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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着级差地租,因为社会主义并没有消灭土地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的差别和对土地经营垄断。社会主义级差地租反映的虽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但级差地租的分配必须合理,否则将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不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级差地租应归不同的集体所有者占有,同按劳分配无关系。但如果实行联产承包制,在同一个集体所有制内部,级差地租的分配,对于能否贯彻按劳分配有着密切联系。级差地租第一形态是由于有利的自然条件带来的,所以它应归本生产队集体占有,不能归承包者;由承包户、承包组自己追加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资所带来的级差地租第二形态,应全部或绝大部分留给承包者自己。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