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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务会计的内容关乎法务会计研究的最根本的方向和将来发展的趋势,本文通过分析法务会计的内涵,以及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进而界定法务会计的内容,目的是整合法务会计研究力量,避免将法务会计的内容泛化。
[关键词] 法务会计司法会计调查会计诉讼支持
一、关于法务会计的内容的主流观点
关于法务会计的内容(也有学者称为法务会计的范围或服务领域),目前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在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有所不同。当前我国法务会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社会公正会计(中介会计);(5)物价会计;(6)基金会计(社会福利保障会计);(7)司法会计;(8)海损事故理算会计;(9)社会保障会计等。但对于这些项目的具体含义,学者们还未能作出较为详细的解释。
本文认为,将现行会计核算、经济估价和司法会计的一些内容笼统纳入“法务会计”是否合适,还有待细细探讨。要界定法务会计的内容,我们有必要先厘清两个问题,即法务会计的内涵及其与我国司法会计的关系。
二、法务会计的内涵
对于法务会计的内涵,在会计界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法律会计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的是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
会计法律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的是会计中的法律问题,它研究如何规范和保护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会计与法律知识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也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换言之,法务会计一方面要查明相关财会问题,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专家意见,并运用于法庭作证;另一方面还需分析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性质、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责任等。
按照会计法律问题论或会计法律双问题论,所有会计都可以纳入“法务会计”,因为任何会计行为都不能脱离法律的规范。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文采纳法律会计问题论,要把握法务会计,就要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三方面相结合。法务会计以出现法律问题为前提,它为解决争议服务,而正常情况下的纳税核算、保险业务核算等不需要考虑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仅属特殊业务会计。如果仅因为在计算应纳税款、记录社会保障基金、计算海损事故损失额等时要用到相关法律法规,就将其列为法务会计,是缺乏说服力的。
三、重新审视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司法会计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而法务会计则是近年来才在我国兴起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严重,信任危机频频爆发,使人们产生了强烈要求司法干预,重建市场秩序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会计学界不少学者积极寻求解决之道,正好这时美国的Forensic Accounting频频出现,于是提出借鉴美国的“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建立我国法务会计体系的主张。从我国现状来看,司法会计是法律界在研究,而法务会计则是会计界在研究。
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与我国的“司法会计”存在明显的差异:
1.法系基础不同。法务会计和英美法系的法律相关,司法会计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相关;
2.委托制度不同。法务会计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可由法院指定,而且,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聘请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家证言。司法会计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通常由法官决定鉴定的开始和选任鉴定人。鉴定人为法官的助手,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3.证据作用不同。法务会计的专家证言不是独立的证据材料,因为其并非切身体验而是对事实的判断意见,其与普通证人的证言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由于专家证言可能因为维护当事人利益而不够独立,所以,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质证被法官和陪审团认可后才能采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般可作为证据,对法官就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力。目前,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一般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由法官依职权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以便让鉴定人就其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并对鉴定结论得出的过程和采用的方式予以说明。
作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的观点。主要是由于我国会计界缺乏与法律界的沟通,不了解我国的司法会计,希望引进英美国家的法务会计制度,以弥补我国的“空白”。但这种观点却忽略了我国具有大陆法系传统,在法律制度上自然会与英美国家有很多不同。在我国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应归于一体,法律界和会计界应加强沟通,整合研究力量,共同致力于这门学科的发展,会计界发挥技术优势,法律界提供法律背景及证据程序上的意见,构建统一完善的理论体系,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加强经济监督,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至于这门学科的名称,作者认为还是“法务会计”一词比较好:过去我国的会计学者因为“司法”二字而不愿意介入“司法会计”学科研究,缺少会计学者的介入是我国在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研究方面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法务会计”一词现在已经逐渐被人们认可,我们现在要发展的“法务会计”与我们原有的“司法会计”并不一致,而是英美法系的“Forensic Accounting”与我国的“司法会计”的结合与创新,为避免误导,还是建议采用“法务会计”一词。
四、我国法务会计的内容的界定
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法务会计是协助而非直接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它是查明或认定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会事实。
近几十年来,两大法系国家都努力地从对方制度中相互借鉴,以扬其长,避其短。我们也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相关制度,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务会计”。本文认为,法务会计的内容主要是法务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调查会计通常与犯罪案件的调查有关,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由会计人员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财务学、侦查学等方法,对各类经济欺诈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澄清的法务会计应用领域。包括证券舞弊、保险舞弊、回扣和犯罪过程的调查等。
诉讼支持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务会计应用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从而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简单的说,它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提供帮助。在英美法系国家,按照负责的对象不同,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分为诉讼协助和法庭服务两大块。其中诉讼协助业务包括:
(1)评估诉讼风险并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
(2)审查、鉴定和收集财会事实证据;
(3)咨询及参与谈判;
(4)会计与审计准则遵守情况的认定;
(5)损失计量。
而法庭服务则主要体现为充当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或质证。当然我国实行的鉴定人制度,法务会计在我国提供的法庭服务就主要体现为充当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质证。
参考文献:
[1]于朝著:司法会计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18页
[2]谭立:法务会计本质的若干视角.《财经论从》,2005年第5期
[3]黎仁华著:法务会计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一版,第198页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 法务会计司法会计调查会计诉讼支持
一、关于法务会计的内容的主流观点
关于法务会计的内容(也有学者称为法务会计的范围或服务领域),目前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在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有所不同。当前我国法务会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社会公正会计(中介会计);(5)物价会计;(6)基金会计(社会福利保障会计);(7)司法会计;(8)海损事故理算会计;(9)社会保障会计等。但对于这些项目的具体含义,学者们还未能作出较为详细的解释。
本文认为,将现行会计核算、经济估价和司法会计的一些内容笼统纳入“法务会计”是否合适,还有待细细探讨。要界定法务会计的内容,我们有必要先厘清两个问题,即法务会计的内涵及其与我国司法会计的关系。
二、法务会计的内涵
对于法务会计的内涵,在会计界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法律会计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的是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
会计法律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的是会计中的法律问题,它研究如何规范和保护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会计与法律知识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也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换言之,法务会计一方面要查明相关财会问题,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专家意见,并运用于法庭作证;另一方面还需分析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性质、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责任等。
按照会计法律问题论或会计法律双问题论,所有会计都可以纳入“法务会计”,因为任何会计行为都不能脱离法律的规范。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文采纳法律会计问题论,要把握法务会计,就要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三方面相结合。法务会计以出现法律问题为前提,它为解决争议服务,而正常情况下的纳税核算、保险业务核算等不需要考虑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仅属特殊业务会计。如果仅因为在计算应纳税款、记录社会保障基金、计算海损事故损失额等时要用到相关法律法规,就将其列为法务会计,是缺乏说服力的。
三、重新审视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司法会计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而法务会计则是近年来才在我国兴起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严重,信任危机频频爆发,使人们产生了强烈要求司法干预,重建市场秩序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会计学界不少学者积极寻求解决之道,正好这时美国的Forensic Accounting频频出现,于是提出借鉴美国的“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建立我国法务会计体系的主张。从我国现状来看,司法会计是法律界在研究,而法务会计则是会计界在研究。
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与我国的“司法会计”存在明显的差异:
1.法系基础不同。法务会计和英美法系的法律相关,司法会计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相关;
2.委托制度不同。法务会计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可由法院指定,而且,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聘请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家证言。司法会计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通常由法官决定鉴定的开始和选任鉴定人。鉴定人为法官的助手,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3.证据作用不同。法务会计的专家证言不是独立的证据材料,因为其并非切身体验而是对事实的判断意见,其与普通证人的证言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由于专家证言可能因为维护当事人利益而不够独立,所以,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质证被法官和陪审团认可后才能采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般可作为证据,对法官就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力。目前,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一般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由法官依职权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以便让鉴定人就其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并对鉴定结论得出的过程和采用的方式予以说明。
作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的观点。主要是由于我国会计界缺乏与法律界的沟通,不了解我国的司法会计,希望引进英美国家的法务会计制度,以弥补我国的“空白”。但这种观点却忽略了我国具有大陆法系传统,在法律制度上自然会与英美国家有很多不同。在我国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应归于一体,法律界和会计界应加强沟通,整合研究力量,共同致力于这门学科的发展,会计界发挥技术优势,法律界提供法律背景及证据程序上的意见,构建统一完善的理论体系,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加强经济监督,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至于这门学科的名称,作者认为还是“法务会计”一词比较好:过去我国的会计学者因为“司法”二字而不愿意介入“司法会计”学科研究,缺少会计学者的介入是我国在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研究方面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法务会计”一词现在已经逐渐被人们认可,我们现在要发展的“法务会计”与我们原有的“司法会计”并不一致,而是英美法系的“Forensic Accounting”与我国的“司法会计”的结合与创新,为避免误导,还是建议采用“法务会计”一词。
四、我国法务会计的内容的界定
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法务会计是协助而非直接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它是查明或认定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会事实。
近几十年来,两大法系国家都努力地从对方制度中相互借鉴,以扬其长,避其短。我们也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相关制度,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务会计”。本文认为,法务会计的内容主要是法务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调查会计通常与犯罪案件的调查有关,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由会计人员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财务学、侦查学等方法,对各类经济欺诈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澄清的法务会计应用领域。包括证券舞弊、保险舞弊、回扣和犯罪过程的调查等。
诉讼支持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务会计应用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从而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简单的说,它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提供帮助。在英美法系国家,按照负责的对象不同,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分为诉讼协助和法庭服务两大块。其中诉讼协助业务包括:
(1)评估诉讼风险并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
(2)审查、鉴定和收集财会事实证据;
(3)咨询及参与谈判;
(4)会计与审计准则遵守情况的认定;
(5)损失计量。
而法庭服务则主要体现为充当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或质证。当然我国实行的鉴定人制度,法务会计在我国提供的法庭服务就主要体现为充当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质证。
参考文献:
[1]于朝著:司法会计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18页
[2]谭立:法务会计本质的若干视角.《财经论从》,2005年第5期
[3]黎仁华著:法务会计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一版,第198页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