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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的动力来自于生产力和技术进步所引起的生产方式的改变,城市更新之所以能够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一个永恒的议题,是因为人类在创造文明的过程中对提升生产力有一种本能的追求。一旦城市中的某些要素桎梏了发展,更新即在所难免。
因此,更新是城市规划中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通过重建、整修和维护等方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土地再利用。对建成区而言,任何规划建设都意味着不同程度的更新。在全球环境危机、经济增速趋缓的新常态发展下将常态性的更新工作专门提出,进行讨论,其意义可能更广泛深远,是对在存量中求增量(效益)的发展模式的探讨,其核心应当是对制度的完善跟进。
《城乡规划法》提出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协调,但未涉及对城市更新的规定。而实际发展中,沿海相对发达地区的城市更新需求在1990年代已涌现,城市局部更新也有相当多的案例,如著名的北京菊儿胡同的旧城更新改造。但这些实践未能推广,其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并未由此建立。制度建立是一个成熟社会(或社会走向成熟)的表征,近年来地方政府开始出台地方更新办法,如2009年深圳市政府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15年4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及同年广州市政府的关于城市更新改造的“1+3”文件 。其中深圳市更新办法主要借鉴台湾《都市更新条例》的经验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上海更新办法“以点及面”,通过对具体项目的实施管理总结更新推进经验,来探讨更新模式;广州更新办法则对不同类型的城市更新改造(如城中村、老厂房、旧区)模式进行了引导。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上述推进都是从制度角度建立更新规则,将规划准入机制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强化政府在城市更新改造和实施中的协调引导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城市更新经历了从物质环境改善,到社区更新,再到以复兴经济为目标,发展到目前以可持续为目标的多元更新,涉及的目标越来越综合,类似的概念包括了旧区改造、城市再开发等。城市更新内容也从物质环境和基础设施改善,逐步发展成从区域功能结构角度来统筹协调,着眼于整体发展。这一过程的发展,也是城市管理制度进步、治理日趋成熟的过程,只有通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城市文明才得以持续发展。
因此,更新是城市规划中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通过重建、整修和维护等方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土地再利用。对建成区而言,任何规划建设都意味着不同程度的更新。在全球环境危机、经济增速趋缓的新常态发展下将常态性的更新工作专门提出,进行讨论,其意义可能更广泛深远,是对在存量中求增量(效益)的发展模式的探讨,其核心应当是对制度的完善跟进。
《城乡规划法》提出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协调,但未涉及对城市更新的规定。而实际发展中,沿海相对发达地区的城市更新需求在1990年代已涌现,城市局部更新也有相当多的案例,如著名的北京菊儿胡同的旧城更新改造。但这些实践未能推广,其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并未由此建立。制度建立是一个成熟社会(或社会走向成熟)的表征,近年来地方政府开始出台地方更新办法,如2009年深圳市政府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15年4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及同年广州市政府的关于城市更新改造的“1+3”文件 。其中深圳市更新办法主要借鉴台湾《都市更新条例》的经验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上海更新办法“以点及面”,通过对具体项目的实施管理总结更新推进经验,来探讨更新模式;广州更新办法则对不同类型的城市更新改造(如城中村、老厂房、旧区)模式进行了引导。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上述推进都是从制度角度建立更新规则,将规划准入机制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强化政府在城市更新改造和实施中的协调引导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城市更新经历了从物质环境改善,到社区更新,再到以复兴经济为目标,发展到目前以可持续为目标的多元更新,涉及的目标越来越综合,类似的概念包括了旧区改造、城市再开发等。城市更新内容也从物质环境和基础设施改善,逐步发展成从区域功能结构角度来统筹协调,着眼于整体发展。这一过程的发展,也是城市管理制度进步、治理日趋成熟的过程,只有通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城市文明才得以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