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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单位员工赵某和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到期,今年十一放假时,赵某于10月18日才回公司上班,超过假期10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我公司“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以及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20%罚款”的规定,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我们对赵某正式作出除名和罚款决定。赵某不服,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问仲裁委会作出怎样的裁决?