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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只有适度的公平,才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效率和公平是一个两难问题。在两者之间作出“孰先孰后、孰轻孰重”的选择,体现的是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 证券法 经济学 公平 效率
中图分类号:DF43文献标识码:A
一、证券法的公平体现分配正义
(一)证券法公平的法理解析。
公平的含义较宽泛,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领域。法律的本质追求便是公平,机会的公平,形式的公平。《证券法》上的公平,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所有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当事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方的合法利益都能够受到平等的保护。这就是机会获得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平等。经济的本质是追求效率,任何事情要体现利益最大化,效率优先。与此同时,经济上也体现正义,是分配上的争议,侧重于利益分配时的公正性和秩序性。证券交易活动中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基础,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平的市场准入和交易规则。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证券法》中的公平也是随之变化发展的。
程序上的公平保障了实质公平,也是实质公平的大前提。程序创造并保护了实体权利,要追求实体公平首先要求程序公平。证券法所涉及的权利主要为经济权利,所以不能孤立地在法学的范畴中探讨,这是形而上学最易犯得错误。应该从普遍联系的角度,结合经济学理论,更好地分析证券法中的各种问题。无论法学还是经济学,都有价值取向的特质,证券关系中的公平应首先是程序公平。现阶段,现行法律的倡导和指引,我国证券法中的公平,相对具体的价值形态,,是一种应然的价值判断,在具体的证券法制度中得到实然的体现。考察评判我国证券法的公平价值时,应着眼于其程序性的公平,我国投资大众不能够充分认识到法的程序价值。
(二)证券法公平价值的程序形式与自由内容。
个别行为的投机活动在极端的情况下是秩序的干扰因素,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法律允许的投机有助于活跃市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完全是必要的,应视为市场秩序的构成部分。作为投机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为法律所禁止,由于实际情况的无穷多样性,法律不可能一劳永逸地预设标准,而是在运作过程中由证券监督机构具体裁量。证券法中的交易自由是一种有限自由。一般的商事交易,主体通常都是特定而直接的,享有较充分的意思自治的自由,而在证券市场中,主体之间的交易必须经由市场的中介,而非直接的交往,个体与整体的相互作用关系凸现出来,市场所要求的稳定秩序使个体交易受到限制。
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备这样的市场条件和制度条件,在经济资源流动性不足与法律资源连续性不足的双重制约下,由于市场的任务不同,新兴市场的市场秩序不能光靠由市场本身的力量而生成,而还要靠管理而促成,但管理是为制度服务的,由制度不公而产生的风险投资者是不可能有自由去选择的。尽管在长远来看,秩序的形式价值与公平的内容价值的辩证关系是统一的,但由制度变迁而产生的短时冲突却不可避免。
二、证券法的效率是一种制度效率
效率是指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它表示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投入的少,产出的多,效率就高。效率提高就要节约资源和增加社会财富,我们讲效率就要追求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成果。证券法律的效率是一种制度效率。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存在一定的逻辑层次关系,相互影响,而第一个目的实现较侧重于规范效率,其余三个目的的实现依赖于该法的制度效率。因此,法律诸价值取向应具有协调性,立法时必须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防止由于立法目标的冲突引起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磨擦。
三、证券法公平与效率的应然互存关系
(一)公平促进效率。
从法律上来看,公平为证券市场各主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使市场由于不公平因素产生的低效率得以消除。主体地位的平等使其在经营决策活动中处于主动、积极的状态,有利于发挥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效率,而且,公平而规范的竞争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主体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提高其行为的效率。另一方面,公平的社会调节功能可以将个体的效率整合为整个市场的效率。
(二)有效率的市场体现公平。
一般认为,经济学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效率,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重大的课题。而在传统的观念里,“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于是乎,法学与经济学也是矛盾的,法经济学的价值目标难以定夺。对此,本文认为,尽管在追求效率和公平之间在一定时段内确实可能存在冲突,但是,公平与效率的一致性也并非遥不可及。从长远的社会整体发展来看,他们更多的是一种互补关系。
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08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何晓晴.市场说了算还是法人说了算.中国金融信息证券综合周刊,2000,(49):9.
[2]陶春生.国有股上市的压力有多大.中国金融信息证券综合周刊,2000年第49期,第1页.
[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用指南》编写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用指南.改革出版社,1999.
关键词 证券法 经济学 公平 效率
中图分类号:DF43文献标识码:A
一、证券法的公平体现分配正义
(一)证券法公平的法理解析。
公平的含义较宽泛,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领域。法律的本质追求便是公平,机会的公平,形式的公平。《证券法》上的公平,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所有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当事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方的合法利益都能够受到平等的保护。这就是机会获得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平等。经济的本质是追求效率,任何事情要体现利益最大化,效率优先。与此同时,经济上也体现正义,是分配上的争议,侧重于利益分配时的公正性和秩序性。证券交易活动中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基础,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平的市场准入和交易规则。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证券法》中的公平也是随之变化发展的。
程序上的公平保障了实质公平,也是实质公平的大前提。程序创造并保护了实体权利,要追求实体公平首先要求程序公平。证券法所涉及的权利主要为经济权利,所以不能孤立地在法学的范畴中探讨,这是形而上学最易犯得错误。应该从普遍联系的角度,结合经济学理论,更好地分析证券法中的各种问题。无论法学还是经济学,都有价值取向的特质,证券关系中的公平应首先是程序公平。现阶段,现行法律的倡导和指引,我国证券法中的公平,相对具体的价值形态,,是一种应然的价值判断,在具体的证券法制度中得到实然的体现。考察评判我国证券法的公平价值时,应着眼于其程序性的公平,我国投资大众不能够充分认识到法的程序价值。
(二)证券法公平价值的程序形式与自由内容。
个别行为的投机活动在极端的情况下是秩序的干扰因素,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法律允许的投机有助于活跃市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完全是必要的,应视为市场秩序的构成部分。作为投机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为法律所禁止,由于实际情况的无穷多样性,法律不可能一劳永逸地预设标准,而是在运作过程中由证券监督机构具体裁量。证券法中的交易自由是一种有限自由。一般的商事交易,主体通常都是特定而直接的,享有较充分的意思自治的自由,而在证券市场中,主体之间的交易必须经由市场的中介,而非直接的交往,个体与整体的相互作用关系凸现出来,市场所要求的稳定秩序使个体交易受到限制。
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备这样的市场条件和制度条件,在经济资源流动性不足与法律资源连续性不足的双重制约下,由于市场的任务不同,新兴市场的市场秩序不能光靠由市场本身的力量而生成,而还要靠管理而促成,但管理是为制度服务的,由制度不公而产生的风险投资者是不可能有自由去选择的。尽管在长远来看,秩序的形式价值与公平的内容价值的辩证关系是统一的,但由制度变迁而产生的短时冲突却不可避免。
二、证券法的效率是一种制度效率
效率是指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它表示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投入的少,产出的多,效率就高。效率提高就要节约资源和增加社会财富,我们讲效率就要追求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成果。证券法律的效率是一种制度效率。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存在一定的逻辑层次关系,相互影响,而第一个目的实现较侧重于规范效率,其余三个目的的实现依赖于该法的制度效率。因此,法律诸价值取向应具有协调性,立法时必须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防止由于立法目标的冲突引起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磨擦。
三、证券法公平与效率的应然互存关系
(一)公平促进效率。
从法律上来看,公平为证券市场各主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使市场由于不公平因素产生的低效率得以消除。主体地位的平等使其在经营决策活动中处于主动、积极的状态,有利于发挥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效率,而且,公平而规范的竞争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主体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提高其行为的效率。另一方面,公平的社会调节功能可以将个体的效率整合为整个市场的效率。
(二)有效率的市场体现公平。
一般认为,经济学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效率,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重大的课题。而在传统的观念里,“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于是乎,法学与经济学也是矛盾的,法经济学的价值目标难以定夺。对此,本文认为,尽管在追求效率和公平之间在一定时段内确实可能存在冲突,但是,公平与效率的一致性也并非遥不可及。从长远的社会整体发展来看,他们更多的是一种互补关系。
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08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何晓晴.市场说了算还是法人说了算.中国金融信息证券综合周刊,2000,(49):9.
[2]陶春生.国有股上市的压力有多大.中国金融信息证券综合周刊,2000年第49期,第1页.
[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用指南》编写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用指南.改革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