剀切的。”〔7〕序言1—4所谓“名不正,言不顺”,在治学研究中亦是如此。如果对“违宪审查”这一用语难以准确拿捏,反而囫囵吞枣、信马由缰,其后续的有关原理与技术的阐述它的精准性、正当性、普适性的程度可以想见。在此,林来梵秉承其负笈东瀛八年学成的日本公法学严谨、缜密、精细、考究的治学之风,在对“宪法审查”的内涵及外延把握上保持了一以贯之的“集约型”研究风格——而与之相对的恰恰是国内常见的“粗放型”的问题研究方式。〔8〕
  当然,仅仅做到为“宪法审查”正名是不够的。作为“规范宪法学”的又一次具体操练,其在国内的创始人、积极倡导者林来梵自然对《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寄予厚望。首先,规范宪法学作为一种方法论,“已经被表述,并且被尝试”,〔9〕但它仍是一种未尽之学,或者说,只是表达了一种“立场”、提出了一种“口号”,它需要逐一化解更多宪法学上的难题来表现理论自身的效用和价值。其次,规范宪法学的理论增长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向上:一者是往上,即在规范宪法学的第二层意义上如何寻找乃至形构妥贴的架桥理论;二者是往下,为各类宪法判断提供精致而可操作的原理与技术性方案。〔10〕毫无疑问,本书正是“向下”的拓展和延伸。再次,不管最终确立哪种宪法审查模式,原理性和技术性的问题均是无法绕过的内容。倘若没有事先系统、厚实的理论准备,难免在“千呼万唤始出来”之后又落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最后,由于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具有相对独立一般宪法规范理论体系以及宪法审查模式的类属,为此,先行、适度地跳出宪法基础问题范畴,转而切入技术与原理,不仅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更是有效的。按照林来梵的说法,他真诚地相信,通过对宪法审查原理与技术的构建,可以为当下我国现行的宪法审查实践提供一个学理上的参考,另一方面,也能促使宪法学人们进一步认识宪法审查制度的堂奥,为雕琢我国“法治国家大厦的拱顶石”提供一幅学术上的具象构图。〔11〕3
  具体到原理与技术的设计中,林来梵坦言其观点主要得益于对美、日、德、法等有着成熟宪法审查机制国家的“最大公约数”的提取。“在研究过程中,不仅没有自身已有的理论可以借镜,同时也难以将我国的有关实践经验纳入核心的考察范围,为此只能将研究的射程投向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等几个在宪法审查制度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通过对它们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的细密爬梳和甄别,并力图以提纲挈领、条分缕析的方式,提取出不同模式的宪法审查制度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最终汇成体系化的论述。”从这段话中不难看出,若要认可、接受林来梵所架构的宪法审查原理与技术,其前提必须建立在四个“确信”上:第一,要确信以美国为典型的具体审查(concrete review)和以德法两国为代表的抽象审查(abstract review)〔12〕2—6这两种模式在启动要件、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审查基准,以及宪法判断的方法和效力方面必然有着交错兼容、互融互通之处;第二,要确信中国未来不管采取哪一种宪法审查模式(或干脆“自立门户”,创出“中国特色”),对于两种宪法审查模式下的部分原理和技术可以“西学东渐”、“拿来主义”;第三,要确信这样的“制度移植”不会对本土资源构成挑战和威胁,相反,它不失为一种打破当下宪法审查研究闷局的尝试;第四,要确信,近年来随着各种宪法性公共事件的一再涌现,并不断受到关注,运用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对其作出学理性的宪法判断的法治需求也日益提高,它是我们当务之急需要面对的课题。
  在书的最后,林来梵照例是从“借鉴海外”回到“反观中国”上,对我国宪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构想。他提出,鉴于我国受制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构成的复杂系统中的方方面面,因此,一个渐进展开的过程,无疑是显得更为稳妥和适切。至此,这个被林来梵描述为“渐进式复合型”的宪法审查模型正式形成。它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的逐步演进,方能臻于完善,它们是:充分活用现行宪法秩序内的制度性资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宪法委员会制度的启动,以及最终以最高权力机关之另一个常设机构为核心的复合型审查模式的确立。当然,以上三个阶段只是对中国宪法审查模式的一个建议,而非预言,正如林来梵所强调的那样,宪法学者不是预言家或未来学家,其所能给予的仅是运用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基于实定宪法秩序的一种言说。
  结果没有意外,完全在情理之中,林来梵的这一次关于“违宪审查研究的新转向”的“言说”获得了学界的最高嘉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研究成果。〔13〕专家评委们认为,林来梵的《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一书,在系统整理、提炼各国成熟的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的基础上,用八章、近59万字的篇幅,对宪法审查的各项原理板块与技术单元进行了梳理,条分缕析地提取出若干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主题;在国内首次对违宪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对具有独立于一般宪法规范理论体系的内容和规则作出了系统化的论述。事实上,该书的出版将填补建构论式与宪法个别事案研究之间的空白,同时克服了建构论式研究中长期存在的空泛之弊与强烈分歧,促成违宪(宪法)审查制度建设上的理论共识,澄清了我国学界在这一领域内长期存在的许多误解,还为我国相关机构如何进行违宪(宪法)审查提供了理论支持以及切实可行的运作方式。
  另外,林来梵在写作该书时所展现出的学术规范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他常说,行文要如书法名家写字,“每一笔都要有出处”,所以,在他每一次文献引证、观点援引时,都有极为翔实、丰富、权威的资料做支撑,力图确保每一次推理、每一个结论的得出都有理有据。毫无疑问,《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堪称一部严谨、规范的学术经典。
  在学界,常常不乏这样的声音:什么是你——法律人的贡献?这既可以是设问,也可以是反问。而通过这本书,我们大抵能清楚地知道林来梵会持什么样的答案——除了带给中国违宪审查研究新的转向之余,便是他对宪政共识的笃定信仰和对宪法实践的执著探求!
  
  注释
  〔1〕牛龙云:《从孙志刚事件透视违宪审查制》,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6月5日。
  〔2〕为什么是“复兴”而不是“兴起”,原因在于有关的标志性研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出现,仅从中国期刊网显示的1979—2006年之间的论文数据来看,以“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或者“宪政审查”为主题的文章就多达千篇。其中,孙志刚事件后的2003—2006年间,所发表的论文数量就达700篇左右。此外,有关此类主题的专著也有可观的数量,代表性的就有:莫纪宏:《宪法审判制度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陈力铭:《违宪审查与权力制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胡锦光主编:《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等等。
  〔3〕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
  〔4〕国内有不少学者曾对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作过评论,其中多以正面、肯定、褒扬的回应予以推介。例如,李琦:“在规范与价值之间——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载《法学家》2002年2期;郑磊:“规范宪法学的开放性”,载《浙江学刊》2009年2期。侯阳笛:“《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读书笔记”,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5期。
  〔5〕姑且假设这只是林来梵的一种自谦,但从一个学派的兴起、发展、成熟等发展阶段来看,8年前林来梵所谓的“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也未尝不是一种谨慎、自觉的定位。事实上,林来梵在该书出版后,通过论文、研讨会发言、博客等诸多方式,进一步阐释和丰富了规范宪法学的框架与内涵,其中较为重要的成果或表述有:“法律学方法论辩说”(与郑磊合作),载《法学》2004年2期;“法律实证主义的故事”,载《浙江学刊》2004年2期;“今日宪法学:方法与机遇”,http://www.chinalegaltheory.com/homepage/Article_Show.asp?ArticleID=997;“所谓‘围绕规范’——续谈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与郑磊合作),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与张卓明合作),载《中国法学》2006年2期;“有关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反思——来自法学立场的发言》(与翟国强合作),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5期;《中国宪法解释学的童话”,http://linlaifan.fyfz.cn/blog/linlaifan/index.aspx?blogid=143966;“宪法学思考中的事实与价值”(与翟国强合作),载《四川大学学报》2007年4期,等等。
  〔6〕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有不少文章专门探讨“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的论文,如胡锦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载《法学》2006年4期;马岭:“‘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载《法学》2006年3期;李娜:“对于‘违宪审查’的概念分析”,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5期。
  〔7〕在该书的序言中,林来梵专门针对“为什么是宪法审查”作了细致的论述,他通过与“宪法审查”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发现其他概念或者不得要领,或者语焉不详,或者不知所云,相对而言,“宪法审查”一词则较为通行和得当。具体参见林来梵:《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法律出版社,2009。
  〔8〕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中,林来梵就对中国宪法学的研究现状表现出极大不满。他认为,中国宪法学不应该成为中国政治的一种演说,而应当是真正作为“关于宪法规范的学说”。他在书中指出,时至今日,注释宪法学之受到鄙薄、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法问题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地替代了宪法学的劳作等迹象,从侧面上证明了一个可谓之以“宪法学之悲哀”的情势。为此,他对强调“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意义在于正视问题、进入规范、面向实践。
  〔9〕林来梵、郑磊:《所谓“围绕规范”——续谈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载《浙江学刊》2005年4期。
  〔10〕郑磊:“规范宪法学的开放性”,载《浙江学刊》2009年2期。
  〔11〕“拱顶石”的比喻取自德国宾丁语。该句话本意是指德国的宪法法院是其“立宪法治国的拱顶之石”。林来梵取其要义,但又基于中国的语境下对原文表述有所修改和引申。原文可参见[德]克劳斯·施莱希、斯特凡·科里奥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刘飞译,法律出版社,2007。
  〔12〕具体到抽象审查,也分宪法委员会模式和宪法法院模式,前者以法国为典型,后者以德国为代表。对此,林来梵在书中有专门介绍。参见林来梵:《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法律出版社,2009。
  〔13〕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家社科项目最终能顺利结题的课题为数不多,而其中可获优秀鉴定的比例大致为结题课题数量的10%—15%。由此可见,林来梵的《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能获优秀成果的嘉奖,实属来之不易。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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