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喊话“去库存”房价走势成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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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及“房地产去库存”,而楼市价格走势却仍陷迷雾,去向不明。
  2015年,全国楼市犹如冰火两重天。2015年12月下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告中,针对“房地产去库存”。作出长达322字的指示。而另一面,是宏观经济下行预期,2016年房价走势成谜。
  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副会长、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理事长孟晓苏对此表示,从1987年到2015年28年总体统计情况来看,全国平均房价一直呈上涨趋势,而且幅度较大,2016年,配合中央去库存的方针,房价不至于过快上涨,仍有可能保持平稳增长。
  然而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却表示,2015年6月后,房地产销售面积一改同比下降的趋势,出现明显回暖,升中企稳,但在2016年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结构调整与短期增长有冲突的背景下,不能保证房价稳定的可持续性。考虑到宏观政策影响与自我调整程度,2016年房价或存在较大程度下跌波动的可能。
  宽松宏观政策呵护房价走稳预期
  住宅本质上是商品。商品价格运行遵循市场规律,也是供求博弈的结果,房价上涨则销售量下降,反之则销售量回升。住宅供不应求时,房价上涨会加快住宅需求释放;而住宅供求关系基本平衡时,考虑到住宅所有者的收入分布状况,中高收入群体大多拥有不止一套房产,没有更强烈的置业需求,而低收入群体支付能力有限,只能望房兴叹。
  2015年12月初,社科院财经院发布的《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5-2016)》(以下简称《报告》)中指出,2015年以来,虽然宏观政策一再宽松,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却难见好转。作为代表开发商预期、潜在库存以及市场需求的新开工面积、施工面积以及竣工面积三个典型指标,虽然整体趋缓,供应量减少,但待售库存压力却没有较大缓解。具体来看,新开工方面,自2015年初开始同比持续下滑,2015年2月到9月之间累计额同比增长率甚至为-13.5%到-20.9%。施工面积方面,自2004年10月8.8%的同比增幅逐步放缓至2015年8月的0.2%。竣工面积方面,同比增幅仅维持在-10%到-20%。投资、施工等数据大幅放缓,但新建商品住房待售量却未减,截至10月底,新建商品住房待售面积为43654万平方米,同比上升14%。
  《报告》指出,当前我国住房市场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住房市场发展严重失衡,结构性过剩与结构性短缺并存。一线城市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畸高;三四线城市及部分二线城市住房市场呈现阶段性过剩,库存高企,房价下跌。对此,倪鹏飞认为,在政策激励下,2015年商品房销售量接近2013年峰值水平,改善性需求大幅释放。但从目前来看,销售增长却显乏力,库存压力缓解有限。因此,2016年住房市场回暖基础不稳,波动风险较大,分化或趋于严重。但他同时表示,由于金融环境宽松,购房信贷成本处于历史低点,因此,房价并不会出现硬着陆,仍以相对稳定为主。
  中国指数研究院百城新建住宅的全样本调查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12月全国百城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10980元/平方米,环比上涨0.74%,涨幅较上月扩大0.28个百分点,且整体上12月百城价格指数环比、同比连续第5个月双涨,12月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数量增加10个,价格环比下跌的城市数量减少11个,房价走稳预期似乎正在形成或强化。
  中国科学院预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翠红认为,2016年,供需两侧均开始出现好转的迹象,从供给方面来看,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市场流动性增加,商品房销售好转,房企资金状况也将有所好转。同时,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建设指标,新开工面积指标有可能好转。从需求方面来看,在宽松的信贷政策下,居民购房的支付能力提升,购房意愿提升,去库存措施的实施将促进商品房成交率上升。
  孟晓苏告诉《中国经济信息》记者,房价稳定、稳中有升,是老百姓买房的必要条件,可以预期未来房价整体还是上涨,没有下降的条件。“1998年房改时曾有预期,房价下降不太可能。当时房改方案提到的‘降低房价并不是住房消费的关键,空置商品房不能成为加大住房建设的障碍’,已经接受了实践检验。当时如果不加大住房建设,房屋尚未建成就已经供不应求。所以,市场经济中的表现就是应该‘存一些房产在市场上’。如今部分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的确存在一定的库存压力,但这要比上世纪80、90年代初期住房供不应求的情况要好很多。虽然是去库存,即便是农民工在政府补贴和企业让利的情况下买房,也应当鼓励购房者对房价的信心。”
  形成机制或将缓冲价格波动风险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而房价适度回落,对化解住宅库存是有利的。然而在回落至合理区间的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市场冲击,仍需要相应手段来缓冲。
  无论城市刚性需求还是改善性需求,抑或是农民工进城落户需求,都是以“买得起住宅”为前提。政策再优惠,措施再有力度,购房人仍要承担主要经济责任,否则就变成国家变相发放住房福利,违背了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而房价适度回落到购买力承受区间,才能真正鼓励刚性和改善性住宅需求“入市”。
  孟晓苏对此表示,政府对特定人群进行定向补贴,开发商适度降价,应当是在不影响原业主的情况下进行,这也是此次中央会议提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的深层考虑。特别是由政府或其他租赁机构收购房产投入租赁市场,也应当在不影响老业主的前提下进行调整房价。“从这方面看,降价不是来自开发商的阻力,而是开发商不敢降价。”
  孟晓苏举了个例子:在支持农民进城方面,河南濮阳市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对于在城区购房的农村居民,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和村证明,经房管部门审核后,根据缴纳契税证明,市政府对农民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购买二手房每平方米补贴200元。“政府对此进行补贴,很多企业也会相对配合调整价格,对于政府、企业共同让利,老业主不存在反对意见,就是因为定向补贴的就是需要政府补贴的人,主要是农民。这样,在不损害老业主利益的情况下,房价是有让利空间的。”
  住宅定价基础是成本,包括土地价格和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但成本与市场价格并非完全同方向变化。由此可见房价是有一定下降空间的。“当市场销售情况不尽如人意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死抱着预期收益率不放,没有降价意愿,并非表明住宅价格就没有降价空间。我国部分工业品产能过剩,制造企业不降价能行吗?住宅没理由独立于工业品价格特立独行。住宅开发是微观经济主体决策,既然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就要接受市场竞争规律的支配,有盈有亏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换句话说,即使房地产业对稳定经济增长作用再大,也没有可能让国家、让全社会来承担房地产业经营的全部风险,去成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谓的预期收益率。” 财经时评人、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项峥说。
  综合多方面考虑,对于未开盘和未售出的房产,对原来购房者进行适当补贴,企业在可承受范围内降价,以此缓解库存压力是可行的,可以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在房屋销售低迷期,相关企业接手、政府收购并投放租赁市场的方式适当降低价格具备可行性。而在适当降低商品房价格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市场与社会的稳定,避免人为制造房价下跌,引发更多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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