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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构建和谐司法目标,崂山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高度重视刑事受害人权益保护工作,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致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而对于被告人缺乏支付能力的赔偿案件。如何解决刑事受害人的燃眉之急,帮助他们度过生活难关,成为法院党组关心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经过积极协调,崂山区刑事受害人司法救助基金于去年8月正式建立,自实行以来,已对7起案件的受害人进行了救助,共发放救助资金12.2万元,受到社会好评。
一、争取政府支持。建立救助基金。以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因刑事被告人缺乏履行条件而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致使陷入医疗,生活困境的现象比较突出,因犯罪侵害而致贫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为构建和谐社会,关心照顾弱势群体,崂山法院积极争取崂山区委,区政府支持,2007年8月崂山区政府研究通过,决定由区财政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列支50万元,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基金,作为救助制度施行的物质保障,标志着崂山区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制度正式实施。
二、建立规章制度,规范救助管理。为规范刑事受害人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崂山法院制定了《青岛市崂山区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办法》,以规范救助金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按照规定,救济范围是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济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犯罪人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无法兑现的;(二)受害人急需救治,本人暂时无力支付医疗费的;(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困难突出尚未得到救济的;(四)受害人家庭被认定为特困户,尚未纳入低保的;(五)其他需要救济的。去年以来崂山法院救助的刑事受害人都属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或医疗急需的情况,按救助条件为他们及时发放了救助金。
三、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救助效果。救助办法对不予救济的情况作出规定,如受害人在案件中负有较大过错责任的、受害人已从有关渠道获得了赔偿或者补偿的、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好逸恶劳的等等。成立崂山区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领导小组,负责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在崂山法院设办公室,负责救助的启动、审查,报批以及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等经常性事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受害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救助的理由,当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其生活特别困难的相关材料。救助制度的实施,为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解决了燃眉之急,帮助他们渡过了生活难关,受害人感激,人民群众也给予充分肯定。
四、围绕司法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崂山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坚持审判职能延伸,努力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积极促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相处。对过失犯罪、邻里纠纷犯罪和初犯偶犯,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缓和当事人的矛盾>中突,化解纠纷,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崂山法院自2006年以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85%,且资金到位率达92%,力促当事人握手言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着力加强对非监禁刑人员的帮教工作。近年来,崂山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每年组织非监禁刑人员参加种植自新林公益活动、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还组织参观监狱接受帮教,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培养社会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除此之外,进一步加强了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出路,现已建立帮教基地3处。四年来对在本辖区的非监禁刑人员160余人建立了专门档案,确定社区矫正点,聘请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在非监禁刑刑期内,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活动,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制度的实施,为因受犯罪侵害遭受痛苦,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了帮助,对减少申诉。上访,促进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争取政府支持。建立救助基金。以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因刑事被告人缺乏履行条件而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致使陷入医疗,生活困境的现象比较突出,因犯罪侵害而致贫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为构建和谐社会,关心照顾弱势群体,崂山法院积极争取崂山区委,区政府支持,2007年8月崂山区政府研究通过,决定由区财政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列支50万元,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基金,作为救助制度施行的物质保障,标志着崂山区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制度正式实施。
二、建立规章制度,规范救助管理。为规范刑事受害人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崂山法院制定了《青岛市崂山区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办法》,以规范救助金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按照规定,救济范围是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济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犯罪人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无法兑现的;(二)受害人急需救治,本人暂时无力支付医疗费的;(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困难突出尚未得到救济的;(四)受害人家庭被认定为特困户,尚未纳入低保的;(五)其他需要救济的。去年以来崂山法院救助的刑事受害人都属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或医疗急需的情况,按救助条件为他们及时发放了救助金。
三、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救助效果。救助办法对不予救济的情况作出规定,如受害人在案件中负有较大过错责任的、受害人已从有关渠道获得了赔偿或者补偿的、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好逸恶劳的等等。成立崂山区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领导小组,负责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在崂山法院设办公室,负责救助的启动、审查,报批以及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等经常性事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受害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救助的理由,当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其生活特别困难的相关材料。救助制度的实施,为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解决了燃眉之急,帮助他们渡过了生活难关,受害人感激,人民群众也给予充分肯定。
四、围绕司法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崂山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坚持审判职能延伸,努力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积极促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相处。对过失犯罪、邻里纠纷犯罪和初犯偶犯,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缓和当事人的矛盾>中突,化解纠纷,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崂山法院自2006年以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85%,且资金到位率达92%,力促当事人握手言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着力加强对非监禁刑人员的帮教工作。近年来,崂山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每年组织非监禁刑人员参加种植自新林公益活动、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还组织参观监狱接受帮教,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培养社会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除此之外,进一步加强了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出路,现已建立帮教基地3处。四年来对在本辖区的非监禁刑人员160余人建立了专门档案,确定社区矫正点,聘请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在非监禁刑刑期内,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活动,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制度的实施,为因受犯罪侵害遭受痛苦,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了帮助,对减少申诉。上访,促进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