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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朱江洪与被告仲大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仲大军在《民营经济报》上以相同篇幅刊登消除2003年12月18日失实评论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文章。但被告仲大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朱江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04年11月12日向被告仲大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