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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玩“跳山羊”摔成八级伤残
小学生李伟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玩“跳山羊”游戏不慎摔伤,造成八级伤残。李伟的父母将做“山羊”的同学徐龙及其父母、还有学校均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对李伟造成的损失。学生在课间自行玩耍造成的伤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应否负责任?
老家在安徽的李伟随父母来上海奉贤打工,就读于当地一所小学五年级。去年6月的一天上午,在第一节课后的课间休息时,他与同学们玩起“跳山羊”游戏。按游戏规则,徐龙做“山羊”,其余同学排队依次从“山羊”背上跳过去。在轮到李伟跳上“山羊”背上之际,徐龙不知怎么的突然起身,毫无防备的李伟被猛地摔下倒地。
学校的体育老师接同学报告后赶紧奔至事发现场,关切询问李伟是否伤着身体,李伟摇摇头对老师说“没什么”便进入教室继续上第二节语文课。任课老师在讲课时发现李伟趴在桌上,直喊“肚子疼”,立即打电话给李伟父亲,通知他马上带李伟去医院诊治。李伟被父亲带至当地一家社区医院拍片,诊断结果是“未见明显异常”。回家后,李伟腹痛加剧。当天下午父母又带他到另一家医院诊治。经医院检查,李伟脾破裂,因治疗不及时,致脾脏大量出血,必须施行脾脏切除手术,要不随时有生命危险。为了保儿子的命,李伟父母只得签字同意。
李伟的伤势在被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其父母就聘请了律师打官司,要求徐龙及其父亲、学校连带承担李伟受伤所造成损失的70%,即13.5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律师认为,李伟在“跳山羊”时,被告徐龙故意突然起身,致使原告摔下倒地。学校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也未向家长讲明原告的伤势情况,致使原告延误了治疗时间,被迫切除脾脏。
被告徐龙及其父母共同辩称,事发时徐龙并非故意起身,而是因原告抓在被告徐龙身上,致他疼痛难忍不得不起身站立。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只能根据其经济能力赔偿。
校方辩称,事发后,学校及时采取了救治措施并通知了原告家长,已尽到了学校的责任。平时,学校始终将安全教育贯穿于日常的教学中,经常性地对学生及其家长警钟长鸣。故认为本事故的发生,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学校愿给予原告补偿人民币5000元。
奉贤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小学得知原告在课间摔倒受伤后,已尽到了询问、通知、协助家长送原告到医院就诊等义务,上述救助措施属及时、妥当,并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跳山羊”游戏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原告与被告在事发时均已年过10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已具备与其年龄与智力相适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而李伟和徐龙在玩游戏时对“跳山羊”的危险性采取轻信、放任、能避免的态度,对学校平时的安全教育置之不理,从而直接导致原告在玩“跳山羊”游戏中摔倒致伤这一结果的发生,故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徐龙在“跳山羊”游戏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相互照顾和确保安全的义务,而突然起身站立,导致原告跌落,显属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因徐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徐龙承担60%的责任。
体育课玩单杠,同学帮倒翻摔成十级伤残
都说男孩顽皮,其实,顽皮的女孩不亚于男孩。一年级学生李琳在体育课玩单杠时,被同班女生杨小叶从背后将她的双脚拎起倒翻过去,摔伤致残,引发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纠纷。
去年4月的一天,李琳所在的班要进行跳绳考核。体育老师将她们带到考核地点后宣布了有关规定:轮到考核的同学排成一列纵队等候,未轮到及已考好的同学在校内的儿童乐园自由活动。
李琳在通过跳绳考核后,按体育老师所规定与其他同学一起进入儿童乐园自由活动玩单杠。李琳是一个胆怯的女孩,她双手搭着单杠想上不敢上。就在她犹豫之际,身后的一位女孩杨小叶欲帮她倒翻,就用双手从背后将她的双脚猛地拎起倒翻过去,毫无准备的李琳顿时摔倒在地,左手臂剧烈的疼痛令她嗷嗷哭叫。体育老师闻知后赶紧带李琳到校医务室,由校方通知双方家长一起将李琳送到医院治疗。因伤势较严重,李琳当天被转送到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肘外伤。
经过半年的治疗及矫形手术,李琳的左手臂虽治愈,但落下了终身残疾。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李琳遭外力作用致左肱骨踝及骺板骨折、左肘畸形外翻,评定为十级伤残。李琳的父母聘请了律师诉诸奉贤法院,要求学校及杨小叶对李琳的伤害作出赔偿。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杨小平突然从背后将原告倒翻坠地致伤,具有侵权故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校方作为教学单位,教师在上体育课时让学生自由活动,疏于管理,放任危险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
校方辩称,学校对本次伤害事件是不可能预见的,原告受伤是被告杨小叶推倒所致,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体育老师在上课时并没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其对原告方受到伤害没有任何过错。
被告杨小叶的代理人辩称:被告与原告均是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系无民事行为人,故对原告诉称的“故意侵害”有异议。作为无民事行为人,在家的监护人是家长,在学校的监护人为在读学校。本次事件发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奉贤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原告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玩单杠时,被被告杨小叶从背后推后摔倒受伤致残。被告的行为已违反老师提出的安全要求,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校方在提供没有安全隐患的教学场所方面具有一定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对原告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比例为40%。
原告自身在玩单杠时,对玩单杠具有的危险也应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考虑到被告杨小叶与原告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比例为30%,原告自行承担30%。
校外活动中跌伤,造成终身跛脚
王震的父母怎么也未料到,一次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竟使儿子摔断了脚。王震为此被迫休学一年,三次住院治疗,结果落下一脚高一脚低的毛病,造成终身残疾。日前,王震诉诸法院。
三年前,王震所在的实验中学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六至九年级1300余名学生至浦东世纪公园一日游活动。为确保安全,该校委托一家旅游公司操办,并签订了协议条款,每个班级特意安排了两名教师和一名导游负责全班学生的活动。
那天秋高气爽,公园内人群熙熙攘攘。王震与同学们一路走一路嬉闹。当他们沿着立体花坛游玩时,一位同学在超越王震时无意碰了一下,未站稳的王震猛地跌倒在地,双手捂住左脚直喊“疼”,无法站立。带队的老师赶紧将他搀扶起身,用车送他到医院。经医院拍片诊断,王震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需住院动手术。王震在承受巨大痛苦中三进医院开刀治疗,最后虽能行走,但因两腿高低相差约有3厘米,成了跛脚。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其间,旅游公司替王震垫付了医疗费近4万元人民币。
王震三进医院三动手术,前后治疗化了近两年时间,人残了,身心受到严重创伤,还被迫停学一年。考虑到王震的伤残会对将来成家立业受到较大的影响,其父母多次与校方协商,要求学校赔偿除医疗费外的其他各类损失,但因数额差距悬殊未成,王震就以原告的身份将自己的学校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原告王震的代理人诉称,被告在组织1300多名学生一日游活动时,疏于管理,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明确警示,导致原告在游玩过程中跌倒致伤,终致十级伤残。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因本次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13万多元。被告辩称,本次伤害事故原告也有过错。作为学校已与旅行社签订协议,有其负责全程旅游活动。出游前,被告对全体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故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愿意按公平原则分担原告50%的损失。
奉贤法院在审理查明后认为,尽管被告在组织活动时已安排老师和旅行社进行管理,但因被告对原告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导致原告在玩耍中跌倒致伤,主观上有一定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类费用,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人民币近10万元的50%,即4.9万多元。■
编辑:靳伟华jinweihua1014@sohu.com
法博士点评
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呈上升趋势,学校是否该对这类事故负责?
本文讲述的校园伤害事故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大多是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对这类案件,如何认定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奉贤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唐军芳从法理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她认为,认定责任主体的前提必须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与管理、保护关系的统一。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认定其为责任主体。责任的划分根据责任主体行为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中的“跳山羊”摔伤案,法院之所以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该校得知原告在课间摔倒受伤后,已尽到了询问、通知、协助家长送原告到医院就诊等义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对本次事故无过错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体育课玩单杠”摔伤案,法院判决被告学校对原告受伤后果承担40%的过错责任,基于学校在课中对年幼学生进入活动区玩单杠应当预见并制定措施来预防、消除训练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该校没有考虑上述因素,致使原告被推后不慎摔倒受伤致残。故被告校方在提供没有安全隐患的教学场所方面具有一定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对原告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至于“校外活动” 摔伤案,原告作为11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履行活动中相互玩耍嬉戏等过程存在危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尽管被告在组织活动时已安排老师和旅行社进行管理,但因被告对原告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导致原告在玩耍中跌伤致残,主观上有一定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
小学生李伟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玩“跳山羊”游戏不慎摔伤,造成八级伤残。李伟的父母将做“山羊”的同学徐龙及其父母、还有学校均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对李伟造成的损失。学生在课间自行玩耍造成的伤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应否负责任?
老家在安徽的李伟随父母来上海奉贤打工,就读于当地一所小学五年级。去年6月的一天上午,在第一节课后的课间休息时,他与同学们玩起“跳山羊”游戏。按游戏规则,徐龙做“山羊”,其余同学排队依次从“山羊”背上跳过去。在轮到李伟跳上“山羊”背上之际,徐龙不知怎么的突然起身,毫无防备的李伟被猛地摔下倒地。
学校的体育老师接同学报告后赶紧奔至事发现场,关切询问李伟是否伤着身体,李伟摇摇头对老师说“没什么”便进入教室继续上第二节语文课。任课老师在讲课时发现李伟趴在桌上,直喊“肚子疼”,立即打电话给李伟父亲,通知他马上带李伟去医院诊治。李伟被父亲带至当地一家社区医院拍片,诊断结果是“未见明显异常”。回家后,李伟腹痛加剧。当天下午父母又带他到另一家医院诊治。经医院检查,李伟脾破裂,因治疗不及时,致脾脏大量出血,必须施行脾脏切除手术,要不随时有生命危险。为了保儿子的命,李伟父母只得签字同意。
李伟的伤势在被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其父母就聘请了律师打官司,要求徐龙及其父亲、学校连带承担李伟受伤所造成损失的70%,即13.5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律师认为,李伟在“跳山羊”时,被告徐龙故意突然起身,致使原告摔下倒地。学校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也未向家长讲明原告的伤势情况,致使原告延误了治疗时间,被迫切除脾脏。
被告徐龙及其父母共同辩称,事发时徐龙并非故意起身,而是因原告抓在被告徐龙身上,致他疼痛难忍不得不起身站立。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只能根据其经济能力赔偿。
校方辩称,事发后,学校及时采取了救治措施并通知了原告家长,已尽到了学校的责任。平时,学校始终将安全教育贯穿于日常的教学中,经常性地对学生及其家长警钟长鸣。故认为本事故的发生,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学校愿给予原告补偿人民币5000元。
奉贤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小学得知原告在课间摔倒受伤后,已尽到了询问、通知、协助家长送原告到医院就诊等义务,上述救助措施属及时、妥当,并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跳山羊”游戏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原告与被告在事发时均已年过10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已具备与其年龄与智力相适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而李伟和徐龙在玩游戏时对“跳山羊”的危险性采取轻信、放任、能避免的态度,对学校平时的安全教育置之不理,从而直接导致原告在玩“跳山羊”游戏中摔倒致伤这一结果的发生,故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徐龙在“跳山羊”游戏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相互照顾和确保安全的义务,而突然起身站立,导致原告跌落,显属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因徐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徐龙承担60%的责任。
体育课玩单杠,同学帮倒翻摔成十级伤残
都说男孩顽皮,其实,顽皮的女孩不亚于男孩。一年级学生李琳在体育课玩单杠时,被同班女生杨小叶从背后将她的双脚拎起倒翻过去,摔伤致残,引发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纠纷。
去年4月的一天,李琳所在的班要进行跳绳考核。体育老师将她们带到考核地点后宣布了有关规定:轮到考核的同学排成一列纵队等候,未轮到及已考好的同学在校内的儿童乐园自由活动。
李琳在通过跳绳考核后,按体育老师所规定与其他同学一起进入儿童乐园自由活动玩单杠。李琳是一个胆怯的女孩,她双手搭着单杠想上不敢上。就在她犹豫之际,身后的一位女孩杨小叶欲帮她倒翻,就用双手从背后将她的双脚猛地拎起倒翻过去,毫无准备的李琳顿时摔倒在地,左手臂剧烈的疼痛令她嗷嗷哭叫。体育老师闻知后赶紧带李琳到校医务室,由校方通知双方家长一起将李琳送到医院治疗。因伤势较严重,李琳当天被转送到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肘外伤。
经过半年的治疗及矫形手术,李琳的左手臂虽治愈,但落下了终身残疾。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李琳遭外力作用致左肱骨踝及骺板骨折、左肘畸形外翻,评定为十级伤残。李琳的父母聘请了律师诉诸奉贤法院,要求学校及杨小叶对李琳的伤害作出赔偿。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杨小平突然从背后将原告倒翻坠地致伤,具有侵权故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校方作为教学单位,教师在上体育课时让学生自由活动,疏于管理,放任危险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
校方辩称,学校对本次伤害事件是不可能预见的,原告受伤是被告杨小叶推倒所致,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体育老师在上课时并没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其对原告方受到伤害没有任何过错。
被告杨小叶的代理人辩称:被告与原告均是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系无民事行为人,故对原告诉称的“故意侵害”有异议。作为无民事行为人,在家的监护人是家长,在学校的监护人为在读学校。本次事件发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奉贤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原告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玩单杠时,被被告杨小叶从背后推后摔倒受伤致残。被告的行为已违反老师提出的安全要求,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校方在提供没有安全隐患的教学场所方面具有一定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对原告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比例为40%。
原告自身在玩单杠时,对玩单杠具有的危险也应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考虑到被告杨小叶与原告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比例为30%,原告自行承担30%。
校外活动中跌伤,造成终身跛脚
王震的父母怎么也未料到,一次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竟使儿子摔断了脚。王震为此被迫休学一年,三次住院治疗,结果落下一脚高一脚低的毛病,造成终身残疾。日前,王震诉诸法院。
三年前,王震所在的实验中学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六至九年级1300余名学生至浦东世纪公园一日游活动。为确保安全,该校委托一家旅游公司操办,并签订了协议条款,每个班级特意安排了两名教师和一名导游负责全班学生的活动。
那天秋高气爽,公园内人群熙熙攘攘。王震与同学们一路走一路嬉闹。当他们沿着立体花坛游玩时,一位同学在超越王震时无意碰了一下,未站稳的王震猛地跌倒在地,双手捂住左脚直喊“疼”,无法站立。带队的老师赶紧将他搀扶起身,用车送他到医院。经医院拍片诊断,王震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需住院动手术。王震在承受巨大痛苦中三进医院开刀治疗,最后虽能行走,但因两腿高低相差约有3厘米,成了跛脚。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其间,旅游公司替王震垫付了医疗费近4万元人民币。
王震三进医院三动手术,前后治疗化了近两年时间,人残了,身心受到严重创伤,还被迫停学一年。考虑到王震的伤残会对将来成家立业受到较大的影响,其父母多次与校方协商,要求学校赔偿除医疗费外的其他各类损失,但因数额差距悬殊未成,王震就以原告的身份将自己的学校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原告王震的代理人诉称,被告在组织1300多名学生一日游活动时,疏于管理,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明确警示,导致原告在游玩过程中跌倒致伤,终致十级伤残。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因本次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13万多元。被告辩称,本次伤害事故原告也有过错。作为学校已与旅行社签订协议,有其负责全程旅游活动。出游前,被告对全体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故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愿意按公平原则分担原告50%的损失。
奉贤法院在审理查明后认为,尽管被告在组织活动时已安排老师和旅行社进行管理,但因被告对原告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导致原告在玩耍中跌倒致伤,主观上有一定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类费用,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人民币近10万元的50%,即4.9万多元。■
编辑:靳伟华jinweihua1014@sohu.com
法博士点评
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呈上升趋势,学校是否该对这类事故负责?
本文讲述的校园伤害事故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大多是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对这类案件,如何认定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奉贤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唐军芳从法理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她认为,认定责任主体的前提必须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与管理、保护关系的统一。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认定其为责任主体。责任的划分根据责任主体行为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中的“跳山羊”摔伤案,法院之所以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该校得知原告在课间摔倒受伤后,已尽到了询问、通知、协助家长送原告到医院就诊等义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对本次事故无过错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体育课玩单杠”摔伤案,法院判决被告学校对原告受伤后果承担40%的过错责任,基于学校在课中对年幼学生进入活动区玩单杠应当预见并制定措施来预防、消除训练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该校没有考虑上述因素,致使原告被推后不慎摔倒受伤致残。故被告校方在提供没有安全隐患的教学场所方面具有一定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对原告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至于“校外活动” 摔伤案,原告作为11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履行活动中相互玩耍嬉戏等过程存在危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尽管被告在组织活动时已安排老师和旅行社进行管理,但因被告对原告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导致原告在玩耍中跌伤致残,主观上有一定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