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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这份议定书改变了1974年《雅典公约》所采取的过错责任制度,借鉴了航空公约中使用的双重责任制度。在第一层责任限额250000 SDR(约325000美元)内采取了在环境污染有关的公约中已经被广为接受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在高于250000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损失刚为航运事故和非航运事故采取了不同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