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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对行政犯的"亦刑亦罚",应坚持相对的"刑罚优先"原则,克服相应的现实障碍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这里的"刑罚优先"是指刑事处罚具有优先性,但不是刑罚包办代替行政处罚。其优先性集中地体现在:刑事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优先于行政执法程序,刑事制裁措施优先于行政处罚措施;其相对性即对原则的例外,包括法律规定"先予行政处罚"和遇到刑事诉讼应该中止的情形。为此目的,我们面临着诸多制约:来自"打了不罚"或"罚了不打"传统观念的障碍及其导致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法律实务中的一些错误做法等。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构建新的制度以促成法院判决与行政处罚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