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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将具有法学史涵的“地役权”改称为“邻地利用权”的科学依据值得商榷。在立法中,应当关注对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立法体系设计。根据制度的价值判断和业已存在的制度设计,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而现行立法中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类型划分需要我们进行重新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