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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荀子与霍布斯是中西历史上两个著名的性恶论者。其经历的社会背景和命运有许多相似之处,两位思想家都希冀以各自的手段,构建有效的道德秩序,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紧张状态与实现其政治理想。文章以人性论着手,通过二者在人性理论内容、约束手段、政治指归等方面的比较,看到人性学说的异同以及人性理论建构的逻辑。
[关键词] 荀子;霍布斯;人性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6-0004-03
霍布斯和荀子作为性恶之说的唯物主义者,他们同处社会制度的转型时期,对当时身处的乱世有其切身的体会,并对这种混乱状态原因做了分析,都认为人性的欲望使人互相争夺,导致社会的混乱。两位思想家都希冀以各自的手段消除社会紧张状态,构建有效的道德秩序与描绘自己的政治蓝图,以实现其专制主义政治理想。二者穷其一生为救治混乱的社会而不懈努力,其思想都对后世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本文以人性理论为突破口,探求二者从人性原初到建立专制国家的内在逻辑。
一、荀子与霍布斯的人性理论
(一)荀子所言之性
荀子所指之性含义为人性承天而来,是自然界所赋予的。荀子在《性恶》篇中言“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荀子所言人之性即为先验的存在,与生俱来,不是后天所为。在这一点上,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告子“生之为性”的观点。这种承天而来之性具有占有和享受欲,如饥而欲食、寒而欲暖,以及趋利避害性。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
荀子认定人性为恶的依据有三个:其一,从人的本性欲望若不加以节制则会引起恶的后果来说明。荀子在《性恶》篇中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仁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这段话的“顺是”一词说明完全顺着人们生而好利的性情不加以节制约束,会使人生而有之的物欲无限膨胀,带来混乱和争夺的恶劣局面。
其二,在本身不具备向外探求的前提下,证明人们想要求善,乃因其性为恶。在《性恶》篇中荀子很清楚地表述了这一点:“凡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夫薄愿厚,恶愿美,狭愿广,贫愿富,贱愿贵,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用此观之,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人要有所追求都是为了满足个人所需,而需要源起于缺无。人们之所以要学习礼义,恰是因为本性中缺乏它们,既然在人的本性中没有礼义,那么说明人性为恶。
其三,由辨合符验驳“性善”证“性恶”。荀子认为孟子的人性善理论无辨合符验,无法给出现实依据。若人性生之为善,那就不需要圣王与礼义了,就如同挺直的木材不需要檃栝一样,因为它本生就是直的。圣王与礼义的作用是用以约束、纠正和教化人们的恶性的,如同弯曲的木材必须加以矫正才能挺直一样。在现实生活中,恰是需要圣王礼义约之,因而人之性本恶。
(二)霍布斯的性恶理论
霍布斯在他的《利维坦》中设定了一个原初状态,在国家和社会产生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在这种没有任何外在条件束缚的状态下每个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私利己的,人生的整个阶段就是无限追求感官享受与个体欲望之满足的历程。这会导致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爪牙相见,争夺不已,彼此为敌。人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排斥甚至伤害他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像狼一样紧张,使得人人疑惧,不得安宁。如若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人们便永久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中。
在原初状态下保存生命是满足所有欲望的绝对必要条件,所以生存被人们视作“首要的善”。因为保存生命最根本的原因是惧怕死亡,每一个人都会本能的畏惧死亡,死亡是首恶,对死亡的恐惧使人们意识到保存生命是当下最重要、最急需的善之所在。死亡意味着欲望的停止和毁灭,是对善的否定,所以死亡是最大的邪恶。
霍布斯还进一步分析了造成人与人争斗的主要原因,一是竞争,竞争使人为了求利,不惜使用暴力手段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为自己的牲畜;二为猜疑,猜疑使人忧虑自身的安全与财产,而无时无刻不担心别人来抢夺自己所拥有的,甚或因为猜疑而先下手为强;三是荣誉,荣誉使人为了虚荣自负而去侵犯他人。人之所以猜疑、竞争、侵犯他人,就是为了自我保全,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都是趋利避害的。
(三)共同的人性认识
1二者的人性理论同源于混乱的社会现实。荀子的性恶学说就是根源于战国悲惨的社会现实。春秋时期尚能尊礼重信,但到了七国早不言礼与信了,而成为人欲横流的社会。王先谦在《荀子集解》序言中评述道:“余因以悲荀子遭世大乱,民胥泯棼,感激而出此也。”可以推断,面对所处时代纲常崩坏,势必在很大程度上刺激荀子得出人之性恶的结论。 对于霍布斯来说,其一生也饱受了英国的内战和动荡不安的政府统治的折磨。1637年苏格兰起义事件发生时,霍布斯因一篇维护王权的文章引起当时反对派的强烈反对而出逃到法国。1665年英国大范围的瘟疫和1666年的伦敦大火事件,被国会认为是因无神论思想和自由思想的泛滥,造成上帝发怒而降临了惩罚,于是国内掀起声势浩大的政治迫害之风。
总的说来,二人都生活在社会制度的转型过程中:荀子生活在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霍布斯生活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阶段。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战乱使两位既不同时代也不同国度的思想家响应各自时代号召,发展出具有相似性的一套人性理论,从而研创治世之方。
2二人对于人的初性都带有消极认识。其一,人性的欲望是永无止尽的。二者都认为当人这一欲求满足后,下一欲求即刻出现,穷年累世而无穷尽。其二,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人们按照趋利避害的自然趋向从事自己的生产与生活,使得个人的好恶成为行为原动力与指南。其三,自然本性顺其发展会造成社会的混乱。人生而有欲,在没有其他外来权威约束时,人会自发顺从天性,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人发生争斗,争起则世乱。 二、匡正人欲之方式
(一)荀子“出礼入刑”
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特征就在于能“化性起伪”,荀子从“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之思想出发,提出了“化性起伪”的人性改造理论,其措施是以礼法之道将出于争夺而犯分乱理之人改造为合于辞让而归于治者。
荀子思想体系中礼为最高道德原则,其礼之功用“一为养欲,二为明分”。礼的最基本功能就是“养欲”,通过先王对礼的设定,使人们欲望与现有物质水平大体相当,以此消除纷争。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由于礼的设定,为人们确定了社会等级秩序,明确了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上的度量分界,使人的欲望既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又能保护在争斗中处于弱势的人的利益。礼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另一功能即“明分”。礼的标准在当时适用于各阶层成员,并对每个人所承担的角色都给予相应专门规定,以“明分”确定人们各自的等级地位与社会分工。礼所规定的社会结构的层次使各类人按一定的方式结合,在这个大的有机体中,人与人既互相制约又呈现出一定的秩序性。
礼作为伦理道德规范,其发生作用的途径多为社会舆论、道德自律和传统风俗习惯等,主要依赖于个体自觉性的规范,而在面对极端的恶性时,其力量不够强大。因此,荀子主张利用刑法的威慑和惩戒力量来预防和制止犯罪,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罚分明。礼法的关系在于,在礼的势力范围内人们可以自由活动,而在此之外则是法的势力所在,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在作用的途径上,礼通过教化以疏导,使人最终向善,是由内而外的手段;法则通过刑罚来禁止人的恶性,故是一种由外向内的方式。
(二)霍布斯自然理性公理
霍布斯从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出发,在人的理性经验中引申出自然律,社会契约理论来否定封建君主权威由神授定,提出国家的产生并非由神意创造,而是人们因自我保存而彼此自愿订立契约产生。
在自然状态下相互为敌的双方由于被暴力造成的死亡所恐慑,使他们意识到真正的敌人不是对手而是死亡,于是人们开始在理智指导下进行理性的选择以助人接受和平的条件。理性发现的第一条自然法原则就是:寻求并信守和平。由于自然法旨在为了保护人类的和平与安全,因此,禁止人们去做侵害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行为,为人们提供了超脱自然最初野蛮原态的可能性。
自然法实际上并非成文法,而是自然律即理性所发现的上帝命定的戒条或一般法则。它对人的内心是有约束力的,是道德性的行为规范,是被作为国家制定法律时所遵循的道德原则。而要使自然法被真正遵从,对遏制人对人像狼一样的凶残本性发挥作用,霍布斯认为可行的办法就是订立契约。在自然法引导下,所有人相互转让或放弃自然权利,通过契约形成的公共权利和惩罚的制约来控制个人。在这个契约产生时,须有一足以公正裁决的第三方,使得出让各自权利的双方能够认可,双方通过相互的协议迫使各自尊重其公断人对争议事端的裁决,使得社会契约在全国范围内能够顺利达成和履行。
霍布斯提出的自然法表达的是一般性原则,而社会契约表达的是这些原则实现的方式,二者促成了人类由蛮荒到文明、暴力到和平的过渡。
(三)“礼法”与“理法”之同
1依据指导性法则以结束混乱的社会秩序。礼的作用之于荀子恰如自然法之于霍布斯。荀子与霍布斯都认为人欲不加以节制会使人们陷入纷争和混乱,因此,有必要依据一定的法则建立政治机构,以结束混乱状态。这种指导性的法则,在荀子是礼,在霍布斯是自然法。
荀子论性恶,以礼作为指导性原则,搭起了人性由恶走向善的桥梁。自然法也具有相同的指导性作用。要使人类不致在社会冲突中走向毁灭,人类就必须限制自己的本性,通过寻找自然秩序达到人身安全的最低条件。自然秩序就是自然法。正是基于自然法则,才使人们平息残酷得像狼一样的竞争厮杀,迫使人类建立秩序,才阻止了社会混乱的秩序。
2自觉性与强制性手段兼用。荀子认为人性之恶虽然需要以礼义化之,但并非对所有民众都有效用,并非所有人都靠礼就能弃恶从善。对从善的人固然齐之以礼,但对不从善的人便需要威之以刑法。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
按照霍布斯的看法,要超脱自利使人所处的恶劣状况,不仅要靠人们的理性和激情,还要靠以法律形式构筑的共同权力。自然法告知每个人“和平是善”,引领人们去过善的生活。它作为一种道德法,仅在内心范畴中对欲望有约束力,而在外部范畴即对人们的行为约束十分有限,需以法律强力来执行。人性是偏私的,若没有强力的约束,自然法则就无法得到遵守与执行,人们仍然无法摆脱野蛮可怕的自然状态。
3先王制礼义与上帝制定自然秩序。荀子所言礼义法度从何而来?他在《性恶》篇中向世人说明礼是古代先王制定的,“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先王恶七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先王经过特殊努力,制定出超越自身本然之性的礼义法度,对荀子来说,礼的根据不是人皆有之的普遍理性,而是圣王的创制。
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也并不是人们彼此之间达成的偶然约定,而是上帝的戒律,遵循由上帝所创造的戒律,人们便能获得秩序和安全。这意味着政治秩序与道德规范乃是自上而下建构的。
三、人性论的政治归属
从前文可以看到,荀子以性恶论为基础创立了博大的政治哲学体系,用隆礼重法手段来建立一个天下有道和谐有序的国家;霍布斯以自然权利为基础,通过社会契约形式建构一个理性正义的专制主义国家。
荀子以人性恶为起点,阐发的社会政治理想是大一统的王道社会。一方面,荀子的理想社会是“臣使诸侯,一天下”的统一集权社会。他提出的一切主张,尤其是隆礼重法的政治理论,其目的是为了结束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权。另一方面,荀子的理想社会是礼法相合,有严格等级的封建国家。君主作为塔尖的人物,要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整个社会是一个以礼名分、等级严格、秩序稳定的社会。
而霍布斯旨在建立一个理性正义之国“利维坦”。霍布斯用《约伯记》中的怪兽“利维坦”来比喻他所创建的国家。利维坦不需要人们去掌控和理解,只需要服从,而统治则是主权代表者(一人、一些人或议会)的事,集政治、军事大权于一身。霍布斯认为大权独揽,消弭战乱是其理想的政治状态。由此可见,霍布斯的理想社会的性质是专制主义的。从二者社会政治理想的比较可看出虽然有很大差别,但他们都希冀于建立统一的君主专制之国。
四、结语
荀子认为人生而有欲,人之性恶,顺从人性的欲望就会产生争斗,在这种争斗带来的混乱中,圣人顺应而生,通过制作礼义法度来使物欲两者相持而长。人们服从这些礼义,慑服这些法度,使社会变得和谐有序,从而为实现荀子王道之国的理想铺平道路。而霍布斯也认为人生而有欲,每个人遵循自然赋予自己的自然权利时都会最大追求个人的欲望。当物质有限的时候必然引起人与人之间的争夺,在争夺过程中甚至连自己性命都处于危险之中。为了保存自己的性命,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自觉放弃一些权利,并把这些权利共同交给同一个人或同一组织,以形成强大的“利维坦”。如此集所有政治、军事权力一身的强大力量使人不敢不遵守协议,并利用法使人们彼此信任与共享,使人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走向文明。这就是荀子和霍布斯由人性恶的理论为起点建构的社会与国家模式。
[参 考 文 献]
[1] [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1.
[3]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0
[4]吴树勤.礼学视野中的荀子人学——以“知通统类”为核心[M].济南:齐鲁书社,2007
[5]林宏星.《荀子》精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 孙广耀]
[关键词] 荀子;霍布斯;人性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6-0004-03
霍布斯和荀子作为性恶之说的唯物主义者,他们同处社会制度的转型时期,对当时身处的乱世有其切身的体会,并对这种混乱状态原因做了分析,都认为人性的欲望使人互相争夺,导致社会的混乱。两位思想家都希冀以各自的手段消除社会紧张状态,构建有效的道德秩序与描绘自己的政治蓝图,以实现其专制主义政治理想。二者穷其一生为救治混乱的社会而不懈努力,其思想都对后世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本文以人性理论为突破口,探求二者从人性原初到建立专制国家的内在逻辑。
一、荀子与霍布斯的人性理论
(一)荀子所言之性
荀子所指之性含义为人性承天而来,是自然界所赋予的。荀子在《性恶》篇中言“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荀子所言人之性即为先验的存在,与生俱来,不是后天所为。在这一点上,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告子“生之为性”的观点。这种承天而来之性具有占有和享受欲,如饥而欲食、寒而欲暖,以及趋利避害性。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
荀子认定人性为恶的依据有三个:其一,从人的本性欲望若不加以节制则会引起恶的后果来说明。荀子在《性恶》篇中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仁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这段话的“顺是”一词说明完全顺着人们生而好利的性情不加以节制约束,会使人生而有之的物欲无限膨胀,带来混乱和争夺的恶劣局面。
其二,在本身不具备向外探求的前提下,证明人们想要求善,乃因其性为恶。在《性恶》篇中荀子很清楚地表述了这一点:“凡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夫薄愿厚,恶愿美,狭愿广,贫愿富,贱愿贵,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用此观之,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人要有所追求都是为了满足个人所需,而需要源起于缺无。人们之所以要学习礼义,恰是因为本性中缺乏它们,既然在人的本性中没有礼义,那么说明人性为恶。
其三,由辨合符验驳“性善”证“性恶”。荀子认为孟子的人性善理论无辨合符验,无法给出现实依据。若人性生之为善,那就不需要圣王与礼义了,就如同挺直的木材不需要檃栝一样,因为它本生就是直的。圣王与礼义的作用是用以约束、纠正和教化人们的恶性的,如同弯曲的木材必须加以矫正才能挺直一样。在现实生活中,恰是需要圣王礼义约之,因而人之性本恶。
(二)霍布斯的性恶理论
霍布斯在他的《利维坦》中设定了一个原初状态,在国家和社会产生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在这种没有任何外在条件束缚的状态下每个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私利己的,人生的整个阶段就是无限追求感官享受与个体欲望之满足的历程。这会导致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爪牙相见,争夺不已,彼此为敌。人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排斥甚至伤害他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像狼一样紧张,使得人人疑惧,不得安宁。如若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人们便永久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中。
在原初状态下保存生命是满足所有欲望的绝对必要条件,所以生存被人们视作“首要的善”。因为保存生命最根本的原因是惧怕死亡,每一个人都会本能的畏惧死亡,死亡是首恶,对死亡的恐惧使人们意识到保存生命是当下最重要、最急需的善之所在。死亡意味着欲望的停止和毁灭,是对善的否定,所以死亡是最大的邪恶。
霍布斯还进一步分析了造成人与人争斗的主要原因,一是竞争,竞争使人为了求利,不惜使用暴力手段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为自己的牲畜;二为猜疑,猜疑使人忧虑自身的安全与财产,而无时无刻不担心别人来抢夺自己所拥有的,甚或因为猜疑而先下手为强;三是荣誉,荣誉使人为了虚荣自负而去侵犯他人。人之所以猜疑、竞争、侵犯他人,就是为了自我保全,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都是趋利避害的。
(三)共同的人性认识
1二者的人性理论同源于混乱的社会现实。荀子的性恶学说就是根源于战国悲惨的社会现实。春秋时期尚能尊礼重信,但到了七国早不言礼与信了,而成为人欲横流的社会。王先谦在《荀子集解》序言中评述道:“余因以悲荀子遭世大乱,民胥泯棼,感激而出此也。”可以推断,面对所处时代纲常崩坏,势必在很大程度上刺激荀子得出人之性恶的结论。 对于霍布斯来说,其一生也饱受了英国的内战和动荡不安的政府统治的折磨。1637年苏格兰起义事件发生时,霍布斯因一篇维护王权的文章引起当时反对派的强烈反对而出逃到法国。1665年英国大范围的瘟疫和1666年的伦敦大火事件,被国会认为是因无神论思想和自由思想的泛滥,造成上帝发怒而降临了惩罚,于是国内掀起声势浩大的政治迫害之风。
总的说来,二人都生活在社会制度的转型过程中:荀子生活在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霍布斯生活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阶段。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战乱使两位既不同时代也不同国度的思想家响应各自时代号召,发展出具有相似性的一套人性理论,从而研创治世之方。
2二人对于人的初性都带有消极认识。其一,人性的欲望是永无止尽的。二者都认为当人这一欲求满足后,下一欲求即刻出现,穷年累世而无穷尽。其二,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人们按照趋利避害的自然趋向从事自己的生产与生活,使得个人的好恶成为行为原动力与指南。其三,自然本性顺其发展会造成社会的混乱。人生而有欲,在没有其他外来权威约束时,人会自发顺从天性,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人发生争斗,争起则世乱。 二、匡正人欲之方式
(一)荀子“出礼入刑”
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特征就在于能“化性起伪”,荀子从“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之思想出发,提出了“化性起伪”的人性改造理论,其措施是以礼法之道将出于争夺而犯分乱理之人改造为合于辞让而归于治者。
荀子思想体系中礼为最高道德原则,其礼之功用“一为养欲,二为明分”。礼的最基本功能就是“养欲”,通过先王对礼的设定,使人们欲望与现有物质水平大体相当,以此消除纷争。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由于礼的设定,为人们确定了社会等级秩序,明确了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上的度量分界,使人的欲望既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又能保护在争斗中处于弱势的人的利益。礼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另一功能即“明分”。礼的标准在当时适用于各阶层成员,并对每个人所承担的角色都给予相应专门规定,以“明分”确定人们各自的等级地位与社会分工。礼所规定的社会结构的层次使各类人按一定的方式结合,在这个大的有机体中,人与人既互相制约又呈现出一定的秩序性。
礼作为伦理道德规范,其发生作用的途径多为社会舆论、道德自律和传统风俗习惯等,主要依赖于个体自觉性的规范,而在面对极端的恶性时,其力量不够强大。因此,荀子主张利用刑法的威慑和惩戒力量来预防和制止犯罪,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罚分明。礼法的关系在于,在礼的势力范围内人们可以自由活动,而在此之外则是法的势力所在,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在作用的途径上,礼通过教化以疏导,使人最终向善,是由内而外的手段;法则通过刑罚来禁止人的恶性,故是一种由外向内的方式。
(二)霍布斯自然理性公理
霍布斯从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出发,在人的理性经验中引申出自然律,社会契约理论来否定封建君主权威由神授定,提出国家的产生并非由神意创造,而是人们因自我保存而彼此自愿订立契约产生。
在自然状态下相互为敌的双方由于被暴力造成的死亡所恐慑,使他们意识到真正的敌人不是对手而是死亡,于是人们开始在理智指导下进行理性的选择以助人接受和平的条件。理性发现的第一条自然法原则就是:寻求并信守和平。由于自然法旨在为了保护人类的和平与安全,因此,禁止人们去做侵害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行为,为人们提供了超脱自然最初野蛮原态的可能性。
自然法实际上并非成文法,而是自然律即理性所发现的上帝命定的戒条或一般法则。它对人的内心是有约束力的,是道德性的行为规范,是被作为国家制定法律时所遵循的道德原则。而要使自然法被真正遵从,对遏制人对人像狼一样的凶残本性发挥作用,霍布斯认为可行的办法就是订立契约。在自然法引导下,所有人相互转让或放弃自然权利,通过契约形成的公共权利和惩罚的制约来控制个人。在这个契约产生时,须有一足以公正裁决的第三方,使得出让各自权利的双方能够认可,双方通过相互的协议迫使各自尊重其公断人对争议事端的裁决,使得社会契约在全国范围内能够顺利达成和履行。
霍布斯提出的自然法表达的是一般性原则,而社会契约表达的是这些原则实现的方式,二者促成了人类由蛮荒到文明、暴力到和平的过渡。
(三)“礼法”与“理法”之同
1依据指导性法则以结束混乱的社会秩序。礼的作用之于荀子恰如自然法之于霍布斯。荀子与霍布斯都认为人欲不加以节制会使人们陷入纷争和混乱,因此,有必要依据一定的法则建立政治机构,以结束混乱状态。这种指导性的法则,在荀子是礼,在霍布斯是自然法。
荀子论性恶,以礼作为指导性原则,搭起了人性由恶走向善的桥梁。自然法也具有相同的指导性作用。要使人类不致在社会冲突中走向毁灭,人类就必须限制自己的本性,通过寻找自然秩序达到人身安全的最低条件。自然秩序就是自然法。正是基于自然法则,才使人们平息残酷得像狼一样的竞争厮杀,迫使人类建立秩序,才阻止了社会混乱的秩序。
2自觉性与强制性手段兼用。荀子认为人性之恶虽然需要以礼义化之,但并非对所有民众都有效用,并非所有人都靠礼就能弃恶从善。对从善的人固然齐之以礼,但对不从善的人便需要威之以刑法。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
按照霍布斯的看法,要超脱自利使人所处的恶劣状况,不仅要靠人们的理性和激情,还要靠以法律形式构筑的共同权力。自然法告知每个人“和平是善”,引领人们去过善的生活。它作为一种道德法,仅在内心范畴中对欲望有约束力,而在外部范畴即对人们的行为约束十分有限,需以法律强力来执行。人性是偏私的,若没有强力的约束,自然法则就无法得到遵守与执行,人们仍然无法摆脱野蛮可怕的自然状态。
3先王制礼义与上帝制定自然秩序。荀子所言礼义法度从何而来?他在《性恶》篇中向世人说明礼是古代先王制定的,“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先王恶七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先王经过特殊努力,制定出超越自身本然之性的礼义法度,对荀子来说,礼的根据不是人皆有之的普遍理性,而是圣王的创制。
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也并不是人们彼此之间达成的偶然约定,而是上帝的戒律,遵循由上帝所创造的戒律,人们便能获得秩序和安全。这意味着政治秩序与道德规范乃是自上而下建构的。
三、人性论的政治归属
从前文可以看到,荀子以性恶论为基础创立了博大的政治哲学体系,用隆礼重法手段来建立一个天下有道和谐有序的国家;霍布斯以自然权利为基础,通过社会契约形式建构一个理性正义的专制主义国家。
荀子以人性恶为起点,阐发的社会政治理想是大一统的王道社会。一方面,荀子的理想社会是“臣使诸侯,一天下”的统一集权社会。他提出的一切主张,尤其是隆礼重法的政治理论,其目的是为了结束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权。另一方面,荀子的理想社会是礼法相合,有严格等级的封建国家。君主作为塔尖的人物,要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整个社会是一个以礼名分、等级严格、秩序稳定的社会。
而霍布斯旨在建立一个理性正义之国“利维坦”。霍布斯用《约伯记》中的怪兽“利维坦”来比喻他所创建的国家。利维坦不需要人们去掌控和理解,只需要服从,而统治则是主权代表者(一人、一些人或议会)的事,集政治、军事大权于一身。霍布斯认为大权独揽,消弭战乱是其理想的政治状态。由此可见,霍布斯的理想社会的性质是专制主义的。从二者社会政治理想的比较可看出虽然有很大差别,但他们都希冀于建立统一的君主专制之国。
四、结语
荀子认为人生而有欲,人之性恶,顺从人性的欲望就会产生争斗,在这种争斗带来的混乱中,圣人顺应而生,通过制作礼义法度来使物欲两者相持而长。人们服从这些礼义,慑服这些法度,使社会变得和谐有序,从而为实现荀子王道之国的理想铺平道路。而霍布斯也认为人生而有欲,每个人遵循自然赋予自己的自然权利时都会最大追求个人的欲望。当物质有限的时候必然引起人与人之间的争夺,在争夺过程中甚至连自己性命都处于危险之中。为了保存自己的性命,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自觉放弃一些权利,并把这些权利共同交给同一个人或同一组织,以形成强大的“利维坦”。如此集所有政治、军事权力一身的强大力量使人不敢不遵守协议,并利用法使人们彼此信任与共享,使人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走向文明。这就是荀子和霍布斯由人性恶的理论为起点建构的社会与国家模式。
[参 考 文 献]
[1] [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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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广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