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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加强中小股东监督权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文从讨论上述条款的立法意义出发,分析了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原告股东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以及举证责任。文章的分析论述紧紧围绕《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这两个条款,文中有关疑点和难点的分析讨论有益于本条款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