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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政发[2008]26号2008年3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