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治理结构指标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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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财务治理指标中,结构指标关系到公司的资本结构,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动作模式。本研究是在财务治理理论研究方面进行的一次探索,同时也为利益相关者分析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治理状况,探索其财务治理模式,提高公司财务治理质量提供一定的依据和标准。
  [关键词]国有企业 财务治理 结构指标
  
  一、财务治理结构指标的主要内容
  
  财务治理结构基本内容大体包括三个部分,即财务资本结构安排、财务组织结构安排和财务运营模式安排。其中,财务资本结构体现了公司内外部各利益相关者对财务权利的基本要求,其具体构成奠定了财务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这实际上就反映了企业所有者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比例;财务组织结构安排则体现的是财务权力在公司内部各个权利机构之间的具体配置,它们二者共同构成了财务治理结构的核心部分。而财务运营模式安排这个层面,主要涉及的是财务权限在企业内部经营者与各部门之间的分派问题。财务运营模式在实务中更多地由企业的财务组织结构安排确定,如授权、分权、内部控制制度等,因此笔者认为财务治理结构包括财务资本结构和财务组织结构两部分。
  
  二、合理设置财务治理结构的重要意义
  
  合理设置财务治理结构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控制国民经济方向的重要保证,坚持合理的财务治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命题。从动态的角度看,设置合理的财务治理结构,使得国家(国资委、局)及债权人(银行)对国企的市场行为、经营行为有着合理的反馈与控制,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的非理性行为进行制约,确保企业价值增长。从静态的角度看,只有合理配置资本结构,保持国有权益的控制力,加大财务组织的规范性,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与全民资产,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国有企业财务治理结构指标的具体设计
  
  (一)定量指标设计——财务资本结构评价指标
  1 股权结构评价指标
  (1)基本指标:股东持股比例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企业总的股份
  如该比例大于50%,则为绝对控股,在此情况下,监管部门要考虑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该企业中存在周有股份目非绝对,相对控制。国资部门也应该考虑是否有不利于国有利益的情况存在。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关键国有企业国有股及国有性质股份应占50%以上。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股份占比应在14%~27%之间;对于仅保留国有资本的国企而言,这方面并不需要作专门的限制或者事后完全退出。
  此外还应考虑第二、第三、第四或第二至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国有资本应视投资目的,来考虑在第二、三、四股东中的持股比例。
  (2)辅助指标:如大股东的关联程度、关联交易占总交易的比重,是否存在机构投资者、风险投资者等。有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具备对大股东权利抑制能力,能够起到平衡财权配置的作用。这方面的指标需要具体分析。
  2 股权结构属性评价指标
  我国目前企业股权一般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三类。可以考虑设置如下指标:
  (1)国有股比例。
  国有股比例=国家所持股份/公司总股份
  国有股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局(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所持股份。国有股占上市公司所发行股份的比例,反映了周家作为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
  (2)法人股比例。
  法人股比例=法人所持股份,公司总股份
  法人股比例就是法人股东所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重,它反映法人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程度。事实上,国有股和法人股其实设法完全区分。法人股包括国有法人股和一般法人股。国有法人股严格来讲也属于国有股的范畴,但由于其相对独立的身份。考虑其自身的利益和业绩而愿意发挥其政府意志的能力,因而在股权制衡中能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法人股比例上升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上市公司治理,但仍需其他股东的制衡。根据李华(2003)的实证研究结果,国有股权比例最优值为30%,法人股权比例则最好在36%~40%左右。
  (二)定性指标设计
  1财务组织结构评价指标
  (1)股东(大)会评价指标
  a 股东大会设置完备程度。主要需要考察如下内容:公司章程是否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这些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是否完备、健全。
  b 股东大会运行规范性。具体考察内容包括:股东大会召开频率、议事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股东大会是否采用累计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及时性召开,如果延期,延期理由的充分性:关联股东在相关表决时是否回避等。此外,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国资委(局)对于企业领导的变动,也需要股东大会通过法律流程予以确认。
  c 类似股东会受权履行情况。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考核时,重点是看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是否有董事会越权的现象存在。
  (2)董事会评价指标
  a 人员结构指标:
  一是董事会人数合理,要考虑决策的高效。上市公司的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7~11人)。二是作为控股股东代表的董事比例要合理,应与其所占股份比例对应。以充分体现股东意志但又要防止操纵行为,作为国有股东代表要确保专业性与原则性;三是独立董事比例。独立董事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代表,其比例高低一定程度代表了中小股东间接参与公司治理,行使股东权利的能力高低。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该比例应为1/3以上。四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b 组织结构:
  主要考虑的指标有:设置专业委员会完备度、董事会制度的完备度等方面,相应的规范可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评价。
  c 制度结构
  一是独立性。董事会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组成人员与企业本身、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形成实质上的关联关系,有无关联交易发生。二是决策的科学性。主要从董事会会议纪录、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等方面来进行判定,是否董事的合理建议都得到了采纳或答复,董事长、董事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投票方式是否一人一票。是否通过决议超过法定比例等。三是运行的规范性。主要是评价企业董事会是否按正 常流程、次数召开,独立董事的是否就重大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得到合理反馈或采纳等。
  此外。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并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形式股东会部分职权,这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考虑董事会是否合理行使权限。有无超权限的风险行为。
  (3)监事会评价指标
  监事会作为国有公司重要的治理机构之一,发挥着事后监督与事前预警的作用。作为具有国有成分的企业,监事会更加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监事会规模、监事会组织结构、监事会制度、监事资质等方面进行考虑。
  a 监事会规模
  这主要是从人员数量上对监事会的规模进行评价,如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b 监事会组织结构
  重点是评价是否在指标上是否合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成员由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委派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派。
  c 监事会制度
  一方面,要关注监事会的独立性问题,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另一方面,作为国有企业而言。要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进行工作评价。具体可通过一定时期内(一年)监事会召开情况、监事出席会议情况、监事投票表决情况、会议记录情况等来考察。
  d 监事资质
  鉴于监事职务的特殊性,对于监事的资质或监事会成员的胜任能力也需要进行考察。一般情况下。企业要求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具体可从如下方面进行考核: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监事职业道德素质、监事专职程度、外部监事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保证等。
  (4)经理层评价指标
  经理层通常是指公司的高管人员,主要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董事会秘书。经理层是各种财务决议的执行者。由于其对公司运营情况最为了解。掌握的信息最为充分,在激励约束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对经理层进行评价可以从任免制度是否公开透明、经理层执行财务决策是否有效、保障和激励机制是否有效三个方面进行。国有企业领导一般还存在行政级别,因此,其年度考核还须与组织部门的干部考核结合起来,作为干部任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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